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區星耀正陽機械加工廠津市環罰字〔2020〕35號

《天津市津南區星耀正陽機械加工廠津市環罰字〔2020〕35號》是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2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津南區星耀正陽機械加工廠津市環罰字〔2020〕35號 
  • 發文字號:津市環罰字〔2020〕35號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8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檔案全文
天津市津南區星耀正陽機械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112MA05Y8TH2E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北閘口鎮光明村一區二排10號
經營者:張文奎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於2019年10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有3支廢濾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類危險廢物)。
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將上述3支廢濾芯貯存於危險廢物貯存間,而是混入廢包裝紙盒、廢鐵閥門鐵件等非危險廢物中,共同貯存於機加工車間北側報廢產品堆存點。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於2019年12月25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2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於2020年1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檔案,你單位於當日簽收。
你單位於2020年1月2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於2020年1月16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我單位購買的設備一直沒有安裝,現場的廢濾芯,有好的也有沒有打開的。我單位購買時也不知道是否用過,並且我單位也不知道其是危廢,因此沒有轉移到危廢貯存間。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29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於2020年1月2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0〕1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案件聽證會意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報告》(2020年1月16日)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在聽證會上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聽證會的處理意見為: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五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二)關於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並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2月28日
註: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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