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部分非常設機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部分非常設機構的通知》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為撤銷部分非常設機構印發的通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8月6日印發實施。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8]64號
【發布日期】1998-08-06
【生效日期】1998-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部分非常設機構的通知
(津政發〔1998〕64號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本著精簡機構、提高辦事效率的原則,有關部門對現有非常設機構進行了認真清理。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於已完成原賦於的任務或工作可由有關職能部門承擔,又不涉及人員編制、經費的29個非常設機構予以撤銷。
今後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嚴格控制非常設機構的成立。凡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或可由有關部門承擔的任務,不設非常設機構;需要幾個部門共同承擔的工作,可由一個部門牽頭,採取聯合辦公的辦法加以解決,一般也不成立非常設機構。確需成立非常設機構的,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成立的非常設機構一般不設立常設辦事機構,不撥編制,不定級別,不刻制公章,非常設機構的任務完成後及時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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