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科學技術經費投入和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1996年8月30日
- 會議:太原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1996年12月3日
(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科學技術經費的投入,加強科學技術經費的管理,提高科學技術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經費投入,是指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套用、科技服務活動的經費投入。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縣(市、區)國家機關及本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以財政撥款為引導、企事業單位投入為主體、銀行貸款為支撐、其他科技投入為補充的科技經費投入體系,使科技投入同科學技術、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全市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以上,到2000年達到2%以上,以後再逐步提高。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科技經費投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科技行政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本級財政科技經費預算的編制和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管理。
第二章 科技經費投入
第六條 科技經費投入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科學基本建設費、科學技術普及費、科技專項經費和其他用於科技的費用;
(二)國家政策扶持留給企事業單位用於科技的經費;
(三)政府有關部門用生產發展資金安排的科技經費;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投放的科技信貸資金;
(五)企事業單位投入的科技經費;
(六)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資助、捐贈的科技經費;
(七)其他用於科技的經費。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各級財政用於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市級科技三項費應當占同級財政當年預算支出的1.5%以上,到2000年達到2%以上,以後逐步提高;縣(市、區)級科技三項費占同級財政預算支出的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市級的比例執行。
第九條 科學技術普及經費的投入,市本級財政按全市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標準安排;縣(市、區)財政按縣(市、區)人口每人每年0.3元的標準安排。以後逐年增加。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農業科技投入。各級農業發展基金用於農業科技的研究、試驗、示範和推廣的經費應當不低於30%。
第十一條 市屬科研單位籌建重點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第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要求,銀行應當設立科技貸款科目,增加科技貸款比例,擴大商業科技貸款規模,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已經安排的科技貸款規模不得擠占。
第十三條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科研機構和政府認定的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應當根據科技項目優先給予流動資金貸款。
第十四條 政府鼓勵外資銀行和國內其他商業銀行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加大科技投入。
第十五條 國家政策性銀行投放資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項目,政府應當按規定給予資金支持。
本市承擔的國家級科技計畫項目,銀行應當及時進行項目評審,投放科技貸款。
第十六條 企業每年應當從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技術開發。科技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提取的比例應當不低於3%,其他企業不低於1%。
企業的技術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
第十七條 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從總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作為科技開發基金。實行事業費完全自給的,提取的比例應當不低於20%,正在向事業費自給過渡的,提取的比例應當不低於30%,實行事業費包乾的,提取的比例應當不低於40%。
第十八條 技術進步先進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可按10-20%執行。
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應當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擴大科技經費積累。
第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新產品開發、中間試驗和高新技術進口業務等,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的稅金,應當全部用於科技投入。
第二十條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股份制、合資合作、發行債券等多種形式籌集研究開發資金。
第二十一條 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的單位需要向社會集資,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政府鼓勵國內外組織或個人通過捐贈、獎勵等方式,資助本市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捐贈額較大的,根據捐贈人意願,可以個人名義設立科技專項基金。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並逐步擴大科技進步基金。
科技進步基金主要來源是:上級政府專項撥款;本級部分科技三項費用和專項撥款;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資金;科技進步基金有償使用的回收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