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商會的宗旨是:高舉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自覺踐行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致力於發展太陽能裝備製造業。為全面建設環保小康社會,環保社會做出貢獻。
商會章程
天津市工商聯太陽能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太陽能業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 天津市從事抹剃太陽能行業生產、研發、經營、銷售及服務的、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企業及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員記朽歸性的民間商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踐行科學發展觀和“八榮八恥”
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利。團結本行業同仁,發揮行業自我管理職能,面向市場,規範流通領域,為會員企業發展服務,在政府、社會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並通過商業性的活動來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本商會是經
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成立的行業組織,主管單位是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本著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公台鴉店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遵守涉及太陽能行業及再生資源生產的產品的各種法律法規。
第七條 組織與太陽能行業相關的人員進行技術、職業培訓,提高企業家管理水平和從業者素質,在高效使用能源、資源及各種材料的基礎上,合理規劃太陽能行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協調會員單位在經營合作中的關係,疏通產品流通渠道,共同開拓市場,在保護人類健康及注重環習跨糠境保護的同時促進經濟的發展,實現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推動會員橫向經濟聯繫,聯合開展互利性專業協作。
第十條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質量認證,促進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制定出公正、嚴謹的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有關的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需要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在天津市行政轄區內經甩埋良漿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太陽能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團體和個人,承認商會章程,關心商會發展,參加商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商會秘書處審查,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商會會員。
與太陽能行業工作有密切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知名人士、專家學者也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捍衛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商會決議,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格挨糊費;
(四)向商會提供太陽能方面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方面相關信息和先進經驗,反映行情民意。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殊情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與商會有關的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射舟喇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會成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商會各項工作,協調商會與政府及其他組織和商會的聯繫;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商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本商會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精簡原則,秘書處可設一至二名工作人員,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如在任期內變動,須由原單位及時進行調整,報天津市工商聯(商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解散商會要求時,理事會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須經與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商會開展各種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三十四條 商會的經濟開支:
(一)商會活動費用;
(二)常設機構辦公經費和聘任有關人員勞動報酬;
(三)其它必要開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07年6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與太陽能行業工作有密切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知名人士、專家學者也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捍衛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商會決議,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商會提供太陽能方面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方面相關信息和先進經驗,反映行情民意。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殊情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與商會有關的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會成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商會各項工作,協調商會與政府及其他組織和商會的聯繫;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商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本商會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精簡原則,秘書處可設一至二名工作人員,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如在任期內變動,須由原單位及時進行調整,報天津市工商聯(商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解散商會要求時,理事會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須經與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商會開展各種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三十四條 商會的經濟開支:
(一)商會活動費用;
(二)常設機構辦公經費和聘任有關人員勞動報酬;
(三)其它必要開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07年6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