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江蘇商會

天津市江蘇經濟技術促進會、天津市江蘇商會(以下簡稱“兩會”),由以江蘇籍人士在津工作和從事各類生產行銷活動的企業為主,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江蘇商會
  • 性質: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團組織
  • 成立時期:1994年
  • 宗旨:全心全意為蘇商和會員服務
商會介紹,商會章程,

商會介紹

天津市江蘇經濟技術促進會1994年依法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陸煥生任第一、第二、第三屆會長。
2004年12月,在天津江蘇經濟技術促進會的幫助下,在天津市工商聯名下成立了沒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天津江蘇商會。天津鑫茂集團董事長杜克榮任會長。
2009年12月25日,根據天津市關於異地商會一地一會,一套班子兩個牌子的要求,天津江蘇經濟技術促進會召開第四屆、天津江蘇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將天津市工商聯名下的天津江蘇商會升為市級商會,並舉行了揭牌儀式,與天津江蘇經濟技術促進會合併為一套班子兩個牌子,即天津市江蘇經濟技術促進會(天津市江蘇商會)。天津市勞動保障局原副局長(正局級)刁九健任會長。
“兩會”的登記機關是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工商聯的指導。

“兩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自覺接受天津市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指導,切實履行法定職責,發揮資源優勢,加強會員間的交流和合作,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增進鄉親友情,全心全意為蘇商和會員服務,為津蘇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貢獻力量。
“兩會”的主要工作: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發揮本會資源優勢,積極促進津蘇兩地的經濟、技術、文化、人才、物流、信息、項目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刊物、媒體、網站、會議、考察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經驗;加強調查研究,掌握會員需求。積極為蘇商提供政策法律諮詢、職工培訓、貸款融資、經貿考察等項服務。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本會自身建設,提高本會領導層和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組織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凝聚鄉情和友情等。
“兩會”現已發展個體會員1000多名,企業會員近百家。企業會員涉及到建築、電器、食品、藥業、餐飲、金融、建材裝飾等數十個企業,原籍地遍布江蘇13個地區市,基本涵蓋各個行業和領域,並湧現出一批知名企業和品牌,比如南通三建、蘇寧電器、揚子江藥業等,為天津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天津市江蘇經濟技術促進會(天津市江蘇商會),英文名稱為Tianjin Jiangsu economy technology promotion committee(Tianjin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以江蘇籍人士在津從事各類生產行銷活動的企業為主,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自覺接受天津市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指導,切實履行法定職責,發揮資源優勢,加強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增進鄉親友情,全心全意為蘇商和會員服務,為津蘇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江蘇省政府發改委、江蘇省商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天津市河東區紅星路東時尚花園31號樓1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發揮本會資源優勢,積極促進津蘇兩地的經濟、技術、文化、人才、物流、信息、項目的交流與合作,盡力做好牽線搭橋和“紅娘”服務工作。
(三)利用刊物、媒體、網站、會議、考察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經驗,做到優勢互補,取長補短,進一步擴大影響,提高知名度。
(四)加強調查研究,掌握會員需求。積極為蘇商提供政策法律諮詢、職工培訓、貸款融資、經貿考察等項服務。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本會自身建設,提高本會領導層和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使其成為一個團結、敬業、務實、創新的服務團隊。
(六)組織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凝聚鄉情和友情。
(七)鼓勵會員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和會員之間的互幫互助活動。宣傳表彰做出突出貢獻和成績的先進會員、先進企業。
(八)承辦津蘇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熱心本會工作,遵紀守法;
(四) 對本會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非江蘇籍人士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 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如有觸犯法律者,一律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情況;
(三) 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 6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處的副秘書長人選及個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屆滿時,提出下屆理事會人選建議名單;
(十) 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發展潛力,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為人正直公道,熱心本會工作,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並有奉獻精神;
(四)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提名新增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 提出本會組織架構安排和人事安排意見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六) 會長不在時,可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代行上述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按精幹、高效的原則,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興辦企業上繳的管理費;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捐贈;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各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市社團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9年12月 2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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