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行社設立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

《天津市旅行社設立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是為了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持續擴大告知承諾範圍,提高審批效率和企業辦事便利化程度,激發旅遊市場活力,共同推進營商環境最佳化提升,由天津市文化和旅遊局印發的辦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旅行社設立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文化和旅遊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天津市文化和旅遊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旅行社設立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文旅規〔2023〕3號
各區行政審批局、文化和旅遊局:
現將《天津市旅行社設立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2023年11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持續擴大告知承諾範圍,提高審批效率和企業辦事便利化程度,激發旅遊市場活力,共同推進營商環境最佳化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天津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部“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政法發〔2021〕102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發〔2021〕12號)《天津市新一輪最佳化營商環境措施》(津政辦發〔2023〕19號)《關於進一步深化告知承諾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要求,我市旅行社設立許可實施告知承諾審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制是指申請人申請旅行社設立許可時先取得市場監管部門營業執照、承諾已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備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條件,承諾按時交存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經審批部門形式審查後,直接作出許可決定的審批制度。
本辦法所稱審批部門是指區級審批部門,所稱申請人是指申請辦理旅行社設立許可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實施旅行社設立許可告知承諾制,遵循依法申請、自主申報、信用承諾、信息共享、便捷高效、依法監管的原則。申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審批部門確認收到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並經審查確認後1個工作日內審批通過,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1.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
2.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申請材料;
3.申請單位承諾內容;
4.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告知承諾要求設立旅行社,並以書面形式簽訂告知承諾書。
第七條 申請人需認真閱讀審批部門告知內容,對所提交的承諾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承諾已完全知曉審批部門告知事項,願意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條 告知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承諾所提交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承諾旅行社設立符合告知事項要求;承諾旅行社經營符合相關部門管理要求,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承諾接受監督管理。
第九條 審批部門按照本辦法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後,應及時將告知承諾書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推送至本級文旅監管部門,並將許可批覆檔案抄送本級文旅監管部門。
第十條 文旅監管部門應在1個月內對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進行現場檢查、指導,督促旅行社完善相關設立條件及設施。發現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情形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文旅監管部門應告知審批部門撤銷行政審批決定,並視情形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責。
第十一條 對於存在第十條情形的申請人,審批部門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公示,並將其列入天津市網上辦事大廳誠信檔案黑名單,不再對其適用任何簡化審批方式。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原有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天津市旅行社設立許可告知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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