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湖縣國土資源局
- 地址:太湖縣
- 性質:國家機構
機構簡介,工作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簡介
太湖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職能部門。
局機關內設辦公室、財務股、礦管辦、地籍股、規劃股、利用股、耕保股、監察股、執法大隊。
在太湖縣15個鄉鎮,分別設有國土資源所(分局),負責全縣各鄉鎮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在局下屬單位中設定了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地產事務所、地價評估所、勘察規劃所、執法大隊等機構。
工作職責
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等政策;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3、監督檢查全縣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管制;監督指導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
5、統一管理全縣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6、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7、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承辦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收購儲備工作;承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工作;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工作。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
9、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
10、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太湖縣國土資源局設6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文檔、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組織編報並落實全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組織實施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征管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縣財政安排的工作經費、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審核。
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局屬單位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國土系統基層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負責辦理出國(境)人員審查等相關工作;負責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國內外科技交流的組織工作。
(二)法規監察股
負責統一受理國土資源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辦理經授權的一般事項的審核、審批、備案和過程督辦及特殊事項的督辦;負責聯辦事項的協調、上報事項的初審。
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聽證工作。
(三)耕地保護(規劃)股
負責城鄉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工作。統一審核徵收、徵用建設用地;承辦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有關規劃和計畫;負責土地開墾、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評估、報批、實施、驗收和備案;負責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計畫;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審核及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負責建設用地計畫管理。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綜合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制度研究,擬訂落實國土資源調控政策的措施,承擔綜合統計工作。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負責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加強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評和評估機構評估土地使用權價格備案;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
(五)地籍測繪管理股
編制全縣地籍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縣轄區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發證、抵押登記的管理工作,土地證書查驗、土地權屬確認、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登記可查詢制度的組織實施,地籍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工作;負責全縣地籍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和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以及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所轄縣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並負責測繪登記;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測繪市場管理;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按許可權管理加強測量標誌保護;依法管理地圖市場,協助上級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六)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管理辦公室(副科級)
負責全縣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負責探礦權的初審;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招(投)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依法組織徵收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承辦採礦權評估的結果確認和認定小型以下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單位資質的具體業務。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認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害性三級評估結果;協助上級業務部門做好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工作。
承擔組織協調和指導岩溶塌陷區、採煤採礦塌陷區綜合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的確認;承擔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研究工作。
組織全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安排地質勘查專項基金;審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依法對全縣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維護地質勘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