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條例

《天津市禁毒條例》於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本條例共六章四十五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禁毒條例
  • 發布機關: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匯報,

條例發布

天津市禁毒條例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第五條本市實行禁毒工作責任制,將禁毒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評體系和城市平安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對禁毒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依法開展禁毒預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市、區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禁毒工作規劃、年度主要工作任務和工作措施;
(二)宣傳禁毒法律、法規、政策;
(三)監督檢查禁毒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情況;
(四)組織開展毒情監測評估,定期發布毒情形勢;
(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指導成員單位和下級禁毒委員會的禁毒工作;
(七)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工作責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毒工作。
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等工作。
第十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
鼓勵社會工作者組織、志願者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禁毒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禁毒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禁毒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委託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培育、扶持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康復指導、吸毒人員心理干預等專業服務。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禁毒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將禁毒宣傳教育與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預防愛滋病教育等結合起來,實現禁毒宣傳教育常態化。
第十四條禁毒委員會應當建立禁毒宣傳教育社會效果評價體系,對成員單位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在國際禁毒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集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接受禁毒形勢與任務等教育培訓。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禁毒教育納入相關教學內容。
市、區建立的禁毒宣傳教育基地,應當免費向社會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毒品預防專題教育,組織編寫配髮禁毒宣傳讀物。
中國小校應當將毒品預防教育作為校本課程重要內容,安排教學計畫、師資和課時。
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當結合法治教育課程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發揮班團組織作用開展第二課堂等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各類學校應當利用校園網、圖書館、閱覽室、廣播站、宣傳欄等載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新聞出版、文化廣播影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面向社會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影視、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安排專門版面、時段刊登、播放禁毒公益節目和廣告。
第十九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特點,加強對青少年群體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歌舞廳、遊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禁毒責任書,在經營場所進行禁毒警示宣傳,對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預防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原植物禁種,吸販毒重點問題整治,毒品案件偵查,吸毒人員查處和動態管控,涉毒重點場所整治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公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商務、衛生計生、交通、海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
第二十三條從事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以及有關場站,應當建立健全禁毒檢查工作機制,配合公安機關查緝毒品工作,防止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郵政、快遞、物流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和設施,提高查驗技術水平,對寄遞物品進行驗視;發現郵寄、夾帶疑似毒品和非法郵寄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網路信息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加強對網路涉毒違法信息的監測,依法處理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網路空間的創建者、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
網路運營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對發現利用網路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傳播涉及吸毒、製毒、販毒的方法、技術和工具等涉毒違法信息。
第二十七條歌舞廳、遊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房屋出租人發現租住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招聘國家工作人員和徵招公民入伍,應當進行吸毒人員信息核查比對,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吸毒檢測。
第二十九條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航空器、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工具。
從事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駕駛人員進行吸毒檢測,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從事駕駛工作,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人員,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對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工具行為的人員,以及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其相關駕駛證照。
第四章 戒毒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市戒毒工作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開展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等工作,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涉毒人員的教育改造,指導、支持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等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醫療機構為戒毒人員提供必要的戒毒治療、心理輔導、疾病預防、定期檢測,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組織開展戒毒醫療科學研究。
民政部門應當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將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及時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臨時救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提供教育、職業培訓、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促進戒毒人員提高職業素養和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四條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或者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治療期間,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治療制度,不得干擾醫療機構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建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服務管理中心,或者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站,開展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的吸毒人員實施分級管理和動態管控,防止吸毒人員肇事肇禍。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確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委託的戒毒專業服務組織應當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定、社區康復協定,協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聯繫方式;
(二)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合法權益保障;
(三)戒毒計畫或者康復計畫;
(四)戒毒人員接受治療、監護、輔導和檢測等具體措施;
(五)戒毒人員違反戒毒協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鼓勵社會力量以投資、提供生產項目、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建設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市、區人民政府給予扶持,並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應當依法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並及時移交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第三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公安機關移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予以接收;對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病殘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設定專門區域或者場所,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第四十條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信息,將符合條件的納入就業援助範圍。
鼓勵和扶持戒毒康復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用人單位在招錄、聘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戒毒康復人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歌舞廳、遊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進行禁毒警示宣傳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發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郵政、快遞、物流企業發現郵寄、夾帶疑似毒品和非法郵寄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公安機關應當收繳,依照國家規定統一管理或者銷毀。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5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禁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各區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意見,深入部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和戒毒醫療機構了解情況,赴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三地進行調研考察,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8月31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禁毒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為了加強對禁毒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禁毒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成員單位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一是第七條修改為:“市、區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禁毒工作規劃、年度主要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二)宣傳禁毒法律、法規、政策;(三)監督檢查禁毒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四)組織開展毒情監測評估,定期發布毒情形勢和變化動態;(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六)指導成員單位和下級禁毒委員會的禁毒工作;(七)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二是第八條修改為:“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工作責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毒工作。”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條中有關禁止已解除強制戒毒的吸毒人員參加影視、文藝演出等內容,涉及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第二十一條,並相應刪除法律責任中的第四十四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加強毒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控的同時,還應當加強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控,建議草案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商務、衛生計生、交通、海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同時刪除附則中的第五十條。
四、有關方面提出,對需要採取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需要進一步明確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及時接收。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一是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公安機關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應當依法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並及時移交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二是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公安機關移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予以接收;對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病殘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設定專門區域或者場所,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五、有關方面提出,條例應當進一步明確鼓勵、支持和幫助戒毒康復人員回歸社會,不得歧視。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十條修改為:“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信息,將符合條件的納入就業援助範圍。”“鼓勵和扶持戒毒康復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用人單位在招錄、聘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戒毒康復人員。”
六、有關方面提出,草案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部分條款設定的處罰與上位法不一致,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一是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歌舞廳、遊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進行禁毒警示宣傳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發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二是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公安機關應當收繳,依照國家規定統一管理或者銷毀。”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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