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縣救災物資儲備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提高緊急救災能力,保障災民基本生活,規範縣級及上級代儲救災儲備物資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天祝藏族自治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結合天祝藏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救災儲備物資是指縣級財政或上級安排專項資金,由民政部門購置、儲備和管理,專項用於緊急救援、轉移安置災民和安排災民生活所需各類物資。
第三條 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定點儲存、專項管理、無償使用、照章回收的原則,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災民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自治縣救災物資儲備庫由省民政廳投資建設,縣民政主管部門代管,實行民政局長負責制,局長是第一責任人,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服從全縣自然災害救助的實際需要。
第五條 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縣民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機構或抽調專職人員,負責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具體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 縣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每年初根據上一年儲備物資使用情況和本年度計畫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專題報告物資採購計畫,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政府採購程式進行採購,所需資金縣財政按全縣總人口人均2元列入年度預算,不足部分由縣民政主管部門申請上級民政部門補助或從救濟救災資金中解決。
第七條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庫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規範採購程式,強化制約監督。儲備物資(含輔助設備、設施)應設立專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物相符。
第八條 制定科學規範的救災物資儲備庫庫存物資管理流程。救災儲備物資按吃、穿、住等分類存放,物資存儲碼放在不同的貨架上,按消防規定合理堆垛。堆垛要整齊穩固,“五距”符合,分垛掛簽,標記清楚,安全通風,方便出入。(“五距”指儲備庫消防安全規定:安全通道寬2米,物資垛距門2米,距牆O.5米,距柱O.5米,距頂梁1米,垛與垛之間走道1米。)
第九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對入庫物資應認真清點,採取全部抄碼、驗證、抽驗、抽磅的辦法,逐批驗收。建立儲備物資出入庫台帳,對儲存物資標籤,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編號、數量、質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基本信息及時進行登記。對出庫的救災物資要做到批次完整、票證齊全、包裝完好、貨證相符。救災物資入庫驗收準確無誤後,應建立救災物資保管明細賬,建立垛位檔案,便於查核。發現污損、丟失、短少情況,應立即上報縣民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條 儲備物資出庫後,應及時調整儲備物資保管明細賬,並將出庫執行情況及時報縣民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縣民政主管部門對本區域內的救災儲備物資實施統一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協助民政主管部門做好儲備物資的入庫檢驗工作,審計、財政主管部門做好儲備庫儲備物資及管理經費的監管工作。
管理經費是指專項用於救災物資儲備庫管理儲存救災儲備物資所發生的包括接收入庫、保管維護、組織傳送等方面的人工雇用、設備購置、租用倉庫和短途搬運等費用支出。每年年初由民政主管部門按照上年實際儲備物資金額的3%核定本年度管理經費,報縣財政局審核後下達縣民政局管理使用。
第十二條 對非人為因素造成破損嚴重不能繼續使用的救災儲備物資,由救災物資儲備庫及時向縣民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民政主管部門核實並申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報廢。對報廢物資的可利用部分應充分利用。
第十三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發生庫存物資、輔助設施丟失、被盜、腐蝕、毀損、霉爛變質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民政主管部門協同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並及時上報上級民政部門和自治縣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每年初民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專門人員對儲備物資進行一次清查,對即將到期的物資應與上級民政部門溝通調撥使用,防止因管理不善導致物資受損。
第十五條 災害發生後,受災鄉鎮根據災情和災民安置救助的實際需要,可申請使用縣級救災儲備物資。民政主管部門根據受災鄉鎮的申請,結合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的安排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統籌確定調撥方案,經報請上級民政部門和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發出調撥通知。
救災物資申請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自然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轉移安置人口數量及無家可歸人口數量;
(二)本鄉鎮自行調用支援的物資情況;
(三)需要申請動用的縣級救災儲備物資的種類、數量。
第十六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接到縣民政主管部門的調撥通知後,在12小時內完成儲備物資的發運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所產生的費用經調入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由縣財政主管部門解決。
第十七條 使用儲備物資的受災鄉鎮要按照縣民政局調撥通知要求,對救災物資儲備庫發來的救災儲備物資進行清點和驗收,並及時向救災物資儲備庫填發回執清單,若發生數量或質量等問題,要及時協調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向縣民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中央和省市民政部門代儲到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庫的救災物資屬上級儲備的應急物資,未經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動用。屬地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確需動用上級代儲物資時,由縣民政主管部門書面請示同意後予以動用。情況緊急可由自治縣人民政府電話請示,事後補辦書面申請。
第十九條 發放使用救災物資時,應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民政主管部門對使用者要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教育使用者愛護救災物資。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及時對救災物資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救災物資使用結束後,對可回收重複使用的救災儲備物資由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救災物資使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全力配合民政主管部門做好物資回收工作。回收工作完成後,民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及時將救災儲備物資的使用、回收、損壞、報廢情況以及儲存地點和受益人(次)數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工作人員應熟悉業務,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嚴格儲備物資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建立交接班制度和輪休制度,保持足夠人員在崗。節假日和夜間,領導和管理人員要輪流值班。庫內人員不得隨意抽調、缺崗。
第二十三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應配備消防自動報警系統,器材齊全、性能良好,消防管道形成網路,並保持水源充足。消防設備、器材不準挪用外借,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加強維修保養。
第二十四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建立治安保衛和消防組織,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歸口,層層管理,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雷、防蟲蛀鼠咬、防霉變等工作,確保全全。
第二十五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庫區和生活區嚴格分離,實行封閉式管理。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庫區,進入庫區車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登記制度。
第二十六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應按消防要求加強對火種、火源、電源的管理和檢查工作,不準將火柴、打火機、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庫區和其他物資儲存場所嚴禁吸菸和明火照明。
第二十七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所有工作人員都是義務消防員,應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滅火演習,不斷提高消防業務素質,做到會報警,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如發生火警或其他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儘快查明原因,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貪污和挪用救災儲備物資,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救災儲備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由所在單位追回或賠償,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發布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