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擁軍優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擁軍優屬條例
  • 發布日期:2006-09-07
  • 生效日期:2006-1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天津市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6-09-07
【生效日期】2006-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天津市
天津市擁軍優屬條例
(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撫恤優待標準,切實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報導,在全社會營造擁軍優屬的氛圍。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工作,為部隊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處置突發事件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幫助部隊搞好營區基礎設施建設、經濟適用房建設,按照有關規定減免配套費。
供水、供電、供熱、燃氣等企業應當優先安排部隊的水、電、熱、燃氣等需求,保證供給;優先辦理部隊相關設備的改造項目,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減免費用。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科技擁軍活動,支持部隊開展官兵學歷教育和人才培養,為部隊的科技練兵提供技術指導和器材、設備等方面的幫助,支持部隊的民用科研立項,並鼓勵申報地方科研成果獎。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通往部隊營區道路的修建和養護工作,保證道路暢通。
軍用機動車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城市道路,以及在公共停車場停放,免交通行費和停車費。
第九條部隊參加地方建設項目,受益方應當按契約和協定支付報酬。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裝備、物資、器材等保障。部隊參加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其實際支出按照國家規定由地方財政負擔。
部隊因戰備、演習、訓練等軍事行動對地方公用設施、農田、植被等造成損壞時,由部隊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必要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條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隊集資、攤派。
地方公益事業或者建設項目確需部隊支持的,應當報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現役軍人購買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月票,憑有效證件享受半價優待。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非機動車公共存車處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存放車輛免費,並設立相應標誌。
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客運企業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優先售票,並設定相應標誌;有條件的還應當開設專門的售票視窗和候車(船、機)室(席)。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遊覽各類公園、名勝古蹟、紀念館、博物館,免費使用收費廁所,在醫院就醫時優先掛號、優先就診。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用隨軍家屬。
第十四條軍人配偶隨軍在本市就業後,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五條殘疾軍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公辦中國小校和幼稚園、託兒所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接收現役軍人子女;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現役軍人子女。
現役軍人從外埠調入本市,子女需要轉學的,教育部門應當給予辦理;現役軍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動工作,子女需要轉學的,教育部門給予支持。依照本款規定辦理轉學的,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十六條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七條在本市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依照下列規定享受醫療費優惠: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優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二)病故軍人遺屬、無工作單位的老復員軍人優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優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在本市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難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臨時救濟。
醫療費優惠、救濟所需經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負擔。對優撫對象多、財政負擔重的區、縣,市財政給予補貼,具體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根據城市規劃原有住房被拆遷,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契約房價的百分之十。補貼款在購房時劃入售房單位賬戶。
居住在農村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有住房困難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十九條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每年給予現役軍人配偶一次探親假。現役軍人配偶探親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乘坐車(船)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二十條義務兵服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由市民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確定,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財政按比例負擔;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標準,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
第二十一條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繼續保留。服役期間遇有承包地(山、林等)重新劃分或者被徵收的,應當保留其承包份額或者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應當接收人事部門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
安置服役時間較長、貢獻較大和長期在邊防、海島、高原、沙漠等艱苦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三條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採取自謀職業和安置就業相結合的方式。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採取均衡負擔、有償轉移安置的辦法,制定安置計畫。
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安置計畫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用人單位未安排上崗的,應當自區、縣人民政府安置機構開據分配介紹信之日起,按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從技術、信息、資金等方面,扶持優撫對象開展生產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缺少勞動力的農村優撫對象,應當開展幫耕、幫種、幫收等活動。村民委員會擬訂宅基地使用方案時,對農村優撫對象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侵犯軍人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7月28日發布的《天津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擁軍優屬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06年5月2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需結合地方實際情況進一步具體化
2004年8月1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頒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令第413號),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等享受撫恤優待重新作了規定,並在醫療、交通、參觀遊覽、住房四個方面,授權地方制定具體的優待規定。因此,為貫徹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需要結合本市實際,將其進一步具體化。
(二)解決擁軍優屬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作出新的規範
1997年市政府制定的《天津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對規範擁軍優屬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顯著成績,全市有9個區縣被評為全國雙擁模範城縣。但在國務院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發布之後,我市原有的規定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在優待的範圍和標準等問題上不一致,也與當前擁軍優屬工作中面臨的新形勢不適應,為加大工作力度,有必要用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規範。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系統總結了我市過去的成功經驗,借鑑上海、安徽、青海等省市的做法擬定的,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政府的責任
《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撫恤優待標準,切實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這是根據《國防法》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擁軍優屬工作,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撫恤優待標準的規定擬定的。
(二)對擁軍的規範,重點是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
著重規範了六個方面:
1.後勤保障。《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工作,為部隊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處置突發事件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供水、供電、供熱、燃氣等企業對部隊水、電、熱、燃氣等需求應當優先安排,保證供給;對部隊的設備改造項目,優先辦理,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減免費用。”
2.營區建設。《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幫助部隊搞好營區基礎設施建設、經濟適用房建設,按照有關規定減免配套費。”
3.部隊教育、人才培養和科技擁軍。《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積極開展科技擁軍活動。支持部隊開展官兵學歷教育和人才培養;為部隊的科技練兵提供技術指導的器材、設備等方面的幫助;對部隊的民用科研立項給予支持,並鼓勵申報地方科研成果獎勵。”
4.軍事交通保障。《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搞好通往部隊營區道路的修建和養護,保證道路暢通。軍用機動車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城市道路,以及在公共停車場停放,免交通行費和停車費。”
5.軍隊資源補償。《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部隊參加地方建設項目,受益方應按契約和協定支付報酬。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裝備、物資、器材等保障。部隊參加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求災所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地方財政負擔。部隊因戰備、演習、訓練等軍事行動對地方公用設施、農田、植被等造成損壞時,由部隊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必要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解決。”
6.禁止行為。《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隊集資、攤派。地方公益事業或建設項目確需部隊支持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三)對優屬的規範,重點規範了對軍人及其家屬優待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享受優待的範圍和相關立法授權,《條例(草案)》在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現役軍人、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等在本市享受的優待。具體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交通優待。《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授權:“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例(草案)》根據上述授權作了具體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將交通優待範圍擴大,在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購買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月票,憑有效證件享受半價優待。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非機動車公共存車處,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存放車輛免費,並設立相應標誌。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客運企業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優先售票,並設定專用視窗和相應標誌。有條件的要開設專門的候車(船、機)室(席)。”
2.遊覽參觀優待。《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五條授權:“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條例(草案)》根據上述授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將優待程度定為免費,同時將“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增加納入該項優待範圍,在第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有效證件,在遊覽各類公園、名勝古蹟和參觀紀念館、博物館時均實行免費。各類收費公廁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實行免費。”
3.就業和社會保障優待。《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隨軍家屬。”第十五條規定:“軍人配偶隨軍在本市就業後,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接續工作。”
4.教育優待。《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殘疾軍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公辦中國小校和幼稚園、託兒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現役軍人子女;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現役軍人子女。現役軍人調動工作,從外埠調入本市,子女需要轉學的,教育部門應當給予辦理;現役軍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動工作,子女需要轉學的,教育部門要給予支持。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5.醫療優待。一是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授權,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我市應當執行該辦法。因此,《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二是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二第第三款對地方立法的授權,《條例(草案)》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第十八條具體規定為:“在本市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實行以下醫療優惠政策:(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醫療費優惠比例不低於70%;(二)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費優惠比例不低於50%;(三)帶病還鄉退伍軍人醫療費優惠比例不低於20%。在本市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臨時救濟。醫療優惠、救濟所需經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負擔。對優撫對象多,財政負擔重的區縣,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6.住房優待。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八條對地方立法的授權,《條例(草案)》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第十九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和平房改造時,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購買經濟適用房自用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契約房價的10%。購房補貼在購房時由區縣人民政府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居住農村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7.探親優待。《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每年給予現役軍人配偶一次探親假。現役軍人配偶探親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乘坐車(船)費由所在單位報銷。”
8.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則規定:“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細化為:“義務兵服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由市民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確定,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財政按比例負擔;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標準,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
9.義務兵、初級士官承包優待。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原則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繼續保留。服役期間遇有承包地(山、林)重新劃分或被徵用的,應當保留其承包份額或給予補償。”
(四)關於對轉業軍官和退役士兵的安置。這一類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條例(草案)》從兩個方面作了特別規範:
1.轉業軍官安置。《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單位應當接收人事部門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對服役時間較長、貢獻較大、職務較高和長期在邊防、海島、高原、沙漠等艱苦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在安置中要給予適當照顧。”
2.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採取自謀職業和安置就業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採取均衡負擔、有償轉移安置的辦法,制定分配安置計畫。對拒不執行安置計畫的用人單位,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用人單位未安排上崗的,應當自區縣人民政府安置機構開據分配介紹信之日起,按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工作。用人單位在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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