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辦法》是太原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辦法
- 外文名:taiyuanshieryanghualiupaiwujiaoyiguanlibanfa
- 發布單位:太原市
- 發布日期:2002-10-04
- 生效日期:2002-10-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10-0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2002-10-0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市長 李榮懷
2002年10月4日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通過二氧化硫排污交易,以最低費用實現二氧化硫總量控制目標,促進環境與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太原市大氣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是指:在總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單位之間進行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額的買賣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單位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政府的指導下,總量控制內的指標可以有嘗轉讓。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計畫、經濟、法制、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條從事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單位,不免除環境保護的其他法定義務。
第七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二氧化硫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市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年度二氧化硫削減計畫。
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申報、核准後的數據,在每個五年計畫的第一年,按照總量控制目標制定的五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標年度分配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排污單位。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給各排污單位的年度排放指標中的第一噸二氧化硫允許排放量,即為一個二氧化硫排放配額。
第十條因集中供熱和關、停、並、轉、遷、破產等原因造成排污單位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其排放指標進行收回或調整。
第十一條現有排污單位的改善、擴建、合併或分立,不予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指標。新建企業可通過交易獲得每年的排放配額,在下一五年計畫中參加二氧化硫排放指標的分配。
第十二條排污單位所持有的二氧化硫配額可以進行交易,剩餘配額可以儲存。但排放配額不得提前使用。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在使用儲存配額時,需填寫《太原市二氧化硫儲存配額使用申請書》,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後,儲存配額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配額的交易採用雙方議定的方式進行,交易價格由雙方參照二氧化硫削減成本和市場情況自行確定。達成交易的買賣雙方需簽訂《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放配額交易契約》,並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備案後,契約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因實施本辦法第10條等原因收回或調整後的配額,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進行拍賣。具體拍賣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六條排污單位可通過競拍獲得排放配額,拍賣所得上繳財政,用於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每年的二氧化硫實際排放量,不得高於該單位年末所持有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額。
第十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二氧化硫配額跟蹤系統和交易管理系統,設立二氧化硫排放帳戶,跟蹤各排污單位的指標執行和配額交易情況,定期發布二氧化硫排污交易信息和交易指導價。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安排連續線上監測裝置,準確計量和掌握二氧化硫排放情況,定期將數據傳給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第二十條各排污單位必須在每季度末填寫《太原市排污單位二氧化硫排放季報表》,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如實填寫上一年的《太原市排污單位二氧化硫排放年報表》,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准。
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變更二氧化硫排放方式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履行變更登記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變更。排污單位提交申請後20日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給予明確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二十二條每年三月,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匯總全市排污單位的《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放年報表》和《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放配額交易契約》後,向社會發布上一年的《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放和排污交易公報》,公布排污單位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標和交易情況。
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年末二氧化硫實際排放量超過全年所持有排放配額的,每超過一個排放配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四條未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擅自交易的,視為無效交易,並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交易雙方分別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排污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