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天津市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於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本條例共五章二十九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通過時間,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

通過時間

天津市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暢通與安全,更好地服務社會公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是指為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暢通與安全,向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的通信光纜電纜、機房、基站、鐵塔、管道線路及其配套供電設施等。
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發展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支持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發展和建設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建設、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電信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危害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安全。
第七條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建設、保護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保障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履行公共電信基礎設施保護義務。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九條市電信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工業和信息化、國土房管、建設等部門,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信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規範,組織編制全市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將需要獨立占地的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
附建的基站、鐵塔等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市容、環境、房屋安全、交通管理等標準和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公共電信基礎設施零星分散用地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應當配套建設公共電信基礎設施。
建築物內的電信管線、機房、配線設施等電信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線、橋架等線纜通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並隨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規劃建設公路、鐵路、橋樑、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軌道等,應當事先通知市電信管理部門,協商同步設計並預留通信管線走廊及配套設施位置等。
第十二條商務樓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企業應當為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使用商務樓宇和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信管線等電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
第十三條根據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有關規劃建設的需要,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機構等所屬公共設施,市政設施、公路、鐵路、機場、捷運等公共設施應當向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開放,並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四條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區建設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應當將下列事項事先以公示方式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並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一)符合市有關部門同意的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計畫;
(二)採用的設備及安全標準;
(三)符合建築物安全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施工時間、設備安裝位置。
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居民住宅小區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天,並應當對居民提出的意見作出合理回復。
第十五條建設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應當採取美化措施,與所在區域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電磁輻射安全標準。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認證標準的設備,對運行中基站的發射功率及其電磁輻射安全性進行監測,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對基站的電磁環境水平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共建共享。
市電信管理部門根據電信發展和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作。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對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履行下列運行維護和安全保護義務:
(一)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程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和警示標誌;
(二)建立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日常巡護和重要部位保護制度;
(三)對公共電信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狀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編制應急通信保障預案,並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演練;
(五)對危害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管線需要與其他管線設施交叉穿越、平行建設時,應當遵守相關專業技術規範以及穿越、跨越工程的規定,保持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因客觀環境限制不能達到間距要求的,後建單位應當與先建設施的產權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協商,採取適當措施,制定保護方案,確保先建管線安全,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因土地或者房屋徵收、城鄉建設、道路樓宇整修等原因,確需改動或者遷移電信管線、基站等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應當告知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運營者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市電信管理部門。
改動或者遷移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不得影響正常通信暢通。提出改動或者遷移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設施產權人、有關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協商,就遷移設施選址、遷移補償等事宜達成協定,並承擔改動或者遷移所需費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動或者遷移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補償,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市電信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劃定重要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告。
對重要公共電信基礎設施保護範圍,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及設施產權人應當設立保護標誌,設定圍牆或者柵欄等防護設施,公布聯繫電話;公共電信基礎設施保護標誌和防護設施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危害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重要公共電信基礎設施保護範圍內挖沙、挖溝、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在標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纜電纜等標誌的地面上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
(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電信管線、基站、鐵塔等公共電信基礎設施;
(四)擅自塗改、移動、拆除或者損毀公共電信基礎設施保護標誌;
(五)其他危害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不得危及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安全。
從事施工活動可能危及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安全或者影響通信暢通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市電信管理部門和相關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造成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損壞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公共電信基礎設施修復費用。
第二十四條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發生故障時,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及時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
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緊急情況下進行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搶修時,可以在城市道路、綠地、公路等公共設施上先行施工,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補辦審批手續申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未在重要公共電信基礎設施上或者周圍設定防護設施或者標誌的,由市電信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損壞的,由市電信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重要公共電信基礎設施保護範圍內挖沙、挖溝、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在標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纜電纜等標誌的地面上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的;
(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電信管線、基站、鐵塔等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
(四)擅自塗改、移動、拆除或者損毀公共電信基礎設施保護標誌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造成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損壞或者通信阻斷的,由市電信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市電信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7年7月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立法的必要性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是提升城市服務功能、促進信息消費、建設智慧城市的重要保障。截至2016年底,全市行動電話基站數達到5.7萬個,通信機房6萬個,鐵塔2.5萬個,光纜纖芯長度達到706.9萬芯公里。近年來隨著我市通信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規模不斷擴大,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一是無線通信基站、管線設施等規劃不完善,選址難、建設難問題突出;二是隨意遷移、野蠻施工等人為破壞毀損通信設施的現象日趨嚴重;三是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從自身利益出發,建設和經營行為不規範等。綜上,有必要出台地方性法規,明確通信基礎設施的公共屬性及具體範圍,切實保障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及通行,使民眾享有更快速和優質的通訊服務。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為依據,參考河北省、浙江省等地的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共分為總則、規劃建設、保護措施、法律責任、附則五章,總計30條。重點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保護範圍。電信基礎設施與水、電、氣一樣具有公共基礎設施屬性,應對這部分基礎設施提供公權力上的保護。保護公共電信基礎設施,首先要明確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概念和範圍,我們依據2015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城市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的通知》(建規〔2015〕132號)的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將公共電信基礎設施限定在向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的通信光(電)纜、機房、基站、鐵塔、管道線路及其配套供電設施等,從而在實際工作中便於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第三條)。同時與民事責任相區分,即在本條例保護範圍以外的電信設施依照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2002年頒布的《電信建設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國家計委令第20號)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信管道建設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國務院辦公廳及中央編辦發布的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的“三定”方案也明確其承擔統籌規劃公用通信網的相關職能,此外在我市實際工作中也由市通信管理局具體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通信設施規劃和建設的有關要求。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市電信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三)關於政府支持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的內容。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是公共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用戶的通訊權,政府應當支持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活動,因此《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支持的有關內容: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建設、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二是市電信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劃及標準規範,組織編制全市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九條)。
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需要獨立占地的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第十條)。
四是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設定基站等,民用建築的權利人同意安裝的,應當為其提供便利(第十三條)。
(四)關於保障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及通行的內容。
一是建設項目應當將機房、管線等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設計檔案,並隨主體工程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一條)。
二是有關單位或部門規劃、建設公路、鐵路、橋樑、隧道、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等,應當事先通知市電信管理部門,協商同步設計並預留管線走廊及配套設施位置(第十一條)。
三是商務樓宇及居民住宅小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為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使用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第十二條)。
(五)關於規範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活動的內容。
一是為保障資源合理利用,減少重複建設,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共建共享,市電信管理部門要做好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的組織協調工作(第十六條)。
二是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要符合國家電磁輻射安全標準。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定期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對基站的電磁環境進行檢測,並公布結果(第十五條)。
三是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採取美化或者隱蔽措施,不得影響市容市貌(第十四條)。
(六)關於加強公共電信基礎設施保護的內容。
一是因土地或房屋徵收、城鄉建設、道路樓宇整修等原因需改動或遷移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應提前告知市電信管理部門和設施產權人;如需遷移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不得影響正常通信暢通(第十九條)。
二是為保障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安全,市電信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等依照有關規定對不同種類的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劃定具體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及相應的保護設施,並向社會公告;在此基礎上條例規定了禁止性行為,並設定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
三是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對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安全保護負責,履行日常巡護職責,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危害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七條)。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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