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太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太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按照《中共阜陽市委辦公室、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太和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19)9號)和《中共太和縣委、太和縣人民政府關於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太發(2019)3號)要求,經太和縣人民政府、太和縣委同意成立的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管,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按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調查和確權登記,建立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測繪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等工作的縣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指導國家級、省級、市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按照標準組織實施考核。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囯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囯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實行集中統一的規劃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囯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貫徹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三)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組織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負責林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林業生態建設、林業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管林業資產、審批和申報重大林業建設項目。負責林業生物物種和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防疫檢疫。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和生態修復。指導各類商品林和風景林的培育和開發。負責林業生態保護工作。負責林業行政執法檢查、處罰、許可、規費徵收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省委、市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啊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息化管理、文秘、會務、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資產管理、檔案管理及檔案信息資料公共服務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和對外交流合作。
承辦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法規監察股。承擔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及測繪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鄉鎮自然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監督建設單位按“一書兩證”規定的內容實施,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
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管理登記資料。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負責指導國家級、省級、市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全縣集體林權制度等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負責城市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指導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伯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承擔上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囯有土地資產處置。
(五)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和建設項目選址布局。
(六)國土空間和工程建設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和布局的規劃管理;負責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指導工作並監督、檢查規劃的實施。
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臨時建設及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審理。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報批。組織審查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及規劃設計條件變更的論證工作。
(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監督、指導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組織造林、撫育、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生態扶貧工程項目,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八)耕地保護監督股。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九)地質礦產股。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貫徹執行地質勘查規劃、礦業權管理政策、擬定全縣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指導全縣礦政管理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
(十)林政管理股。編制林業發展規劃、計畫,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森林經營工作。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建設和管理。監管林業資產、審批和申報重大林業建設項目。指導林業科技推廣、技術監督等工作。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承擔全縣花卉產業發展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擬訂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負責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監督和管理。組織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指導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監督管理林木的憑證採伐、加工、經營與運輸。負責林地、林權管理並按國家規定對征、占用林地進行審核報批。依法組織實施用材林、經濟林及其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指導鄉鎮林業工作。負責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林長制工作股。承擔林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和督察考核等具體工作。承擔縣級林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林業、草業、濕地生態文明建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建設和國土綠化工作;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協調指導防沙治沙工作,起草國土綠化重大政策,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二)財務與資金運用股。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申報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工作。管理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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