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是為了深化天津海河教育園區體制機制創新,推進創新發展聚集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規定。

2021年5月28日,天津市市長簽署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發文通知,規定全文,

發文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已於2021年5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廖國勛
2021年5月28日   

規定全文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天津海河教育園區體制機制創新,促進天津海河教育園區與津南區協同發展,加快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推進創新發展聚集區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的管理體制機制、職業教育改革、產業創新發展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緊密結合國家產教融合型試點城市核心區建設,打造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高水平創新發展聚集區、新時代職業教育創新發展全國標桿的示範視窗,深入推進國家現代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示範區、天津市科技創新示範區、海河南岸生態宜居示範社區建設。
第四條 津南區人民政府對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實行統一管理。
津南區人民政府海棠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內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平安建設等相應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責。
第五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創新運行機制,實施市場化管理模式,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實行競爭選拔制和任期目標制,推行全員聘任制,建立崗位績效工資體系。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公共思想政治平台搭建、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產教融合試點推動、科技研發轉化和新動能引育等工作。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在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等方面改革創新,共同推進天津海河教育園區高質量發展。
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發展需要,改革管理體制和保障機制,依法向津南區下放有關市級管理許可權,並對下放許可權的行使進行指導、協調、監督。
第二章 職業教育改革
第七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構建政府、行業、企業、學校協同推進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新機制,以促進就業和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推動職業院校創新教育模式,完善培訓體系,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提高區域競爭力提供高素質人才資源支撐。
第八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對接我國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的主要策源地建設需要,完善產業、行業、企業、職業、專業聯動的產教融合機制,推動職業院校適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加強專業建設,深化課程改革,增強實訓內容,提高師資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第九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加強公共思想政治平台建設,推進新時代職業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改革創新,構建全員、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推動職業院校將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融入人才培養方案和專業課程,與企業共建思想政治課程實踐教學基地,健全德技並修、工學結合的育人機制。
第十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內的職業院校可以同普通高校共享科技研發、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資源。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支持普通高校在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內開辦套用技術類型專業或課程,構建高水平、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培養體系。
第十一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內的職業院校可以面向企業招聘具備相應崗位任職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等兼任專業課教師或者實習指導教師,並給予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內的職業院校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在人才培養培訓、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合作。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鼓勵企業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與職業院校在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內開展合作,將校企合作資源列入新動能引育企業支持要素,為企業落地提供支撐。
第十三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內的職業院校可以和企業共同建設集實踐教學、社會培訓、企業真實生產和社會技術服務於一體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提升重點專業建設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為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提供有力支撐。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支持職業院校在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內共享資源,共建套用技術轉移中心、產品工藝開發中心、緊缺人才實訓基地。
第十四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鼓勵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參與舉辦職業教育,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職業教育培訓,促進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
第十五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推進職業教育與高等教育、繼續教育融合發展,構建市民學有所教、學有所成、學有所用、學用相長的終身學習體系。
第十六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支持職業院校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略,調整最佳化專業結構和方向,建設人才培養基地。
第十七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支持職業院校加強國際間交流合作,推進“魯班工坊”建設,提升天津職業教育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能力。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鼓勵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在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內建立人才培養機構,創新國際化套用型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充分發揮科技研發和職業教育優勢,引育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產業,促進教育鏈、人才鏈與產業鏈、創新鏈銜接,構建教育和產業體系融合發展、開放共享、低碳循環的產業新格局。
第十九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依託綠色生態屏障,發展健康養老、生態旅遊等綠色產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營造融生產、生活和生態於一體的空間環境。
第二十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加強科技創新平台鏈條建設,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聚國家級科研機構,培育新型研發機構,聚集創新要素,加大重要產品和技術攻關力度,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十一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促進高等教育融入創新體系建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圍繞產業發展開展協同創新,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促進基礎研究成果向產業技術轉化,構建產業創新體系。
第二十二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內的高等院校可以同科研院所、企業採取共建開放實驗室等形式,搭建產教融合創新平台,開展產學研用合作,推動教育、科研、產業協同發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具備學科、科研優勢特色的高等院校在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建設大學科技園,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教育、經濟融通發展,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第二十四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推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設立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為創新創業主體提供投融資、市場推廣、加速成長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吸引、培育高端人才,為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創新創業發展聚集智力資源。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在引進人才及其家屬的戶籍、教育、住房和出入境事項辦理等方面提供便利,並在項目申報、科技創新條件保障、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積極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等多樣化的科技金融服務。
第二十七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體系,鼓勵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第二十八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匯聚區域和行業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項目研發、技術服務等信息,建設開放共享的信息服務平台,為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產業發展提供信息支撐。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2月23日公布的《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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