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營醫院價格誠信評價指標體系 (試行)

該體系的發布,標誌著在太原市民營醫院開展的以價格信用等級評價為核心的價格誠信建設試點工作進入了實質性推進階段。對民營醫院進行價格誠信等級評估,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出台評價指標體系 推動價格誠信建設
經過3個多月的調查研究、廣泛溝通和多次論證,10月21日,《太原市民營醫院價格誠信評價指標體系 (試行)》(以下簡稱“評價指標體系”)正式出台。該體系的發布,標誌著在太原市民營醫院開展的以價格信用等級評價為核心的價格誠信建設試點工作進入了實質性推進階段。對民營醫院進行價格誠信等級評估,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據了解,“評價指標體系”共有4個一級指標、18個二級指標和54個三級指標。看起來簡單,其內涵卻十分豐富,涉及到價格法、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條例、明碼標價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檔案。根據太原市民營醫院現狀,“評價指標體系”突破性地將患者反映較為強烈的 “關聯銷售”“不規範治療”“檢查檢驗陽性率”“診斷造假”等過度醫療、過度檢查問題和虛假廣告、虛假宣傳納入其中,使該體系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引導性。 “評價指標體系”根據各級指標分值計算得到的評價價格誠信水平的結果,由高到低分為A、B、C、D四等級。其中根據綜合得分在每級中再分“+”、“-”以區別同級誠信水平差別,共12個級別。對民營醫院價格誠信等級的評價,分為主觀評價(經營者評價、消費者評價、專家評價、主管部門評價)與客觀評價(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兩部分,客觀評價的第三方評價占到分值的六成多。
本著民營醫院自主申報的原則,對未申報價格誠信醫療機構評價單位,則根據價格主管部門評價書給出公眾評價指標得分,同時可認為機構滿足依法執業的基本要求,根據最終得分評為C級或D級。
“評價指標體系”實行一票否決項,對出現科室轉租、承包;診斷結果造假;重大價格違法行為的,並且明顯具有主觀故意的動機,無論其他方面做得如何,都不能被認為是誠信的。
為了促進民營醫院的價格誠信建設,使各民營醫院較為系統地了解和掌握價格誠信的有關內容和要求,太原市物價局將於近日組織開展培訓,重點從價格法律法規、政策規範,醫療機構的基本條件,醫療服務規範、廣告宣傳要求等方面,請專家和專業人士進行培訓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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