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定任用教員章程是中國近代教員任職資格法規。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1904 年 1 月) 頒布。規定大學堂、高等學堂、普通中學堂、高等和初等國小堂、優級和初級師範學堂、高等和中等實業學堂,均設正教員、副教員。從高一級學堂畢業並取得文憑的優等生,才能擔任本級學堂正教員。
“優級師範”學堂正教員,必須由大學堂分科畢業考列優等及中等,遊學外洋高等師範學校考列優等、中等,及得有大學堂畢業文憑,暨大學堂選科畢業考列優等者充任;副教員由大學選科畢業考列中等,及遊學外洋得有大學選科畢業文憑者充任。初級師範學堂正教員,以優級師範畢業考列最優等、優等,及遊學外洋尋常師範畢業得有優等文憑及畢業文憑者充任。大學堂分科正副教員,高等學堂、優級師範學堂及高等實業學堂的正教員,除中國人充任外,余均擇聘外國教師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