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使黨組織在更大範圍內聽取民眾意見,更全面、更準確地了解幹部,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更好地防止和反對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增強幹部的公僕意識和自律意識,根據《黨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調任規定》,對我局管理幹部任前公示辦法進一步規範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地震局管理幹部任前公示辦法
- 頒布日期:2010
- 頒布機構:天津人民政府
- 法律效應:不具備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任前公示,是指將黨組集體討論研究確定擬提拔幹部的有關情況,在下發任職通知前,通過一定方式,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進行公布,廣泛聽取民眾的反映和意見,再正式實施對幹部的任用。
第二條
實行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民主公開原則、實事求是原則。
第三條
人事教育處在黨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我局管理幹部任前公示工作。
第四條
公示對象
副科級(包括副科級)以上擬選拔任用的領導幹部和非領導幹部。
第五條
公示範圍和方式
提拔擔任處級、副處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在黨組會確定擬任人選後,由人事教育處擬定公示公告,在全局範圍進行公示;提拔擔任科級、副科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在人事教育處確定擬任人選並報局黨組同意後,由人事教育處擬定公示公告,在全局範圍進行公示。
第六條
公示內容
任前公示內容一般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學歷學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擬任職務或擬推薦提名職務等情況,以及公示受理部門和監督電話等。
第七條
公示時間
任前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
第八條
公示程式
(一)處級、副處級幹部在黨組確定擬任人選的當日或次日,由人事教育處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科級、副科級幹部在人事教育處確定擬任人選並報局黨組同意後,由人事教育處按照規定進行公示。
(二)人事教育處和紀檢監察審計處受理民眾意見。民眾可通過信函、舉報電話舉報或到人事教育處、紀檢監察審計處當面舉報。鼓勵實名舉報,舉報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真實姓名、聯繫電話。所舉報問題儘量具體詳細,並提供有關調查核實線索。
(三)紀檢監察審計處負責調查核實民眾反映的問題,並及時與人事教育處溝通。
第九條
對民眾反映的意見,如實記錄建檔、區別不同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對民眾舉報涉嫌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由人事教育處會同紀檢監察審計處共同進行調查。
在調查核實中,既要注意保護反映情況的民眾,防止出現打擊報復現象,又要注意保護幹部,反對誣告和無理糾纏,防止在做出正式調查結論前由於問題擴散而對幹部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條
對調查核實結果的處理,主要分四種情況:(1)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任職手續;(2)屬於一般性缺點和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規定程式辦理任職手續,並在任職談話時向幹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3)對政治立場、道德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組複議後不予任用,對其中屬於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4)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任用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本人做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經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此後,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解除現職並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十一條
對調查核實結果的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基本素質好、有發展潛力的幹部,敢抓敢管、勇於開拓創新的幹部,要看本質、看主流,不能因為工作中有缺點和不足而影響對他們的使用。對思想政治素質差,特別是以權謀私、為政不廉的人,堅決不予任用。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一經發現,堅決查處。
第十二條
公示對象要虛心接受民眾監督,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積極配合公示工作。對於干擾、破壞公示工作正常進行或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給予嚴肅查處,堅決不予任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紀檢監察和人事工作紀律,對反映人和反映內容要嚴格保密,對違反紀律的工作人員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反映意見人所舉報的問題必須實事求是、真實準確。嚴禁藉機造謠中傷,串聯誣告。故意誣告陷害公示對象的,應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對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