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科技局

太湖縣科技局

太湖縣科技局增加市級科技攻關計畫項目課題的實施管理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湖縣科技局
  • 太編:〔2010〕08號
  • 屬於:縣政府工作部門
  • 負責:起草我縣科技政策草案並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基本信息

根據太湖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太湖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太編〔2010〕08號),設立縣科學技術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三)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四)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的牽頭職責,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五)加強社會發展科技工作,依靠科技進步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科學技術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我縣科技政策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科技發展和技術進步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推動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二)負責編制全縣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確定縣科學技術研究重點發展領域,組織實施關鍵技術開發計畫;負責申報和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科技計畫項目。
(三)組織擬定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和措施,培育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組織申報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指導全縣高新技術基地或園區建設。
(四)組織擬定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政策和措施,指導鄉鎮、農村科技工作,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五)負責全縣專利、科技信息工作,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和措施,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六)組織擬訂促進產學研合作政策和措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七)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動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八)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和科技資料庫等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計畫,推進科技資源共享。
(九)負責歸口管理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
(十)負責全縣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獎勵、科技保密工作,指導技術市場建設;擬定科普工作規劃及政策,推動科普工作發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科技統計和科技保密工作;指導科技中介服務,推動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歸口管理全縣科技外事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地震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科學技術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衛和信訪接待工作;組織調研活動;承擔相關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科技網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批准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擬訂科技發展政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合法性審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推進科技體制改革;提出科技計畫經費配置建議,編制歸口管理的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執行;參與擬訂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承擔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科技保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全縣科技中介機構發展,指導全縣民營科技企業和民營科技園區發展;組織實施技術創新工程。
(二)業務股(智慧財產權辦公室)
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組織擬訂科技重大專項工作計畫,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擬訂社會發展領域及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擬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產學研合作活動;組織協調全縣科技興農和農業科技創新工作;推動農村科技進步;指導相關科技成果套用示範;負責科技項目的申報、立項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農業科技示範園區的有關工作;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等社會領域科技工作;負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申報工作;組織開展科技培訓和適用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專利工作發展規劃;組織專利技術申報和技術市場工作;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智慧財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組織科技成果登記和評價工作;擬定科技獎勵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規範和管理全縣專利技術市場,組織重大專利技術的實施。
(三)地震辦公室(太湖縣地震工作辦公室)
負責全縣地震工作。認真貫徹防震減災“預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履行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和地震緊急救援工作職能。監督管理本縣境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新建、擴建、改建重大建設工程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建設工程地震安全評價工作。

人員編制

太湖縣科學技術局行政編制7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1名,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按照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其編制含在機關總編制內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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