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摺繳回

文書制度。凡經皇帝批示過的奏摺,稱為朱批奏摺, 都要發還原具折人遵照執行,而原具折人又須在一定時間內繳回宮中,不得私自存留,是為朱批奏摺繳回制度。此制肇始於聖祖後期,定製於世宗即位之初。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文書制度
制度由來,歷史意義,

制度由來

(一)康熙五十八年(1719)三月,江南提督趙珀曾具摺奏請:“主子教訓御批之筆,理應恭繳。但奴才伏睹聖謨遠大, 天翰宸章,竊思傳為子孫世寶,除現奉主子手書恭繳外,嗣後御批可否賞給,準免恭繳,叩求主子恩示遵行。” 聖祖覽奏後批示: “若不關蜜(密) 事,無妨。” 據此可知,至遲在聖祖晚年, 朱批奏摺是“理應恭繳”的,惟不關機密事宜的奏摺,經具折人奏請可以自己保存,不再繳回宮中。
(二)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聖祖去世,世宗繼位後,立即諭令軍前將軍並各省督撫提鎮等,將“所有皇父朱批旨意,俱著敬謹查收進呈。若抄寫存留、隱匿焚棄,日後敗露,斷不宥恕,定行從重治罪”。並規定: “嗣後朕親批密旨,下次具奏事件內,務須進呈,亦不可抄寫存留。”正式確立了繳回朱批奏摺的制度。此後又以呈繳時間遲早不一,再次通飭各官接到發還之朱批奏摺後,即於下次具折時乘便繳進,並於雍正十一年(1733) 規定:凡緣事降調或病故之員,其未繳朱批奏摺及折匣鎖鑰,即由本人或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旗都統代繳,不得隱匿存留。
(三)雍正十三年八月高宗即位後,復即諭令將世宗朱批奏摺“俱著恭繳,雖批‘朕安’一二字者,亦不可隱匿,如有隱匿者,照隱匿制誥例從重治罪”,並規定所有先帝、新君的御書、朱筆文字全部呈繳,進一步擴大了繳回朱批的範圍。此後清廷一直嚴格執行奏摺繳回制度,雍正時大都是乘便繳進,乾隆以後則於年終繳回,也有於任滿匯繳者。京中各衙門朱折, 大都送軍機處匯交宮中;外省官員朱折,則有咨送軍機處匯交者,也有徑送宮門交奏事處者。
(四)光緒二十年(1894) 三月,規定統一送軍機處,於年終繳送內奏事處,貯存於太和殿夾室等內庫。惟晚清時期,內外大員對朱折繳回之制,執行逐漸有所鬆弛,已不真正全繳。

歷史意義

朱批奏摺是正本文書,較錄副奏摺更為準確,具有極其寶貴的史料或憑證價值。繳回朱批制度的確立和實施,使相當系統完整的朱批奏摺得以保存下來,對了解、研究清代社會及其歷史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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