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太倉市人民政府是一個政府機關,所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辦公地點位於太倉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倉市人民政府
  • 性質:政府機關
  • 位置:太倉市
  • 所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太倉概覽,工作規則,

太倉概覽

【地理位置】 太倉位於江蘇省東南部,長江口南岸。地處北緯31°20′~31°45′、東經120°58′~121°20′。東瀕長江,與崇明島隔江相望,南臨上海市寶山區、嘉定區,西連崑山市,北接常熟市。總面積822.9平方公里,水域面積285.9平方公里,陸地面積537平方公里。土地總面積8.23萬公頃,耕地面積3.43萬公頃。
【地形地貌】 太倉屬長江三角洲沖積平原。全境地勢平坦,自東北向西南略呈傾斜。東部為沿江平原,西部為低洼圩區。
【水運口岸】 太倉港地處長江入海口南側,太倉市東部。口岸位於長江白茆沙南水道,上至白茆河口,下至瀏黑屋,中心位置在七丫口,即北緯31°37′00"、東經121°14′00"。擁有長江岸線38.8公里,其中深水岸線25公里,距吳淞口13海里,是距長江入海口最近的港口。港區範圍內岸線基本平直且邊灘穩定,終年不凍不淤,深水區開闊、穩定,能滿足5萬噸級船舶迴轉水域的要求,是長江下游地區最佳港址之一。
【氣候】 太倉屬北亞熱帶南部濕潤氣候區,四季分明。冬季受北方冷高壓控制,以少雨寒冷天氣為主;夏季受副熱帶高壓控制,天氣炎熱;春秋季是季風交替時期,天氣冷暖多變,乾濕相間。2007年平均氣溫17.6℃,比常年偏高1.9℃。年降水量1119.7毫米,比常年偏多30.1毫米,全年雨日158天,比常年多29.6天。年日照時數1893.8小時,比常年偏少75.2小時。

工作規則

總 則
一、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蘇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組成人員在行政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蘇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決定,貫徹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充分發揮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的作用,確保政令暢通。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尊重人民民眾的首創精神,按客觀規律辦事;忠於職守、勤奮工作,開拓進取、講究效率;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依法行政、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四、政府工作要在市委的領導下,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對重大事情要及時報告和通報;尊重各民主黨派、民眾團體的意見,認真聽取他們的建議和批評,努力改進政府工作。全體工作人員要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和良好的精神狀態,齊心協力,克服困難,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堅持全市工作“一盤棋”,顧全大局,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盡心盡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市政府組成人員的職責
五、市政府對蘇州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其閉會期間則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督導員、市長助理,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各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
七、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副市長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活動。
九、市政府各委員會主任、各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會議制度
十、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督導員、市長助理和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局長組成。必要時可請市政府各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列席,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負責同志,市委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市法院、檢察院負責同志,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同志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蘇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檔案、指示、決定;
(二)傳達貫徹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定、決議;
(三)通報情況,討論決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和討論的重大問題,市政府辦公室應派員做好記錄,整理成書面材料,發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並做好有關事項的落實、催辦和督辦工作。
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督導員、市長助理、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必要時可以安排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作的工作報告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上級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政府重要行政措施;
(六)聽取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各地、各部門請示解決或須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凡列席常務會議的部門,原則上應是主要負責人到會,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要向市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並委派副職參加。凡部門副職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會後要將會議內容和需由本部門貫徹執行的事項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匯報。
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有關副市長和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議題、議程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市長、副市長提出,市政府辦公室根據輕重緩急統籌安排,報市長審核後由會議主持人審定。
凡確定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準備。提請討論的規範性檔案,需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主辦或牽頭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商量並形成統一的意見。主辦部門協調有困難的,由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進行協調,協調意見統一或基本統一後整理成書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的材料一般應提前3天送市政府辦公室,重要議題的材料在會前分送與會人員。會上由主辦牽頭部門的負責同志匯報,必要時可由分管副市長匯報,有關部門一般不再重複議論。有爭議的、事先未協調好的和沒有具體解決方案的議題,一般不提交常務會議討論。需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的問題,分管副市長應作好匯報準備。
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十五、副市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受市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研究、協調的結果和有關情況,市政府辦公室應形成書面材料以工作簡報的形式向各市長、各主任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周知。
十六、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各有關部門對會議紀要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紀要的執行情況要進行檢查、催辦、督查和反饋。
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作新聞報導,須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重大問題應請示市長決定。報導的稿件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
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一般應提前10天報送市政府審批。會議經費納入單位正常預算,市財政不單獨安排。
市政府領導指示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按市政府領導的指示辦理。
十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縮短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要嚴格按照會議要求,通知有關人員參加會議。與會人員要準時到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請假。凡涉及秘密事項或暫時不宜公開的內容,與會人員要嚴格做好保密工作。會議期間一般不接待來訪客人,不處理與議題無關的事務。
公文審批制度
二十、各鎮政府、港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辦發[1993]81號)和《江蘇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蘇政辦發[1996]237號)的有關規定。對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公文,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二十一、公文審批按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各鎮政府、港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件,應先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按分工送市長或副市長審批。重大問題,分管副市長審批後,再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請示”應當一事一文,逐級請示,不得越級請示、多頭請示。辦理請示件的職能部門,應抓緊時間辦理答覆,一般在7—10天內給予批覆。暫時不能辦理解決的,應及時與請示部門溝通,通報和反饋辦理進展情況。
二十二、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已有擬辦意見的非請示件,圈閱則表示同意擬辦意見;對於請示件所提出的請示事項和需作出明確答覆的其他公文,則應提出具體意見,作出明確批示。領導圈閱時,應註明日期。
二十三、報請省、蘇州市政府或市委決定的重要工作報告、計畫、請示,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二十四、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內容,須經相關副市長審核後再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的,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辦文涉及其他副市長分工的內容,需經相關副市長會簽。
二十五、各鎮政府、港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鎮政府、港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外,各鎮政府、港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受理,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
二十七、在部門聯合發文時,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市政府;經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與協辦部門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負責進行協調或裁定。
二十八、市政府領導批辦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及時轉達給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應抓緊時間辦理,不得推諉拖拉。市政府辦公室按有關制度切實加強督促催辦工作。急辦事項,應立即辦理並馬上反饋結果;一般問題的辦理結果,應在10天內反饋;少數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
內、外事活動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領導的主要活動實行預報制度。主要活動包括出席各種會議、聽取工作匯報、進行調查研究、檢查視察工作、研究工作、協調解決問題、接待國(境)內外重要賓客等。
三十、市政府領導同志在市內考察工作要輕車簡從。各鎮、各部門、各單位召開會議和組織活動,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和參加。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酌情統籌安排,從嚴掌握。
三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各鎮、各部門的會議和活動,市級新聞單位一般不報導。市政府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導的,報導內容要經領導同志審定。
三十二、市長、副市長出訪,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報蘇州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正科級幹部出訪,經市有關部門會審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市委書記批准;各部門、各單位的副科級幹部出訪,經市有關部門會審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公務出訪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得作為待遇享受來安排。公務出訪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
關於公務出訪活動的具體規定嚴格按蘇州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蘇發[1998]34號檔案執行。
三十三、市長、副市長接待、會見內賓,有關部門應提供接待對象的身份、人數、來太目的和其他背景材料,市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分工作出安排。
三十四、市長、副市長會見外賓及港澳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市政府提出請示並抄送市外事接待辦,由市外事接待辦提出意見(其中會見港澳人士由市外事接待辦視情況商僑辦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會見台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分別抄送市台辦、僑辦審核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審定。各地、各部門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傳送涉外活動的邀請函或請柬。
請示報告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每年向蘇州市政府報告一次工作。各鎮政府、港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每半年向市政府報告一次工作。遇有特殊情況隨時請示報告。
三十六、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重要活動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發事件,要及時、迅速、準確地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部、省、蘇州市級領導(包括同級的離退休幹部)、本省省級機關和蘇州市級機關各部門主要領導、外省有關縣市主要領導以及國內知名人士等重要內賓來太工作或活動的信息,各部門、各單位須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
三十七、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出差(出訪)或休假,應當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報告;辦公室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長和辦公室主任報告。經同意後,應把出差、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繫電話等有關事項告市政府辦公室。
三十八、各鎮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正職出差(出訪)、休假,需本人書面或口頭事前向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報告。經同意後,由各鎮、各部門的辦公室,把外出的事由、時間、地點報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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