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定公證

夫妻財產協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和所得財產的分配及產權歸屬事項達成協定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定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辦。 申辦該協定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夫妻財產約定協定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定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定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協定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有關的財產證明;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它對於完善夫妻財產協定內容,保證協定真實合法,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起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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