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國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有序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助力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金融局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意見的通知。通知從最佳化行業結構,構建以政府支持為主的多元化擔保機構體系、鼓勵機構聚焦主業,支持創新機制提升擔保效能、推動加強銀擔合作,構建平等互信合理雙贏合作機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最佳化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環境、嚴格管理制度,維護行業規範健康發展良好秩序、完善地方監管體制,夯實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基礎等六個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津政辦發〔2015〕2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金融局《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2015年5月8日
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意見市金融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有序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助力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最佳化行業結構,構建以政府支持為主的多元化擔保機構體系
(一)積極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鼓勵財政或具有金融背景的國有企業參股融資性擔保機構,支持市財政、濱海新區財政出資及具有國資背景的擔保機構整合重組,建立資本金持續補充機制,加大資本金投入,充分體現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政策性功能,發揮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的主力軍作用。
(二)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支持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強、具有合理商業模式和專業經營團隊的實體企業參股融資性擔保機構;堅持市場化運作,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依託股東產業背景,發揮專業、服務、機制等優勢,著力在特定行業、特定業務領域形成具有特色的擔保經營模式,提高對小微企業融資的差異化、綜合化、全方位服務水平。
(三)加快設立政府控股或參股的再擔保機構。研究組建政府主導,按照“政策性導向、市場化運作、公司化管理”原則運行的再擔保機構,支持鼓勵具備條件的政策性擔保機構拓展再擔保功能,提高再擔保覆蓋率。充分發揮再擔保“穩定器”作用,為各中小擔保機構提供增信服務和風險分擔,進一步增強我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承保代償能力。
(四)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做大做強。支持合規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通過增資擴股、兼併、收購、重組等方式,提升資本實力,最佳化資本結構,整合業務資源;支持資本金規模較大、經營規範、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和異地開展業務。加快培育一批規模實力雄厚、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擔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有效提升行業實力和擔保規模。
二、鼓勵機構聚焦主業,支持創新機制提升擔保效能
(五)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聚焦主業。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堅持功能定位,完善經營模式,細分客戶群體和市場需求,深耕細作,提升擔保業務比重和資本金放大功效。
(六)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差異化創新。融資性擔保機構應針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輕資產、少資產的特點,加大產品研發力度,最佳化業務標準和業務流程,探索採用靈活多樣的反擔保方式,量身定製適應行業特性、符合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特色的創新性擔保產品和業務模式,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
(七)推動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內控管理,有效防控風險。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完善治理結構,健全制度建設,加強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夯實反擔保措施;強化信息化管理措施,自主選擇業務管理系統進行業務管理和財務核算,確保數據真實完整準確,不斷提高風險控制管理水平;加強人員管理,持續開展培訓教育,防範道德風險。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之間通過分保、聯保或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風險。
(八)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多元化經營,合理收費。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拓展擔保業務範圍,積極開展各類融資性擔保、非融資性擔保、符合規定的投資以及與擔保相關的諮詢業務。政府出資或國有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採取低收費政策,收取的擔保費用一般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不準收取擔保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
(九)規範擔保客戶保證金管理。為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不收取客戶保證金。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通過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加強反擔保抵(質)押物管理等方式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融資性擔保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客戶保證金管理的有關制度,明確客戶保證金收取、退還和代償的標準、條件和程式以及專戶管理等要求,並將相關制度報送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備案。融資性擔保機構應開立客戶保證金銀行專戶,不得與基本賬戶、一般賬戶等混用,不準挪用或占用客戶保證金。
三、推動加強銀擔合作,構建平等互信合理雙贏合作機制
(十)建立有效的溝通協作機制。探索將銀擔合作情況與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考核激勵掛鈎,切實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合作。推動銀擔雙方構建安全互利的合作模式,建立穩定深入的合作關係,根據各自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充分發揮擔保機構的功能作用。
(十一)推動擴大銀擔合作覆蓋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拓寬合作擔保機構範圍,重視融資性擔保機構內控管理、風險控制能力和規範程度,不得根據股權性質和資本金規模設定歧視性門檻,不斷提高擔保資源使用效率。
(十二)鼓勵合理最佳化銀擔合作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擔保貸款項目利率風險定價機制和保證金存繳機制,對運作規範、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優先向其承保項目提供信貸支持,給予利率優惠,適當放大擔保倍數,降低或取消擔保機構保證金繳存比例。
(十三)支持完善風險分擔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根據項目風險程度、申貸企業和承保擔保機構的資信等級,按照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確定合理的銀擔風險分擔比例。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最佳化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環境
(十四)建立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機制。自2015年1月1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有意願為我市中小微企業貸款(含個人經營性貸款)提供擔保,且擔保費率低於1.5%(含)的新增擔保業務,納入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補償範圍,對於無反擔保措施要求的擔保業務,擔保費率可提高至低於2%(含)。補償額度為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本金代償額減除通過司法訴訟程式和其他途徑已追回的金額,以及上年度已取得的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類融資擔保專項補貼資金後淨損失的50%,補償資金在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中列支。
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與貸款銀行建立風險分擔機制。銀行分擔風險在40%以上的,由融資性擔保機構和銀行就所承擔的代償本金實際損失共同享受風險補償;銀行分擔風險在40%以下的,僅融資性擔保機構享受風險補償,銀行不再享受風險補償。
(十五)建立財政資金政策引導長效機制。研究設立擔保機構發展資金,專門用於增加財政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本金、參股擔保機構,提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能力;完善擔保業務專項補貼資金管理,加大資金投入規模,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為科技型、創新型、創業型等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十六)最佳化行業發展政策環境。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享受免徵營業稅政策。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積極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採用公證、仲裁、律師服務、司法調解等手段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十七)推動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機制。支持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業務信息交流平台,加強擔保信息交流監督,防範擔保客戶信用風險。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合作方公開自身評級報告等基本信息。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十八)實施獎優限劣的分類監管政策。重點扶持擔保主業突出、經營管理較好、風險控制水平較高、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占比較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快發展。建立監管評級制度,融資性擔保機構根據自身評級結果,在享受財政資金獎勵、拓寬資金渠道及規模、放寬投資比例及風險控制指標限制、開展創新業務試點等方面適用相應扶持政策。
五、嚴格管理制度,維護行業規範健康發展良好秩序
(十九)強化非現場監測和風險預警。監管部門應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預警系統,對機構經營運作情況進行實時動態的統計監測。加強統計數據真實性檢查,建立分級負責的統計稽核制度,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有效。
(二十)實行資本金託管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融資性擔保機構應自主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資本金託管,資金使用範圍僅限於繳存保證金、支付代償、符合規定比例的投資以及正常合理的經營費用支出。
(二十一)嚴格許可證管理,完善退出機制。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施經營許可證管理,對未按要求申請換髮新證或存在嚴重資金違規行為的機構不予換髮許可證,相關違規信息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布。
(二十二)加強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監管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資料庫,持續強化執業培訓考核,對違規人員實施信息公示和行業禁入,不斷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二十三)支持融資性擔保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會應切實履行維權自律、協調服務職能,充分發揮在制定行業標準、推動制度落實、促進銀擔合作、組織人員培訓、加強行業交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會員規範經營、合作互助、信息共享、自律發展。
六、完善地方監管體制,夯實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基礎
(二十四)明確監管組織體系。市金融局負責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準入、變更及退出審核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協調各區縣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融資性擔保機構註冊地區縣人民政府承擔機構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責任,負責本轄區機構非法集資等風險處置工作。
(二十五)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建立市和區縣兩級監管機制,各區縣人民政府應明確相應監管部門,建立相對穩定的專業化監管隊伍,加大人力、經費等投入,配備必要的監管設施,提高監管部門履職能力;完善風險預警及協調處置機制,採取有效的監管手段,嚴格日常監督管理,確保不出現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二十六)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建立區縣監管履職評價制度。根據各區縣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實際和機構風險狀況,對區縣監管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與各區縣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規劃、機構設立、創新試點等工作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