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條例

太原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條例是2002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3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條例
  • 地址:太原市
  • 對象:農業資源
  • 時間:2002年12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提高農業資源開發利用整體效益,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資源,是指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相關的土地、水、氣候、生物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堅持因地適宜、統籌規劃,開發與保護並重的原則。在城市規劃區內,農業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工作。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劃、林業、土地、水利、環保、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農業資源專業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農業資源的專業管理與保護工作。
第六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業資源綜合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監督、檢查農業綜合規劃、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的實施;
(二)監督、檢查重大開發項目、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內容的實施情況,並進行後期評估;
(三)協調在農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方面的爭議,並向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業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農業資源的行為有權報告和檢舉。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農業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對在農業資源綜合管理、開發、利用、保護和科研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資源進行定期調查。調查分為普查、區域調查和專項調查。
普查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普查結果由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
區域調查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
專項調查由農業資源專業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
區域調查和專項調查結果應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調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農業資源數據以及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漏報、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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