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引灤工程管理辦法》在1994.09.0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引灤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08
- 實施時間:1994.09.08
第一條 為加強對引灤工程的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引灤工程。本辦法所稱引灤工程是指■河(天津境內段)、州河、薊運河(馬營閘以上)、■河(三岔口閘以下)、輸水明渠和暗渠(管)、新引河、於橋水庫、爾王莊水庫、潮白河泵站、爾王莊泵站、大張莊泵站、於橋水電站及沿途倒虹吸、閘、涵、橋等工程和水文水質監測、通訊、供電等設施。
第三條 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引灤工程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引灤工程主管機關應依法加強引灤工程的管理,維護工程安全,執行供水計畫,保障國家財產不受侵害。
第五條 引灤工程的管理範圍:
■河為輸水占地(即設計輸水65立方米/秒流量水面線加0.5米超高)及兩側以外10米範圍;州河、■河、薊運河為河堤外坡腳以內範圍及以外25米範圍。
於橋水庫壩上為22米(大沽)高程以下範圍,壩下為征地範圍。
爾王莊水庫為征地範圍。
輸水明渠為征地範圍。明渠渠堤外坡腳以外征地範圍不足10米的,按10米劃定管理範圍。
輸水暗渠(管)為暗渠(管)覆蓋面及由兩側外緣向外延伸10米範圍。
其他水工程設施、防汛設施、水文水質監測設施、水文地質監測設施、通訊設施為工程征地範圍及其邊線以外10米範圍。
第六條 引灤工程的保護範圍:
於橋水庫壩上為22米至設計洪水位25.62米(大沽)高程之間,壩下為管理範圍以外200米範圍。
其他各項工程為由管理範圍外緣向外延伸30米範圍。
第七條 禁止在河道、輸水明渠管理範圍內建房、挖溝取土、挖築魚塘、修建墳墓、放牧、堆放物料、棄置垃圾、傾倒污物、考古發掘、捕魚、電魚、炸魚活動。
禁止在河道、輸水明渠保護範圍內打井、鑽探、爆破、采砂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河道、輸水明渠未鋪設路面的堤段行駛載重量3噸以上的車輛及雨雪後泥濘期間行車。
第八條 禁止在輸水暗渠(管)管理範圍內挖溝、取土、修渠、建房,禁止在輸水暗渠(管)上部堆放物料、植樹、修建墳墓及順輸水暗渠(管)上部行駛載重量3噸以上車輛。
禁止在輸水暗渠(管)保護範圍內打井、鑽探、爆破、開採地下資源、挖築魚塘等危害輸水暗渠(管)安全的活動。
第九條 禁止在水庫管理範圍內建房、圍墾、挖築魚塘、取土、修建墳墓、堆放物料、棄置垃圾污物。
在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採石、打井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 禁止損毀水庫、河道、輸水明渠和輸水暗渠(管)的擴岸、護坡、涵閘、排氣孔、水文設施、測量標誌、通信器材、電力設備、里程樁及其它工程設施。
第十一條 嚴禁私自截取引灤水庫、河道、明渠、暗渠(管)中的水。
第十二條 引灤工程沿途護堤、護岸林木由工程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壞。
第十三條 引灤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四條 在引灤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經引灤工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應按引灤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
第十五條 引灤工程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巡視工程設施,發現故障,及時搶修。在搶修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協助,不得阻攔和干擾。
第十六條 引灤工程管理部門應開展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引灤工程主管機關應責令其賠償損失,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引灤工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天津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