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奎屯市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審計質量,根據《審計法》、國家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奎屯市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中標後追加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立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資金所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且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點建設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市級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融資資金、上級專項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
(二)國資公司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和基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實施項目跟蹤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和經授權委託的建設管理單位,下同)為主要被審計單位。同時,依照法定程式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拆遷、評估、施工、監理、採購、供貨、諮詢等單位(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相關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審計或者調查。
第四條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應以國家、地方及相關部門有關基本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法為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制度、章程、決議及相關的契約、協定等,不違反現行法規的,可以作為審計參考依據。針對建設項目跟蹤效益審計的特點,有關業務規範和經濟技術標準、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評價標準(或指標)、公允的市場價格等也可以作為審計依據。
第二章 審計形式
第五條項目跟蹤審計一般採用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跟蹤審計和階段節點跟蹤審計形式,具體方法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全過程跟蹤審計是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竣工交付階段等項目建設全過程實施跟蹤檢查和監督;
定期跟蹤審計是對政府投資項目按照事先確定次數和時間,定期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
階段節點跟蹤審計是將建設全過程劃分為若干階段,並對項目建設的關鍵階段與節點,有選擇地採取跟蹤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審計程式
第六條根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方針,結合市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相關要求,確定年度跟蹤審計項目計畫,並明確跟蹤審計項目所採用的審計形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上年度已列入計畫,跨年度實施的項目,應作為“續審”項目,列入當年跟蹤審計項目計畫。
第七條根據跟蹤審計項目計畫,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或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負責。
第八條審計組必須嚴格履行審計程式,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審計實施方案和可行的跟蹤審計方法,同時明確審計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實施定期跟蹤審計為主的項目,應在審計實施方案中明確跟蹤審計的次數。跟蹤審計實施方案經審計機關批准後,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主要被審計單位送達跟蹤《審計通知書》。
第十條跟蹤審計實施階段,審計組應按照“跟蹤審計、分期報告、迅速反饋、及時糾正”的原則,定期向審計機關報告跟蹤審計情況,審計機關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跟蹤審計項目進度情況。
對一般性問題,需要提出審計建議的,可出具跟蹤審計意見單;對發現的重大、有傾向性的問題,應出具正式審計文書。
對帶有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以及具有指導性的經驗做法,應撰寫跟蹤審計專項報告或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對於項目手續不齊全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建議相關部門暫停項目資金撥付。
對於跟蹤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多次提出仍不改正的,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跟蹤審計意見通報,並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對於跨年度的跟蹤審計項目,在每年11月底前,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年度跟蹤審計工作報告(不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對於當年竣工驗收的跟蹤審計項目,應按照現行的審計操作程式,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 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建設程式履行情況;
(二)內控制度建立情況;
(三)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及投資控制情況;
(四)建設項目招投標及契約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五)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情況;
(六)項目征地拆遷情況;
(七)項目推進過程中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
(八)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
(九)工程交付驗收使用情況及建設管理績效情況;
(十)工程建設廉政情況。
第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跟蹤審計過程中,檢查以下環節:
(一)征地拆遷相關審批程式;
(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執行;
(三)征地拆遷基礎資料;
(四)征地拆遷補償協定簽訂、執行;
(五)征地拆遷資金使用、成本核算。
第十四條 在項目實施階段跟蹤審計,檢查以下環節程式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一)工程和設備材料招投標;
(二)契約訂立、履行;
(三)隱蔽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等;
(四)工程變更與現場簽證、索賠費用;
(五)項目資金使用、成本核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審計組在跟蹤審計過程中,應依法、文明審計,嚴格執行審計工作紀律和廉政規定。審計組應主動接受紀檢部門和被審計單位的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奎屯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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