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條例(修正)

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04日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搞好蔬菜生產基地建設,保障城鎮居民的蔬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山西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菜田,是指按太原市人民政府規劃,為市場提供商品菜的菜田。
第三條 基本菜田保護和管理的方針是,重點保護老菜田,有計畫地發展新菜田,建設以近郊為主,近、中、遠郊相結合,常年菜田和季節性菜田相配套的蔬菜生產基地。
第四條 市、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做好基本菜田的管理工作。蔬菜生產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計畫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應根據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綜合平衡,按城鎮居民人均0.04━0.06畝基本菜田的標準,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可委託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基本菜田逐塊核定面積,登記造冊,以村為單位發給“基本菜田登記卡”。對基本菜田應建立保護標誌和檔案資料。
第七條 基本菜田應當專用於蔬菜生產,需要改種其它作物的,須經縣(市、區)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報市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得將基本菜田荒蕪。
第八條 基本菜田內的水井、排灌、電力、溫室大棚等生產設施,縣(市、區)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要登記造冊,定期檢查使用情況。
第九條 基本菜田應實行科學種植和管理,完善水利和保護設施,培養地力。
第十條 基本菜田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傾倒髒土、污水、垃圾等廢棄物;禁止用有害污水灌溉;禁止使用劇毒農藥。
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致使基本菜田遭受污染損害的,由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按實際經濟損失向菜田使用單位或個人支付污染賠償費,並在限期內治理。污染賠償費和治理期限,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環保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徵用和占用基本菜田。徵用和占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基本菜田,在規劃部門選址定點、劃出用地範圍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地手續前,應徵得同級蔬菜生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二條 經批准徵用的基本菜田,其菜田的生產設施征地單位應予補償。水井、水渠由用地單位按新打井、建渠費用支付補償費;水井上安裝的提水、供電等設備,由被征地單位自行拆遷,用地單位補助拆遷安裝費;溫室、大棚等設施,由被征地單位自行拆遷,征地單位按價支付費用。
第十三條 徵用基本菜田,用地單位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經批准占用基本菜田,占地單位應補足同等數量的新菜田,無條件補充的,按前款規定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四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先繳款後占地的原則負責徵收,上繳財政。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統一徵收後,60%留被征(占)地的縣(市、區)使用;20%上繳地市;20%上繳省。
第十五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專用於蔬菜生產基地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按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處罰:
擅自將國家資助和集體興建的基本菜田生產設施拆除或移作他用的,一律按新建費用賠償。
未經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基本菜田,限期恢復耕種條件,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造成菜田資源污染損害的,除按第十條規定支付賠償費外,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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