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取締亂塗亂寫和規範張貼戶外小廣告的管理辦法

《太原市取締亂塗亂寫和規範張貼戶外小廣告的管理辦法》在2011.01.06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取締亂塗亂寫和規範張貼戶外小廣告的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1.06
  • 實施時間:2011.01.06
《太原市取締亂塗亂寫和規範張貼戶外小廣告的管理辦法》於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現予發布。
第一條 為杜絕城市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行為,營造優美、整潔、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塑造現代化城市形象,鞏固我市綜合整治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太原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管理、整治亂塗、亂寫和規範張貼戶外小廣告的行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取締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是指:在城市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公共設施立面亂塗、亂寫、亂張貼小廣告以及各類偽造、變造、買賣證件的小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的規範張貼戶外小廣告是指:設定戶外廣告張貼陣地和戶外廣告張貼行為。
第四條 取締和規範張貼戶外小廣告的責任劃分
(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組織專業隊伍對主要街道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的清理、整飾工作;負責市政府取締、規範戶外小廣告專項資金的調控和管理工作;負責民眾舉報獎金兌現工作;負責對各城區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的檢查、考核工作。
(二)市公安部門,負責取締和打擊各類偽造、變造、買賣證件小廣告及製作窩點的立案查處工作;負責民眾舉報和當場將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機關的受理查處工作;負責出具舉報人、扭送人領取獎金的有效證明手續。
(三)城管執法隊伍受市、區市容環衛部門的委託,負責對全市主要街道建築物(構築物)及公共設施立面戶外小廣告的監控管理工作;負責對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行為的查處工作。
(四)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戶外廣告張貼陣地的設定規劃工作。
(五)電信部門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的查處工作。並協助公安機關對各類偽造、變造、買賣證件的戶外小廣告的打擊活動。
(六)各城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的清理、覆蓋和整飾工作;負責組織各街道辦事處、社區按規劃要求設定轄區內公共廣告張貼陣地工作;負責對轄區內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的檢查、考核工作。
(七)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學校等,應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出現的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及時清理、覆蓋和整飾,並指定人員負責對管轄範圍內戶外小廣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保證對戶外小廣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資金投入,本著按級分擔、專項列支的原則,各級財政每年應設立專項經費,用於打擊取締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的獎勵和整飾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啟動獎勵機制。對舉報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行為的人,經公安部門認可的,每次獎勵舉報人人民幣200元;對與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行為作鬥爭的人給予重獎。
第七條 對在本市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的行為人及制假窩點,除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外,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拒不按責任範圍清理亂塗、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八條 各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認真負責、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權舞弊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市屬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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