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僕寺旗應急管理局是太僕寺旗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僕寺旗應急管理局
- 上級單位:太僕寺旗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應急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全旗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旗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研究制定促進全旗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政策措施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全旗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國家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按照統一部署,牽頭建立旗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旗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盟委、行署和旗委、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按許可權協調指揮全旗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全旗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統籌指導全旗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職責許可權組織協調指導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安全生產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推動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七)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
(八)按許可權協調指揮全旗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協調指導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全旗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組織指導全旗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區、錫盟、旗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旗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旗直有關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有關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全旗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制定全旗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旗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五)負責全旗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六)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應急管理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旗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旗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旗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自治區、錫盟和旗委、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旗自然資源局、旗水利局、旗氣象局、旗林業和草原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按授權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和火險、火災信息發布工作。
(2)旗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旗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4)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落實旗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及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旗防汛抗旱指揮部指令。
(5)旗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旗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及森林草原火災初期應急處置等工作。
(6)必要時,旗自然資源局、旗水利局、旗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可以提請旗應急管理局,以旗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旗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旗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旗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旗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旗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旗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旗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旗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旗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內設機構
第四條 旗應急管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政務、事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落實工作。承擔日常文電辦理、檔案文稿起草、會議籌備組織、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宣傳教育股。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應急管理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培訓考務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規章草案,監督指導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旗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定有關科技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災害防治管理股。建立旗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旗自然災害綜合監測工作,組織開展旗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組織開展全旗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全旗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擬訂地方性消防政策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旗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全旗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組織協調全旗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承擔旗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旗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旗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國家、自治區、錫盟和我旗有關國際合作和救援的工作。
(四)預案管理和救援協調保障股(應急指揮調度中心)。統籌全旗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旗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承擔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指導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擬訂旗應急救援隊伍管理保障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旗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旗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全旗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自治區、錫盟和我旗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應急值守和機關政務值班等組織工作,落實國家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上報和發布全旗預警和災情信息,協調全旗範圍內的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隊伍救援力量,並根據需要向錫林郭勒盟應急管理局申請增援工作,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五)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股。負責全旗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全旗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全旗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審批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相關法律法規的諮詢和相關服務工作。依法承擔行業一般安全生產事故及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安全生產綜合股。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一般安全生產事故及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旗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考核工作並提出獎懲建議。承擔旗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條 旗應急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第六條 旗應急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