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愛心救助超市管理辦法

太原市愛心救助超市管理辦法是太原市為規範愛心超市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旨在規範各方利益,明確各方職責邊界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愛心救助超市管理辦法

太原市愛心救助超市管理辦法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愛心救助超市”(以下簡稱“愛心超市”)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愛心超市”,是指以各縣(市、區)民政局為依託,以解決城鄉特困民眾臨時生活困難為目的,以有針對性的募集和發放為主要形式的公益性社會救助機構。凡在本市轄區內設立的“愛心超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愛心超市”由縣(市、區)民政局負責管理,具體負責捐贈財產的接收、登記、管理、調撥、審批、發放、財務、統計、公示、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在轄區內組織開展社會捐贈工作的宣傳、募捐活動。
第四條愛心超市”要懸掛牌匾,向社會公布其地址、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愛心超市”用於救助困難民眾財產的來源由上級下撥、自籌和接收社會捐助等形式籌集。各縣(市、區)民政局接收的財產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主分配救助,要全部用於困難民眾。
第六條 “愛心超市”救助的對象為轄區內的低保戶、優撫人員、殘疾人等弱勢群體中的特困人員,以及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臨時救助戶。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捐贈人、受贈人、受益人是指:
(一)捐贈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自願無償將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給予組織或個人。
)受贈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局;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業單位。
(三)受益人:接受並使用捐贈財產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或索要條件和不當利益。
第九條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十條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私分調換,私自變賣,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或使捐贈財產造成損失,在民眾中造成極壞影響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十二條對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宣傳,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和宣傳,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 接收捐贈的程式和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中捐贈形式分為:定向捐贈、非定向捐贈、專項捐贈。
(一)定向捐贈:捐贈人對所捐財產明確指定受益人範圍和使用原則。捐贈人要與受贈人和受益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用途、要求等內容訂立《定向捐贈協定》(附屬檔案一)。捐贈協定一式三份,捐贈人、受贈人、受益人簽字蓋章後各方保存一份。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定,按照捐贈協定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受益人在收到款物後,單位受益要出具正式收據,個人受益要出具收條。
(二)非定向捐贈:捐贈人對所捐贈的財產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統一安排,用於救助或相關的公益事業。
(三)專項捐贈:為解決專項問題而組織開展的捐贈活動。並以檔案的形式明確規定活動的目的、時間、範圍等,接收的捐贈財產必須用於此項專題公益活動。
第十四條接收捐贈款物時,要為捐贈者出具山西省財政廳監製的《山西省行政事業單位公益事業接受捐贈統一收據》。
第十五條愛心超市”除建立款、物賬目外,還要建立“愛心救助超市日常接收捐贈款物登記簿(附屬檔案二)”。
第十六條對於接收和下撥的物品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防潮、防蟲、防塵等工作。由於管理不善造成救助物品丟失、損毀的,應由相應的責任部門按質按量及時補充,不得報損。
第十七條捐贈的食品、藥品、生物化學製品、家電等物品,應符合國家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捐贈人應提供合法機構出具的質檢報告、產品質量認證書和發票複印件等,並在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公章。接收捐贈食品、藥品和生物化學製品時,保質期應在半年以上,並做到儘快發放。
第十八條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經捐贈人書面同意,由當地民政局提出變賣方案,報市民政局批准後進行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並要及時記入現金賬。
第三章實施救助的程式和管理
第十九條救助形式分為集中救助和臨時性救助:
(一)集中救助:定期或不定期對已審定的特困人員集中進行救助。集中救助對象應是每季度由村(居委會)民主評議、張榜公布後,再由鄉鎮(街辦)審查、核實、公示後的特困人員,縣(市、區)民政局審核後實施救助。集中救助承辦人要填寫“愛心救助超市集中救助款物發放花名表”(附屬檔案三)。
(二)臨時性救助:特困人員因大病和突發事件而造成生活困難,對其實行個別救助。申請救助要填寫“愛心救助超市臨時性救助款物發放審批表”(附屬檔案四)。
第二十條受益人領取款物時應在“花名表”或“ 審批表”上籤字,如遇特殊情況,受益人無法簽字的,代領人員應簽本人名字,名字後加“代”字,代領人不得直接簽受益人名字。
第二十一條發放表必須由村(居委會)、鄉鎮(街辦)和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公示並蓋章後方可發放。發放表一式兩份,一份做賬存檔(下賬的審批表必須附有申請書),一份超市留存。
要將發放表加封皮(附屬檔案五)集中裝訂,並在封皮上註明發放款物的時間、名稱、數量、總金額、人數等。
第二十二條建立“愛心救助超市救助款物發放登記簿”(附屬檔案六)。表中的“發放對象”欄:集中發放填寫村(居委會)名稱,臨時發放填寫個人姓名。
第二十三條做好接收捐贈和實施救助的統計工作,按季度上報“愛心救助超市款物接收發放統計報表”(附屬檔案七)。
第二十四條對於接收的款物,要及時實施救助,不得長期滯留。尤其是食品和藥品,發放後要留有半年的使用期。
第二十五條各級主管部門要實時地對接收捐贈和救助情況進行公示和回訪。公示和回訪要留有書面和影像資料。
第二十六條“愛心超市”均要建立接收捐贈、實施救助等檔案資料:
(一) 接收捐贈和發放救助款明細賬(甲賬,做賬要有票據、憑證和發放表)。
(二) 接收捐贈和發放救助物品明細賬(乙賬,做賬要有票據、憑證和發放表)。
(三)愛心救助超市接收捐贈款物登記簿(附屬檔案二,用於統計、檢查等)。
(四)愛心救助超市集中救助款物發放花名表(附屬檔案三,附鄉鎮(街辦)每季度特困人口審批表。)。
(五)愛心救助超市臨時性救助款物發放審批表(附屬檔案四)。
(六)愛心救助超市救助款物發放登記簿(附屬檔案六,用於統計、檢查等)。
(七)愛心救助超市款物接收發放統計報表(附屬檔案七)。
(八)人員變動時的交接書,各級下發的有關檔案、書籍等。
(九)固定資產明細賬。
第二十七條“愛心超市”負責人工作變動時,要由當地民政局指定專人監督交接工作,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都要在交接書上籤字。
第四章 賬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愛心超市”要分別建立接收捐贈和發放救助款明細賬(現金賬,也叫甲賬)”與“接收捐贈和發放救助物品明細賬(庫存商品賬,也叫乙賬)”。賬中的“摘要”欄內要註明款物的來源與去向。賬目要分定向捐贈、非定向捐贈、專項捐贈分頁記賬,定向捐贈下賬時要附《定向捐贈協定》。接收和發放物品時,要按物品名稱分類折價記賬。
第二十九條出具《山西省行政事業單位公益事業接受捐贈統一收據》時,要逐項填寫收據每一欄:
(一)時間:應準確填寫捐贈時間。
(二)捐贈者欄:單位捐贈,要寫明單位全稱。個人捐贈,可根據捐贈者本人意見填寫。
(三)捐贈項目欄:定向、非定向、專項捐贈都要填寫物品名稱、數量、規格、單價(舊物品折價)。專項捐贈時要註明×××活動捐贈,定向捐贈時要註明定向捐贈×××。
(四)捐贈金額欄:金額分別用大小寫填寫,接收捐贈物品時,新物品價格以發票為據,舊物品現場折價。
(五)經手人:要寫經手人全名。並讓捐贈者在右下方簽字,標明聯繫電話。
(六)接收捐款和捐物要分開出具收據,不能在同一張收據上混合填寫。
(七)在接收捐贈時,必須是在收到捐贈款物後方能出具收據。定向捐贈要附《定向捐贈協定》一起下賬。
(八)捐贈收據要由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和缺頁。如填寫錯誤,要註明作廢。收據使用後,第二聯要作為下賬的原始憑證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賬務處理做到日清月結,手續完備,按時上報統計報表。加強對救助物品的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必要時,監察、審計部門可對其財務進行監督、審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太原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實施。2007年9月10日太原市民政局印發的《太原市愛心救助超市管理運行細則》(並民[2007]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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