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

《天津市實施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在1996.02.0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2.08
  • 實施時間:1996.02.08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企業,均須依照本規定實行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是指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的對企業實行治安安全管理的制度。
第四條 企業治安保衛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服務經濟、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五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實施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的行政主管機關,各區、縣公安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機關領導下,負責監督、檢查各自轄區內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具體實施本規定的處罰。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要指導、督促歸口企業執行治安保衛責任制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由其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
第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需要建立保衛組織或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企業的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具體負責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實施,並監督、檢查、考核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企業應當根據需要組建護廠隊或聘用保全人員從事安全防範工作。
第八條 企業應履行下列治安保衛責任: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治安保衛工作制度,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監督;
(二)預防、制止企業內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企業秩序的行為;
(三)對職工進行治安保衛和遵紀守法教育,及時調解企業內部治安糾紛,做好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四)協助公安機關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被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人員,或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刑事被告人及被批准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的人員,依法進行監督、考察和教育;
(五)組織治安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安全隱患,落實防盜、防火、防破壞和預防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防範措施,對公安機關指出的治安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六)保護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情況,並協助公安機關偵破、處理有關案件;
(七)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本企業內的集體戶口人員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八)做好涉外活動中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做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治安保衛工作。
有關治安安全的重點企業、要害部位及其應遵守的其他治安安全規範,由公安機關另行確定。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監督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情況;
(二)檢查企業治安保衛工作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指導企業進行治安安全檢查,消除治安安全隱患;
(四)對發現的治安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協助企業整改;
(五)及時查處企業發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六)協助企業培訓治安保衛人員;
(七)履行企業治安保衛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對阻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依法行使職權、擾亂企業秩序的,企業治安保衛人員有權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及時查處;對接到緊急報警的,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企業和個人,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對成績特別突出的,可由各級政府或公安機關授予治安保衛先進稱號。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企業存在治安安全隱患,經指出逾期不改的,對企業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企業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隱患,經指出拒不整改的,對企業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四)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措施不落實,以至發生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給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或人民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對企業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據本規定實施處罰時,必須出具處罰決定書。
第十四條 對公安機關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認真執行本規定,不執行本規定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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