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僕寺旗自然資源局

太僕寺旗自然資源局是太僕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僕寺旗自然資源局
  • 主管部門:太僕寺旗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太僕寺旗自然資源局正式掛牌成立,旗政府韓俊民副旗長出席揭牌儀式。
新組建的太僕寺旗自然資源局是深化我旗機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承擔在原國土資源局的基礎上,整合了發改委的主體功能區的規劃管理職責,住建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農業、林業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政、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旗財稅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全旗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起草全旗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推進全旗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二)承擔旗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全旗及旗本級預算並組織執行,編制和匯總全旗及旗本級財政決算。組織編制全旗及旗本級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受旗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告財政決算,公開財政預決算。組織擬訂旗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
  (三)組織實施全旗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旗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財政部門資金存放管理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依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擬訂旗本級政府採購目錄。按照“管采分離”的要求,對政府採購預算、計畫等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管理全旗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信息化標準,負責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
  (六)執行國家、自治區、盟和旗加強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與制度規定,依法擬訂全旗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與辦法,組織開展政府債務的規模控制、預算管理、風險預警和統計分析工作,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
  (七)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管理旗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旗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根據旗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旗本級國有企業資產,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旗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旗本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指導、管理、監管國有企業財務。
  (八)管理財政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推介工作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全旗財政系統法治財政建設工作。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
  1. 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地方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
  3. 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非稅收入管理的職責分工。旗財政局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辦法,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太僕寺旗稅務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由稅務局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的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徵收信息與旗財政局及時共享。
  第四條太僕寺旗財政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政務、事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落實工作。承擔日常文電辦理、檔案文稿起草、會議籌備組織、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預算股
   承擔旗本級部門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編制旗本級財政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全旗財政預算。完善財政管理體制,承擔轉移支付及各項結算工作。組織協調全旗財政收入政策、平衡預算措施和加強預算管理的建議。貫徹落實國家的各項稅收政策,開展稅源調查分析,研究提出修改、完善國家稅收政策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相關免稅、退稅資格審核認定工作。負責稅務部門的地方補助資金管理工作。
  (三)國庫股
  貫徹執行國庫制度和總預算會計制度,推進全旗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分析全旗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全旗國庫資金調度工作及旗本級預算資金的審核、撥付與核算。負責旗本級各類財政專戶資金的撥付和核算。管理旗直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工作。編制財政決算和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負責旗本級工資統發工作。貫徹落實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各項政策,負責本級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負責管理全旗財政票據工作。
  (四)農牧科技服務股
  承擔農牧、林草、水利、扶貧、科技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財政支持國有農牧場改革、鄉村振興、農牧區綜合改革、財政扶貧等工作。統籌財政涉農涉牧資金的整合工作。指導完善蘇木鄉鎮財政建設管理體制。組織實施財政補貼資金 “一卡通”發放管理工作。
  (五)綜合服務股
  承擔彩票、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全旗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擬訂旗本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年度採購計畫。對旗本級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監管。管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依法受理供應商投訴並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指導全旗政府採購工作。管理全旗會計工作。負責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會計專業技術國中級資格考試的相關工作。負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實施工作。指導和監管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依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債務管理股
  落實加強政府債務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開展政府債務風險控制和預算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債券資金的申請和撥付工作,負責測算和償還到期債務和債券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統一部署甄別確定的存量政府債務化解工作。編審全旗政府性債務統計報表工作。審核全旗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項目使用情況。
  (七)資產監督管理與國有企業服務股
  承擔工業信息化、能源、應急、公路建設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工作。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等相關工作。協助相關科室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負責旗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旗直國有企業資本金及各項補貼撥付管理工作,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劃轉、處置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公司章程及發展戰略規劃。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承擔旗直國有企業資本經營預算收益收繳及分配工作。對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和重組事項審核並上報旗政府。審核企業資本金變動、發債、大額捐贈、對外大額擔保和借款工作。指導、管理、監管國有企業財務。
   (八)教育文化旅遊服務股
   承擔教育、文化體育、旅遊、宣傳與傳媒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工作。
   (九)經濟貿易與金融投資服務股
   承擔糧食、商貿流通、保障性住房、城市維護與管理、環境保護、地質勘查、資源利用、土地治理、節能減排以及第三產業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年檢工作,並完成外商投資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編報工作。承擔發改、金融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工作。負責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等政府性投資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性基金資金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全旗普惠金融各項工作。負責全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模式的推廣工作。負責全旗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 (贈)款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十)社會保障服務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醫保、衛生、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編制旗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旗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一)行政政法股
  承擔行政政法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工作。貫徹上級制定的行政性經費財務制度,提出旗本級開支標準和定額。
   (十二)監督檢查與預算績效管理股
  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財政部門“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全旗財政系統法治財政建設工作。負責財政行政執法監督、執法文書的合法性審查。貫徹落實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旗本級各預算部門財稅法規、制度、政策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依法對旗本級的會計行為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對外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政紀律案件。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監督檢查審計工作。負責全旗財政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太僕寺旗財政局行政編制17名。設局長1名(兼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副局長4名。
  第六條 旗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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