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行政複議文書材料立卷歸檔辦法

天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行政複議文書材料立卷歸檔辦法是天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出台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行政複議文書材料立卷歸檔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6月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法制[1994]3號
【發布日期】1994-06-01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行政複議文書材料立卷歸檔辦法
1994年6月1日津政法制〔1994〕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本市行政複議文書材料立卷歸檔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複議案卷,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現將《行政複議文書材料立卷歸檔辦法》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行政複議文書材料立卷歸檔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行政複議文書材料立卷歸檔工作的管理,切實、有效地保護和利用複議案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和享有複議權的組織的立卷歸檔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複議文書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由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和享有複議權的組織主管,承辦複議案件的複議人員具體負責。
第四條複議文書材料按不同年度和案件單獨立卷歸檔。
跨年度的複議案件,應在收案年度開始立卷,辦結年度歸檔。
第五條案件辦結後,應全面整理、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補齊遺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歸檔的材料。
複議文書材料只保存一份。
複議決定書再保存三份,存入證物袋,以備查考。
第六條下列文書材料,不必立卷歸檔:
(一)詢問複議程式的信件、電話記錄、談話記錄及復函;
(二)複議受案範圍以外來信、來訪人的申訴、控告等書面材料、談話記錄,以及答覆其到有關部門解決問題的信件或記錄;
(三)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
(四)未經簽發的文電草稿;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立卷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複議案卷內文書材料,應按照複議程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一)案卷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原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
(四)複議申請書;
(五)複議申請書回執存根;
(六)複議申請人授權委託書;
(七)立案審批表;
(八)複議答辯書;
(九)閱卷筆錄;
(十)詢問筆錄;
(十一)調查記錄;
(十二)提取物證、書證記錄;
(十三)有關證據材料;
(十四)審理記錄;
(十五)評議記錄;
(十六)結案報告;
(十七)複議案件審批表;
(十八)複議決定書原本、副本;
(十九)複議建議書原本、副本;
(二十)送達回證;
(二十一)證物袋;
(二十二)封底。
第八條文書材料裝訂前應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要求進行整理:
(一)破損的材料要修補或複製;
(二)裝訂部位過窄或有字跡的材料,用紙加襯邊;
(三)紙面過小的文書材料,加貼襯紙;
(四)紙張大於卷面的文書材料,按案卷大小摺疊整齊;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開平放,郵票不要揭掉;
(六)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要全部剔除乾淨。
第九條文書材料經過排列後,除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及卷底外,應逐頁編號。頁號編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卷內目錄應按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標明起止頁號。
第十條卷宗封面所列項目,應使用毛筆或鋼筆逐項填寫齊全,書寫要工整。其中結案日期填寫複議機關負責人審批日期。
卷宗裝訂後,應在卷底裝訂線上貼封紙,並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十一條文書材料應在結案後整理立卷。承辦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複議機構負責人審閱後,移交檔案管理人員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隨卷歸檔的錄音、錄像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註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案由、案號、檔案編號、錄製人、錄製時間、錄製內容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十三條歸檔的證物凡是能夠附卷保存的,應裝入證物袋內,並在證物袋上註明名稱、數量、特徵;不便附卷保存的,應另行包裝,並在包裝上註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案由、案號以及證物名稱、數量、特徵,隨同卷宗歸檔。
第十四條文書材料一經歸檔,不得從卷內抽取;需要增添文書材料時,必須徵得檔案人員同意,按立卷要求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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