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幼兒師範學校位於山西省太原市汾河西畔。它的前身是太原市第十三中學,始建於1956年,1979年改建為太原幼兒師範學校,是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中國項目合作學校。學校本部占地60畝,建築面積6萬餘平方米,還擁有大專部、北校區、山木教學區等。目前,太原幼兒師範學校有學生10000餘人,教職工1000餘人,是全國規模最大的一所幼兒師範學校,是太原市、山西省乃至全國部分省市培養、培訓學前教育師資人才、藝術教育師資人才的重要基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幼兒師範學校
- 創辦時間:1956年
- 所屬地區:太原
- 類別:大專
- 學校類型:師範
地理位置,校長簡介,大專部,學校章程,
地理位置
太原幼兒師範學校位於山西省太原市汾河西畔。它的前身是太原市第十三中學,始建於1956年,1979年改建為太原幼兒師範學校。辦學20多年來,學校一直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學校確立了依託市場、服務社會、辦萬人學校的目標,制定了培養合格加特色,即擁有高中文化基礎知識和過硬的教育專業理論知識,“說、唱、跳、彈、寫、畫、計算機、英語”八藝合格的綜合型人才的培養目標,走出了一條自我發展的特色之路
太原幼師的位置
校長簡介
賞》、《幼稚園教育活動設計與指導》、《學校管理心理學概論》、《教育科學研究方法》等專著。獲得過市優秀共產黨員、市勞動模範、特級勞動模範,十佳校長等榮譽稱號。
大專部
太原幼兒師範學校大專部自2002年招生,現在校人數1057人,共20個教學班,開設學前教育、音樂專業、舞蹈專業、美術專業、英語專業、語言專業、計算機專業等7個專業。
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積極實施依法治校,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建設培養高素質幼兒教師現代新型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各項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學校性質:公立全日制職業中專學校,學制為三年。
第四條 本校接受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的領導,隸屬於太原市教育局並對其負責。
第五條:辦學理念。
(一)總體目標: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思想,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的職業教育制度”和“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質”的教育方針,努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國家培養“合格+特長”的高素質幼兒教師。
(二) 辦學思路:堅持辦學有特色、教學有特點、學生有特長的宗旨,走法治、德治相結合,“以人為本,走發展內涵”的道路,建設新世紀富有競爭力的現代化學校。
(三)總體策略:內強管理,外抓開拓,最佳化特色,主動發展。
(四)管理理念:民主、和諧、科學、規範
以教育科研為切入點,學校啟動與實施五大工程:
(一)質量工程。確立教育市場化觀念,按社會對教育的需求靈活辦學,以高質量的辦學成果站穩腳跟,回報社會。
(二)安全工程。始終把“安全”工作擺在重要的位置上,做到警鐘長鳴,萬無一失。
(三)管理工程。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常規管理制度化、重大決策民主化、人事制度多元化、後勤服務社會化、財務制度公開化。
(四)服務工程。確立服務觀念,全方位服務於師生。
(五)和諧工程。回響黨中央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形成精誠團結、樂於奉獻、敢於爭先的幼師精神。
第六條:校園文化
(一)校訓:守時、守紀、守法、守信
(二)校風:文明、尊重、尚美、創新
(三)教風:嚴謹、求實、競爭、奉獻
(四)學風:刻苦、自主、勤思、合作
(五)領導作風:博學、創新、深入、實效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機構
第七條: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行政負責人,由太原市教育局任免,全面負責學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對學校實施科學管理。
第八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保證監督和教職工的民主參與作用。注重發揮每個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九條 校長享有下列職權:
(一)機構設定權。從學校可持續發展的全局出發,設定或撤消學校機構。
(二)人事管理權。從學校的實際和需要出發,聘用幹部、教職工,安排和調整幹部、教職工的工作。
(三)經費使用權。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財務財產管理制度,學校的財務活動和學校校產在校長領導下,由財務部門依法管理。
(四)教育教學權。校長對學校的辦學目標、辦學特色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在廣泛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作出決定。
(五)校舍校產管理權。統籌規劃,最佳化整合學校現有資源,積極改造可利用資源,積極籌措用於校舍校產管理改進的資金。
(六)校本課程設定權。為最佳化課程設定,結合學校實際,指導部署校本教材的開發建設。
第十條 校長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制定學校的發展規模和學期工作計畫,深入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二)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並依法保護全體師生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校園校舍、設備設施的建設。
(四)充分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促進學校、家庭、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五)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組織好各中層處室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本校的中國共產黨黨委積極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除完成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還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黨委統一領導的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
(二)加強對學校幹部的教育、培養、管理和監督。
(三)對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參與決策。
第十二條 本校建立工會。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一個有效的、穩定的、發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組織形式,要對教職工關注的熱點問題和實際困難給予及時解決,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代會每學期召開一、二次會議,討論學校重大問題。
教代會負責聽取教職工意見,吸取廣大教職工的智慧,對學校重大問題的審查、討論,作出建議。向校長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當好學校決策的“參謀部”。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評估、檢查、審議和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接受政府其它職能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設副校長四名。由校長提名、市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工分管具體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設政教處、教務處、後勤處等職能部門。職能部門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競爭上崗,由學校考察,由校長聘任,報教育局備案。
第十八條 學校的教學工作和教育、教學方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工作由教務處負責,在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基礎上,教務處負責如下工作:
(一)制定學期教學工作日曆;
(二)安排課程表和教學調度;
(三)訂購、選定教材和配課資料;
(四)教學檔案、學生成績檔案管理;
(五)教學過程考試、等級考試等各類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
(六)組織教學檢查、評比工作,組織教改和教學研究工作;
(七)執行校長安排的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主要由政教處負責。在加強學生思想教育的基礎上,政教處負責如下工作:
(一)制定年度學生工作計畫;
(二)日常的學生紀律、衛生教育、檢查與評比工作;
(三)指導團總支、學生會的工作,學生的各種大型社會活動,文體活動、法制教育等活動的組織安排;
(四)學生的獎勵與懲處;
(五)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
(六)班主任教師的選聘提名,班主任教師的管理;
(七)學生宿舍的管理;
(八)執行校長安排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 後勤處具體負責學校後勤工作。
第二十一條 堅持早6點到晚10點的校長總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每周召開一次行政辦公會議。學校行政辦公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貫徹執行學校工作意見。
行政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成員有校級黨政全體負責人和行政職能部門及工會、團委主要負責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育教學必須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使學生全面發展,學有特長,有道德情操、知識技能、興趣特長、體魄心理等方面均達到一定的水準。
第二十四條 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不斷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通過學科教學、班團活動、主題教育活動和社會實踐等形式向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及民主法制教育;進行中華民族優良傳統教育,提高學生政治思想覺悟。
第二十五條 適應教育市場的需求,最佳化和改革專業設定,在堅持普通幼師、藝術專業、大專三個類型的培養模式上突破創新。對學生進行分層次培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以黨委、校長室、政教上、工會、團委負責人及班主任代表組成的德育工作領導小組。政教處是學校德育工作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 選聘專職班主任,對學生的生活及學習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課程標準,開足、上齊、上好各門課程。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積極實施素質教育。組織教師認真學習教育理論及先進的教改經驗,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學方法,增強課堂效益,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九條 建立課堂教學質量評價體系、教師工作量評價體系、學生學習成效評估體系,以評促議,以評促新。
第三十條 實施多層次聽課制,有效掌握、指導課堂教學。
第三十一條 落實教學基本功和課堂教學展示制度,以促進教師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三十二條 教師工作中實行末位淘汰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加強對教學工作的管理和領導。建立由分管校長、教務處、教學科室、備課組、班主任組成的垂直管理體制。
按學科建立科室,設科長1名,副科長1-2名,領導、組織教師進行集體教學研究。科室應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貫徹落實教學和教研計畫,完成學校各項教學和教研任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要加強教學科研工作,增強“科研興教”意識。教科研工作由學校指定專人負責。學校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教學研究,並對有傑出貢獻的老師予以獎勵。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教學大綱和教學計畫,維護校歷表、作息時間表、課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嚴肅性,任何班級和個人不得擅自停課和調課。
第三十六條 建立教學“五認真”、期中、期末定期檢查和平時抽查制度,建立學校行政人員隨堂聽課制度,加強對教學“五認真”檢查力度,並將檢查情況作為教師考核和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按上級行政部門的規定,認真組織期中和期末教學質量檢測和考試以及相應學科的畢業、結業考試和考查,並按要求做好成績統計和質量分析工作。
第三十八條 嚴格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並根據形勢要求和素質教育發展需要進行課程改革,教材、教輔以及學習資料的征訂由學校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得擅自向學生推銷任何學習資料。
第三十九條 嚴格控制學校在校活動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結合學校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課外興趣班,激發學生興趣,提高學生素質。
第四十條 加強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對轉學、休學、復學等嚴格手續程式,嚴肅各項紀律制度。
第四十一條 教務處要對各室(電腦室、語音室、理化生實驗室、文印室、音樂室、美術室、舞蹈室、圖書閱覽室、多媒體教室等)加強管理,充分發揮教學設施、儀器設備、文體器材、圖書音像資料尤其是現代化教學設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設備設施的閒置和浪費。
第四十二條 加強檔案資料建設和管理,學校指派專人負責。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各類教育教學資料的收集與歸檔。
第四章 學校總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總務工作必須堅持為教育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原則,堅持教育性原則和講求實效的原則,積極推行學校總務社會化管理,強化服務意識,主動、熱情、優質、高效、超前做好服務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學校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經費安排意見,申請經費支持。
學校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
學校可依法向社會募集辦學資金並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學校的捐贈。
第四十五條 堅守崗位,履行職責,規範工作流程,嚴肅工作紀律,公開服務內容,接受師生評議。
第四十六條 遵守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項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嚴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節約,杜絕鋪張浪費。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按照有關部門行文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規範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項教育經費。
第四十八條 加強校舍、校產、物業管理,嚴防公物流失。
第四十九條 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完善學校內部經費監督機制。
第五十條 堅持立足服務,優先教學的原則,以“為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宗旨,在日常財務管理中,使學校預算更加科學化、合理化、更具有可行性。
第五十一條 堅持學校食堂的社會化,允許引進競爭機制,改善食堂飲食服務環境,提高炊管人員衛生意識,確保學生膳食安全。
第五十二條 學校保衛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分片包乾、責任到人的保衛體系,堅持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建全治安保衛工作的各項制度,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積極創造條件,更新教學設備,搞好學校整體規劃,加強學校發展步伐,有計畫、有步驟地、合理地進行基本建設及其維護管理。
第五十四條 切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做好防火、防盜、防電、防毒工作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隱患,確保財產安全。
第五十五條 搞好校園環境。創建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和學習環境。
第五十六條 深入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確保學校安全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營造健康向上,催人奮進的校園文化和寬鬆、和諧、團結、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學習、緊張有序的人際氛圍。
第五十七條 建立健全衛生包乾的督查評比制度,配備必要的衛生設施,努力創造衛生整潔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五章 教職工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同時應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 實行全員聘任制,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所有教職工都由學校考核後聘任,部分崗位通過競爭上崗。學校按照《教師法》的規定,保障教師的,督促依法履行義務。積極開展各種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教師培訓,打造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第六十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資格聘任制度。
第六十一條 認真執行《太原幼師雙評考核辦法》,定期對職員、教師和工人進行全面考核。通過“雙評”工作的開展,增強教職員工的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待遇,並逐步改變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六十三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改革,教學實驗鼓勵和支持教師參加學歷進修,學術交流,研討觀摩以及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崗位責任考評獎勵制度,根據教職工的政治和業務水平,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態度、工作成績和考勤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考評,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聘任,評優、津貼發放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五條 對在教育教學、教育科研或學校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教職工,由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由學校按程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教職工,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處罰等處理。教職工對其所受處理不服的或認為其權益受到學校侵犯的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十七條 實施名師工程,有計畫地培養各級名師。
第六十八條 注重培養青年教師和發揮老教師的骨幹作用,讓他們在相應的崗位上盡其才,顯其能。
第六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教職工文體活動,豐富教職工生活。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維護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管理
第七十一條 凡按有關規定正常手續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可取得本校學籍。學校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七十二條 學生實行半軍事管理制。
第七十三條 學生享有以下列權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學生享有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教育教學工作。
(三)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和維護教學儀器和設備。
(四)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對教師獎懲不公平,有權提出意見;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四條 學生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令、法規、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覺維護國家榮譽、學校榮譽、關心班級,並見之於行動。
(三)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正直,惜時守信,自信自強,立志成人。
(四)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培養能力,勇於創新,立志 成才。
(五)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行為文明。
(六)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積極參加校內外社會實踐活動。
(七)自覺抵制不良思想與行為,正確辨別是非、美醜、善惡,敢於主持正義。
(八)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理、自救、自護、生存能力。
第七十五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受學校黨組織領導,是學校教育中對學生教育,引導和服務的重要力量,要配合黨政組織全面貫徹教育方針,認真搞好自身建設,在推進素質教育的進程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十六條 學生會是全校學生的群體組織,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會每屆任期二年。
第七十七條 學校對品行優秀、成績優秀或學有專長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為學校贏得榮譽,有傑出成績的學生予以重獎。
學校對違反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
第七十八條 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各種形式的 資助。
第七十九條 學校對在校學生的安全負責。對於超出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允許範圍造成責任事故由學生自己承擔。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太原市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太原市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規章制度與本章程有牴觸的,應予修訂。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