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縣計畫生育局

天祝藏族自治縣計畫生育局是天祝藏族自治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天祝藏族自治縣計畫生育工作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局
  • 所在地:天祝藏族自治縣
  • 職能: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幹部培訓
簡介,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簡介

天祝藏族自治縣計畫生育局為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計畫生育工作的組成部門。

職能調整

強化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幹部培訓、技術服務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計畫生育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上關於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各項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推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
(二)研究全縣人口發展戰略,制定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全縣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計畫;負責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制定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對執行情況考核評估;參與全縣人口統計數據分析研究。
(三)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組織開展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規劃,組織並開展全民性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五)綜合治理、指導、監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範;配合衛生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對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編報省、市、縣財政撥付的計畫生育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支出的預決算及全縣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檢查指導全縣計畫生育事業費及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管理。
(七)制定全縣計畫生育管理幹部、技術服務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指導全縣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社會團體的工作;並承辦計畫生育的外事工作。
(九)對各鄉鎮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進行幫助指導,督促檢查,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匯報。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計畫生育具體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外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及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編報縣級計畫生育事業費及專項經費的預決算;負責全縣計畫生育服務站(所)基本建設規劃的制定和縣級計畫生育經費及專項經費的安排及管理使用;負責監督檢查鄉鎮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財產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
(二)政法宣教股
研究制定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有利於計畫生育的相關社會經濟政策,推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問題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負責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諮詢工作,信訪工作;負責計畫生育行政複議和行政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城市及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指導計畫生育“三結合”及撫貧開發與計畫生育相結合工作。負責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和研究工作;擬定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規範與技術規範;擬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範;擬定配合衛生部門共同做好提高人口素質工作的規劃;對計畫生育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全縣計畫 生育節育手術併發症、後遺症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組織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會同人事部門做好本系統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組織工作;擬定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工作;規範對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管理,負責全縣計畫生育對外宣傳和報導工作。
(三)規劃統計股
編制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規劃;負責全縣人口發展預測與基本對策工作;擬定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負責考核考評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人口計畫管理工作;負責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抽樣調查;負責農村基層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四)縣計畫生育協會
協助計畫生育部門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法規、條例;負責組織縣、鄉、村三級計畫生育協會工作;制定全縣計畫生育協會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安排;負責組織計畫生育協會正常活動,組織會員進行計畫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協助會員解決生產、生活、生育中的困難和問題,關心會員生活,開展會員互助活動;負責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對會員進行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協會會員發揮“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計畫生育五項職能作用;開展計畫生育協會在計畫生育工作中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推動計畫生育民主化、法制化進程。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計畫生育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事業編制9名。其中: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支部書記1人,協會專職秘書長1人(事業)。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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