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湖南商會

天津市湖南商會

天津市湖南商會是為津湘企湘商搭建一個交流鄉情、共享信息和維權與訴求的平台,該商會於2009年2月開始籌建,正式成立於2010年6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湖南商會
  • 外文名:The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ianjin
  • 成立時間:2010年6月20日
  • 縮寫:HCCT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應該說,天津市的社會經濟建設與發展需要天津市湖南商會,湖南省的社會經濟建設與發展需要天津市湖南商會,廣大在津湘企湘商的發展也需要天津市湖南商會。天津市湖南商會的成立,為在津湘企湘商搭建起一個交流鄉情、共享信息和維權與訴求的平台。
天津市湖南商會,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堅持民主協商辦會、活動交流促會、責權利對等參會的原則,積極開展商會活動、落實會員權利、主動接受監督,努力創新、圖強發展,力爭成為在津湘商湘企溝通的橋樑、聯誼的紐帶、合作的平台、維權的中介。團結帶領廣大在津湘商湘企為構建和諧湖南盡心、為在津湘商湘企發展服務、為打造湖南品牌出力、為建設天津貢獻,使在津湘商湘企成為一個受人尊敬的團體和團隊。
天津市湖南商會,既是廣大在津湘企湘商的“娘家”,也是廣大在津湘企湘商整合各方資源、謀求企業發展的強勁推動器,會充分發揮在津湘人湘企對津湘兩地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也必將更好地促進津湘兩地的交流與合作。
我們堅信:有環渤海經濟區生機蓬勃的經濟引擎,有天津濱海新區歷史性的良好機遇,有湖南異地商會華北協作區內強大的組織網路優勢,有整個湖南的背景支持和在津湘籍各界人士的無私幫助、鼎力支持,天津市湖南商會的未來發展一定會蒸蒸日上,我們的明天一定會更加美好!

商會章程


天津市湖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天津市湖南商會,英文為The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ianjin,縮寫為HCCT。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天津市湖南商會是由湖南籍人士在津投資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湖南籍在津自然人依法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社會組織;是在津湖南籍人士學習工作、交流信息、團結互助、維護權益、共謀發展的平台;是促進在津湖南籍人士各項事業發展、發揚三湘精神、弘揚湖湘文化的載體;是在津湖南籍人士為家鄉的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信息、奉獻智慧的橋樑紐帶;是促進湘津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推進廣大在津湘企湘商為中國北方經濟中心的建設貢獻力量的動力源。本團體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天津市湖南商會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樹立“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心憂天下、感恩為先”的指導思想,本著“手牽手、心連心,共享市場信息、集中優勢資源、打造湘商特色、攜手共同發展”的宗旨,立足天津、心繫湖南,發揚敢為天下先、以天下為己任的精神,團結互助、開拓創新、奮力拚搏、積極進取,努力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為人民服務,努力維護在津湖南籍人士的合法權益,為推動湘津兩地經濟繁榮、社會和諧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合作交流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天津市河東區萬隆中心大廈A座10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別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了解並及時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的巨觀決策提供參考與建議,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二)與相關高校和政府職能部門合作,開展高端論壇和各類培訓服務、舉辦企業管理講座,促進會員企業從業人員的基礎管理水平和綜合決策能力的提高;總結、交流、推廣會員單位和天津地區企業經營管理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並結合湖南在津企業的實際情況,嘗試實踐和運作。
(三)為企業提供多種服務,增進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四)引導會員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提升職業道德,維護健康的經濟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承擔社會義務和責任。
(五)積極開展行業內、跨行業、跨地區的交流、學習和合作,幫助會員發現新的商機,獲取更多的信息、知識和情報。
(六)不定期編輯企業管理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七)組織湖南駐津企業、在津湘籍人士和社會各界的交流活動。
(八)創新辦會模式,加強自身建設,切實把本會辦成有吸引力、有凝聚力、能為會員創造新 價值的商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愛祖國、愛湖南、愛天津,不拉宗派、不信邪教;
(五)在天津有穩定工作,關心、支持並積極投身湖南及天津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
(六)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請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本會形象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6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若干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秘書長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駐天津辦事處主任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 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湖南 省人民政府駐天津辦事處接管,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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