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儲備商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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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儲備商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商務局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地方儲備商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和生活救助物資儲備工作,加強我市地方儲備商品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我市儲備商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我們制定了《天津市地方儲備商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糧食和物資局
2019年11月4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地方儲備商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和生活救助物資儲備工作,加強我市地方儲備商品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以及實際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商品是指由市商務局管理的儲備食鹽、雞蛋、肉類、化肥、蔬菜、牛奶和瓶裝水、包裝食品,以及市糧食和物資局管理的儲備食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商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地方儲備商品儲備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誠實申請、專款專用和科學監管的原則,確保資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市商務局、市糧食和物資局是地方儲備商品儲備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儲備商品儲備工作的組織管理,保障儲備商品安全,負責編制年度資金計畫、制定項目績效目標,負責專項資金審核、申報。市財政局負責審核業務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資金計畫,安排預算資金,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和標準: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地方儲備商品的儲備工作,主要包括倉儲保管、儲備的正常損耗、資金占用、搬倒整理、檢測等費用支出,以及市政府批准與儲備相關的其他事項。具體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確定承擔地方儲備商品的儲備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與承儲單位簽署承儲協定書,並抄送市財政局。
第八條專項資金按季撥付。承儲單位須按照簽署的承儲協定書約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每季度首月向市財政局提出上季度專項資金使用申請。
市財政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九條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承儲單位儲備工作進行監管,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評審、驗收。承儲單位要嚴格按照承儲協定約定做好地方儲備商品儲備工作,保證儲備商品數量真實、質量良好。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根據儲備工作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需要,可按照本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有關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經費。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地方儲備商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津財規〔2019〕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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