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國語大學章程

天津外國語大學章程

天津外國語大學章程是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與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外國語大學章程
序言
天津外國語大學是天津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前身之一是始建於1921年的天津工商大學,主體前身是1964年成立的秦皇島外語專科學校,後更名為河北外國語專科學校、天津外國語專科學校。1970年,與其他院校合併組成天津師範學院。1974年,經國務院科教組批准,學校恢復並改名為天津外國語學院。2010年,經教育部批准更名為天津外國語大學。
建校以來,學校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實際,秉承“中外求索,德業競進”的校訓,確立了“以人為本,特色發展”的辦學理念,“以特色發展帶動內涵發展促進和諧發展”的戰略方針,“具有自主學習能力和跨文化交際能力”的複合型國際化人才培養目標,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外國語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與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為天津外國語大學,簡稱“天津外大”、“天外”;英文校名為TianjinForeignStudiesUniversity,縮寫為“TFSU”。
第三條學校住所地為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117號,設有馬場道校區和濱海校區(濱海新區大港學府路60號)。
第四條學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學校遵循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
第七條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天津外國語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推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八條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建設以國際化為主要標誌的多科性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學校舉辦者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學校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監督以及依法開展的考核評估。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及更名,須報舉辦者批准。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及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翻譯培訓等相關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按照自願和非營利原則,依法自主管理支配學校合法經營並經備案審核的服務性收費;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學校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維護學校利益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與侵犯。
第十一條根據法律、法規,學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和天津市的教育教學標準;
(二)不斷提高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
(三)為國家和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及對外交流提供智力支持和相關服務;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六)執行舉辦者的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七)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辦學形式
第十二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優先保障各類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實施的高等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適當拓展繼續教育及其他形式教育。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根據辦學特色和人才需求,學校可在專業設定許可權內自主試行多種人才培養模式,對達到相關培養標準的學生,頒發相應證書或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三條學校人才培養堅持質量為先,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依法自主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學校推行校院兩級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實施教學質量年度報告制度和畢業生就業狀況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學校以學科建設為引領,提升整體辦學實力。
學校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創新,保持和提升國際化特色與優勢,實現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教育學、工學、藝術學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學校科學研究注重國家政策導向,緊緊圍繞重大理論問題與現實問題,瞄準學術前沿,發揮中外合作優勢,提高協同創新水平和科學研究質量,建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系。
第十六條學校與社會有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進國家和區域發展,構建特色社會服務體系。
第十七條學校依託天津對外開放優勢和自身特色,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學校借鑑、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領域的國際化;依法與境外教育機構開展合作辦學,深化國際交流與合作,大力發展留學生教育。
根據國家戰略需求,依託海外孔子學院等機構,推廣漢語國際教育,增進多元文化交流與溝通。
第四章 學生
第十八條學生是指被學校按規定程式依法錄取、在學校註冊並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留學生是學校學生的重要組成部分。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關於留學生教育管理的相關規定。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和有關要求,自主調節本科各專業招生比例以及各類型研究生錄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在國家統一考試的基礎上,學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人才培養需要,自主選拔錄取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
第二十條學生的基本權利是: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充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平等享受學校提供的服務;
(二)公平獲得赴國內外學習、研究、實習實踐、文化交流等機會;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資助獎勵,公平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
(四)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並自主選修課程;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參與學校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情況,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學生的基本義務是:
(一)以學校人才培養目標為指引,勤奮學習,完善人格,實現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二)尊重教師,珍惜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按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維護校園環境;
(六)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自覺堅持學術自律;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按照國家學籍管理規定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學生,學校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學校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學習經歷證明。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救助和申訴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建社團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五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學校根據部分崗位要求,聘用高水平外籍人員,建設具有國際化特色的教職員工隊伍。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七條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學校教職員工的權利:
(一)教師享有學術自由,可自主選擇學術方向;
(二)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學習機會和條件;
(三)公平獲得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情況,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學校教職員工的義務:
(一)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及學術規範,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提高教學科研水平及管理服務質量;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對成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紀的教職員工,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一條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障機構和程式。
學校成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設有教職員工福利委員會,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學校特聘(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師以及外籍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等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三十三條中國共產黨天津外國語大學委員會(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校內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校黨委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校黨委的產生及議事規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執行。
第三十四條中國共產黨天津外國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預防與懲治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校紀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會相同。
第三十五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和處理學校日常行政工作。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由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
第三十六條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依法統籌行使學術事務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的最高學術機構。學校尊重並保障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學術權力。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事務;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與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專門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組織規程、章程;
(八)學校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等;
(九)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十)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事務。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六)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校內不同學科、專業的學術造詣精深、學風端正、原則性強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者組成,委員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委員的確定須經過公平、公正、公開的推薦、遴選等民主程式,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4年。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國際化發展委員會、學術規範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等依據其章程執行。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依法運行,其他專門委員會按照學術委員會授權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五)審議學校上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職責。
學校工會為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院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與本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利益相關的重要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每2年舉行一次。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自主合理設定、變更或撤銷內部黨政職能部門。各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圖書情報、信息技術等教學輔助機構及其它公共服務部門代表學校履行相關領域的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各種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統籌協調開展相關工作。
學校依法設定的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十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學校與校外單位聯合組建的機構,按照有關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二條學院是學校設定的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條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設定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直屬機構。
具有獨立建制的校屬研究機構及教學單位,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學院根據學校規定或授權,享有以下職權:
(一)根據學校辦學理念、戰略方針和自身特色,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學院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四)負責制訂本學院內部工作規則,組織協調內部機構運行;
(五)負責組織本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教育、管理;
(六)負責管理和使用學校劃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學院黨組織負責領導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領導本學院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支持院長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院長是學院主要行政負責人,在校長領導下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長應定期向學院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四十七條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學院黨政聯席會依據其議事規則討論和決定本學院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
第四十八條學院根據學校的學術管理規定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務管理的重要組織機構,是教授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教授委員會按照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和自身規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九條學院根據需要設立系、教研室等。系、教研室根據學院授權開展工作,其設定和撤併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七章 財務、資產及後勤
第五十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提高辦學實力。
第五十一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預算管理體系,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建立審計報告制度,嚴格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二條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校名等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三條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後勤保障、信息技術設施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後勤服務保障。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五十四條學校理事會是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議事與監督機構,由關心學校發展的校內外各界人士組成。理事會是學校實現決策民主、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在學校密切社會聯繫、擴大決策民主、爭取社會支持、完善監督機制等方面履行相應職能。理事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代表學校接受校內外集體及個人的捐贈,依法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助力學校事業發展。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學校校友包括在天津外國語大學(含前身)歷史沿革各個階段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人員,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經學校認定、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校友對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
第五十七條學校校友會是由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的、非營利性的民眾組織,依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學校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並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八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圖案為圓形,中央為地球圖案,地球圖案之上是學校鐘樓建築圖案,圖案周圍有中英文校名。徽章為郭沫若手書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五十九條學校校旗為“天外藍”色(c=90,m=80,y=0,k=15)的長方形旗幟,印有學校徽志、郭沫若題寫的校名及學校英文校名的標準組合。
第六十條學校校歌為《天津外國語大學校歌》。
第六十一條學校校慶日為9月15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審定,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准,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本章程生效後,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經核准後,由學校向社會發布。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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