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監督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公法進行監督的權力。偵查監督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審查經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訴案件中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
- 地點:太原萬柏林區
- 性質:國有
- 職能:監察機構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地理位置,
機構職能
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1、刑事案件偵查權。主要運用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2、批准和決定逮捕權。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和直接受理案件的決定逮捕的權力。
3、公訴權。代表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有管轄權的法規提出指控的權力。
4、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權。
5、刑事審判監督權。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以及作出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實行監督的權力。
6、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督機關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
7、民事審判監督權。即對審判機關的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
8、行政訴訟監督權。即對審判機關的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決、裁定的合法性實行監督的權力。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監察科、檢委辦、調研室、反貪局、預防科、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民行科、監所科、控申科、服務中心、法警大隊、老乾科、技術組
地理位置
地址:後王南街
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