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和商會

天津市政和商會由在津政和企業和北京部分政和企業以及福建部分地區企業組建,於2012年4月22日經福建省政和縣統戰部、工商聯(總商會)批覆籌備,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駐天津辦事處及天津市福建商會支持下2012年8月16天津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政和商會,會址在天津市福建大廈1904室。執行機構秘書處下設黨團工作部、會員拓展部、融資服務部、宣傳信息部、綜合事務部,均由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會長許傳光系福建省政和縣政協常委、政和縣工商聯(總商會)副會長、北京政和同鄉會常務副會長、北京政和商會名譽會長,天津中發鋼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政和商會
  • 性質:商會
  • 位置:天津市
  • 成立時間:2012年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截止到2012年9月,商會共有會員企業300多家,所涉及行業包括:鋼材市場、茶葉市場、公寓管理、鋼材、建材、農產品、茶葉、裝飾、物流、賓館、服務業等。商會與20多個兄弟商會協會保持密切聯繫和業務交流,邀請政府機關領導和國內各行業專家、學者及各專業精英共10多人組成專家顧問團,為會員企業提供商務考察、人才招聘、講座培訓、法律諮詢、融資牽線、聯誼交流、項目信息、企業診斷、廣告宣傳等各種服務。
商會的宗旨是“團結、交流、互助、服務”,目標是建設務實、創新、和諧商會,任務是整合共享資源,搭建平台,服務會員,使全體會員在商會平台上達成“資源共享、互相合作、共同發展”的願望。商會將努力為會員提高綜合素質、協調關係、排憂解難、開拓市場、促進協作、維護權益,以滿足會員企業經營發展所需,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實現企業最佳經濟效益。
我們將竭誠為會員服務,起到會員與政府、銀行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充分利用資源,抓住機遇,幫助會員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為促進濱海新區的發展貢獻力量。

商會章程

天津市福建商會政和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天津市福建商會政和分會,簡稱為天津政和商會。本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天津政和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在天津的政和籍企業經營者、個體工商戶主及其他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 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恪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風尚,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辦會原則,自覺接受相關政府部門和行業管理組織的監督管理與業務指導,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的活動方式。
(二) 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及同行業關係,立足天津市場,發揮政和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提高政和工商企業在天津的信譽,努力為促進政和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工商聯合會和天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政和縣人民政府和天津福建商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天津市東麗區津塘路655號205室。
第二章 工作任務與目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工作任務和目標:
(一) 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工作目標,積極發揮好為有關政府部門聯繫在津政和籍企業和人士的助手作用。
(二) 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溝通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依法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三)搭建平台,疏通渠道,提升政和特色產品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促進會員之間信息共享、資源共享、項目共享,推動會員企業做好、做大、做強。
(四)組織聯誼活動,聯絡感情,溝通思想,增進同鄉同業情誼與合作。
(五)為會員及其他在京政和籍人士排憂解難,幫助化解矛盾糾紛。推動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活動。
(六)創辦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申請加入,秘書處審核,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一律平等,享有相同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會員可同時參加其它社團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屬政和籍工商界人士,能顧全大局,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者,並具備一定的綜合素質;
(四) 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十條 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或經三名以上正式會員推薦;
(二) 非政和籍人士及天津市之外相關企業單位可作為特邀會員加入商會。會費標準按入會級別與在京政和籍會員等同;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 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提請本會協助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調排憂解難;
(三) 向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 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 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下需要退費的,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如觸犯刑律者,不論其在會內擔任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季度原則上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勢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熱心本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三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未經會長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的檔案;
(四) 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會員單位;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責:
(一)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領導分管部門認真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精神,抓好日常各項工作;
(二) 副秘書長發揮綜合協調作用,辦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交辦的事宜,協調內部關係,負責文秘檔案、物資和財務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務是:
(1)發展會員、聯繫鄉友、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2)及時掌握、收集重要經濟信息,組織商務活動,提高商會經濟收益,幫助會員企業發展經濟;
(3)向會員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綜合素質,負責本會的對外宣傳;
(4)加大維權力度,充分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切實有效地推進維權工作。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和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3月15日天津市福建商會政和分會籌備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天津市工商聯批覆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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