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設立大型商業網點聽證實施辦法

《太原市設立大型商業網點聽證實施辦法》在2006.07.14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設立大型商業網點聽證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7.14
  • 實施時間:2006.08.19
簡介,條目,

簡介

經200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8月19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條目

第一條 為改善和調整商業網點布局,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各種商業業態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太原市商業網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商業網點,是指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擬設立的(含新建、改建、擴建)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各類商貿城;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服務網點(含百貨店、超級市場、倉儲式商場、購物中心、專賣店和餐飲、服務網點);占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農副產品、日用工業品、生產資料、再生資源回收等商品市場。
第四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聽證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聽證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立大型商業網點應當符合本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
第六條 聽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則。聽證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在其項目立項前,須向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聽證。
政府規劃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聽證,適用《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聽證辦法(試行)》。
第八條 聽證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由聽證主持人、申請人、聽證會代表、聽證監察人參加:
(一)聽證會主持人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擔任;
(二)申請人應當參加聽證會,也可委派1-3名代表參加聽證;
(三)聽證會代表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專家及行業組織、社區組織、同行業代表和消費者代表等構成,一般不超過20人;
(四)聽證監察人由監察機關委派。
公民可按照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旁聽。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對擬設立的大型商業網點的方案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按規定參加聽證會並接受聽證會代表的詢問,回答解釋有關問題。
第十條 聽證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參加聽證會並獲取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有關資料;
(二)認為聽證主持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其迴避;
(三)要求申請人回答有關問題;
(四)對擬設立的大型商業網點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聽證會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聽證會紀律,維護會場秩序;
(二)公正、客觀地反映公眾及社會各方面對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意見和建議;
(三)聽證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不按時參加聽證、缺席聽證或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
第十二條 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申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聽證申請。申請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負責)人;
(二)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名稱、規模、經營範圍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選址是否符合本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的說明;
(四)同業態市場現狀及發展分析;
(五)對周邊商業網點的影響及可提供就業崗位的情況分析;
(六)對周邊交通、環保、居民生活和文化景觀影響的分析報告;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對有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召開聽證會,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舉行聽證會7個工作日前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
(一)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名稱、地址、業態、規模;
(二)聽證會代表的選擇範圍和條件;
(三)聽證會代表參加方式;
(四)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五)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聽證會代表可採取自願報名、單位委派或推薦的方式產生。報名者報名時應當提供身份(單位)證明。聽證會代表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在舉行聽證會5個工作日前確定。
聽證會應當在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代表出席時舉行。
第十六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聽證會召開的3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商業網點的相關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聽證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聽證會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2個工作日前告知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意見,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書面提交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認聽證會的參加人員;
(二)宣布聽證事項及規則;
(三)申請人介紹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有關情況;
(四)聽證會代表對申請人進行詢問;
(五)聽證會代表發表意見;
(六)申請人作最後陳述;
(七)參加人對其發言筆錄進行核對,確認後簽字或蓋章;
(八)主持人作總結。
第十八條 聽證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結論意見,並送達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為決策、審批的重要依據,同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聽證會所需費用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擔。聽證會組織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聽證申請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生效前已經規劃部門批准、尚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大型商業網點,當事人應到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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