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服裝商會(天津市服裝商會)

天津服裝商會

天津市服裝商會一般指本詞條

天津市服裝商會成立於1999年,是天津市從事於服裝生產經營的多種經濟成份的工商企業以及從事服裝科研、教學、服務的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非營利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服裝商會
  • 成立於:1999年
  • 從事於:服裝生產經營
  • 地區:天津市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商會領導名單,

商會簡介

天津市服裝商會成立於1999年,是天津市從事於服裝生產經營的多種經濟成份的工商企業以及從事服裝科研、教學、服務的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非營利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
商會遵循《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服裝商會章程》開展活動。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日常決策機構為會長會議,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
商會按照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的原則組建,按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求發展的方針辦會。商會的辦會目標是:立足本地、面向國際,構建平台、促進交流,整合資源、以求共贏;商會的工作方針是:以商務帶動服務,以服務促進會務。
商會自成立以來,在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發揮行業優勢,立足天津,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為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提高天津服裝行業的信譽,推進天津服裝業發展,促進產業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商會堅持以服務會員為方針,以培訓、檢測、宣傳與傳遞信息為手段,以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為重要環節,以市場為導向,以打響品牌為重點,有力地推動了天津服裝業整體水平的發展和提高。商會在會員企業的法制維權、宣傳諮詢、對外聯絡、協調服務、展覽培訓、市場拓展、聯繫政府、行業規劃等方面還將進一步深化改革,為推動天津服裝行業的發展,發揮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在市工商聯的正確指導下,在全體會員的熱情參與和積極努力下,天津服裝商會將以腳踏實地的工作、滿懷熱情的工作,為天津服裝行業的再次騰飛貢獻自己的力量。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天津市服裝商會。英文名稱:TIANJIN GARMENT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天津市從事服裝生產、經營、服務及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教學機構以及其他相關行業用戶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循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做好為企業、為社會、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發揮行業優勢,立足天津,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為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提高天津服裝行業的信譽,推進天津服裝業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天津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為會員企業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政策諮詢、人才培訓等服務,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企業、經濟科技社團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
(四)組織信息、技術、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的交流,協助開展名優產品的評選;
(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推行本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倡導公平競爭,發揚愛國敬業精神,提高行業信譽;
(六)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
(八)組織本行業的展覽會、展銷會、報告會、招商會,以及組織企業赴外地參展等活動;
(九)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的企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質量標準,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協助組織本行業產品的檢測工作;
(十)推薦行業內的新技術新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內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
(十一)開展國內、國際間的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協作;
(十二)開展技術培訓和職業教育;
(十三)進行行業內的統計、調查、收集與發布信息,參與發展規劃的制訂,並對政策性提出建議;
(十四)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與委託事項;
(十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即有相應的高級職稱);
(四)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六)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四條 本團體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外地會員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服裝行業有一定的學術成就;
(二)對天津的服裝行業進行過一定的指導;
(三)對天津的服裝行業進行正面的推廣;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開展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包括享有本團體編輯的報刊、信息、技術等資料及各種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團體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七)提請本團體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助排憂解難;
第十七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團體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本團體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
(一)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三)名譽會員不享有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力、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長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團體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四)會費標準事項須經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會長兼法定代表人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其他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公開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審議本團體向政府部門呈送的重要報告和議案;
(十一)籌備、組織下一屆理事會;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式:
(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因原因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會員大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式召開的,可由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並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或聯名提議人員應為已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人員;由理事會提議的,該提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員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大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後,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會員大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並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其他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本團體應依據《天津市社會組織人民調解(暫行)辦法》,建立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團體內部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四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兼職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範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四十三條 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並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領導名單

(副會長排名不分先後)
會長 楊帥 天津市飛尼克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副會長應澤從 天津應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副會長徐明江 喜百樂集團有限公司
副會長程金魁 天津闊佬皮業有限公司
副會長連愛副 和泰集團(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副會長王志勇 天津市金誠製衣有限公司
副會長武國策 天津大維股份服裝有限公司
副會長陳旺生 天津芭而蒂服飾有限公司
副會長邢瑞生 天津奔驁服飾有限公司
副會長王俊玲 上工富怡智慧型製造(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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