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天津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天津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出台的管理制度,在在2013年9月21日第十屆校友代表大會上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天津大學校友總會”。(Tianji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縮寫TUAA。
第二條:本會是由天津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團體,為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母校,服務校友,廣泛聯絡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繼承和發揚學校的優良傳統與校風,為母校的發展、為振興中華做出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教育部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天津市天津大學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與海內外校友的日常聯繫,做好校友總會與各地校友會的組織建設工作。
(二) 充分調動海內外校友的智力資源優勢,開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協作與交流,凝聚校友力量;
(三) 充分發揮廣大校友的作用,加強信息溝通,促進母校與地方以及校友之間的全面合作;爭取校友對母校發展建設的支持;
(四) 協助母校徵集校友以及社會各界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五) 協助母校拓展辦學資源,接受海內外校友的捐贈;
(六) 編輯出版校友刊物,建設校友資料庫和校友總會網站。
(七) 其他校友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會。
1. 從一八九五年北洋大學建校以來各個時期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各國留學生,及在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2. 一九五二年院系調整前在西北聯大、西北工學院、泰順北洋工學院、北洋工學院西京分院、國立北洋大學北平部、南開大學工學院、河北工學院、津沽大學工學院、清華大學化工系、北京大學化工系、燕京大學化工系、唐山鐵道學院化工系、北京鐵道學院建築工程系等院系畢業或肄業的學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員工,根據本人自願,均可為本會會員。
3. 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訪問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有名望的兼職人員。
4. 凡對天津大學做出重要貢獻,並對天津大學有深厚情誼的上述確定人員之外的人員,經本人同意,可接納為天津大學名譽校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向各地校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登記表;
(二) 經各地校友會理事會通過備案。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在產生校友會各機構成員時,有推舉權、被推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提出建議或意見;
3. 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4. 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和資料。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校友會會章,繳納會費;
2.關心校友會的工作,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關心母校的發展,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
4.積極向校友總會刊物投送稿件。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地校友會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五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名額按地區分配,由各地方校友會協商推舉產生。理事會理事可以推選連任。
第十八條: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指導理事會工作。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對外代表總會;
2.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 推舉名譽會長、顧問、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特約理事、秘書長;商定下屆理事會理事名額分配;
4. 討論和決定總會工作的方針、計畫及重大事項;
5. 提出修改本會章程的建議;
6.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7.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每年定期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為加強與國外校友聯繫,設海外特邀理事,特邀理事由海外校友會(同學會)會長中產生,並邀請其參加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會員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推選連任,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與各地方校友會無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一)天津大學各地方校友會是當地校友的組織,負責與當地校友聯絡及開展相應工作,其工作人員由當地校友推薦產生。總會與各地校友會建立密切的工作聯繫,指導其開展工作。各地校友會又是當地的獨立社會團體,應遵守當地的有關法規。凡新成立的天津大學地區校友會,需經學校授權使用“天津大學”某地方校友會,並報校友總會備案。
(二)各學院校友會是專業性、聯誼性校友組織,接受學校和學院的管理和監督,接受校友總會的工作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員會費的繳納、使用、收支由各地校友會支配;
(二)捐贈;
(三)學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格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和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修訂經2013年9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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