奏請置律博士

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魏志·衛覬傳》,又見《晉書·刑法志》,《通典》一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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