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區農業和園林局行政執法行為

天河區農業和園林局行政執法行為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河區農業和園林局行政執法行為
  • 處罰種類::沒收盜伐的林木行為
  • 違法行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

(一)林業和園林綠化類
1、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違法行為內容:(1)行為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行為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處罰種類:責令補種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278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2、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檔案、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檔案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檔案、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檔案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檔案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檔案、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違法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種、采脂和其他活動,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等活動,導致森林、林木受到毀壞
違法行為內容:(1)行為人違法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種、采脂和其他活動,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等活動
(2)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範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樹木,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278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採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3)《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67號)第六十二條:“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範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5、未按照規定完成造林任務
違法行為內容:(1)行為人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2)行為人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
(3)除國家特別規定的乾旱、半乾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
(4)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處罰種類:平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第四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278號)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①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②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
③除國家特別規定的乾旱、半乾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
④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6.擅自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未經批准,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沒收產品、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278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2)《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4年4月30日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修訂)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進行處罰:(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無證經營、加工的,予以取締,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擅自進入木材市場以外的產地收購木材的,沒收產品,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7、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278號)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9月18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十五、二十一條:
第十一條: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確需徵用、占用林地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發給使用林地許可證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續。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徵用、占用生態公益林地的,必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禁止亂批、濫占林地。臨時使用林地進行採石、采砂、採礦、取土和修築工程設施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按規定繳納林木補償費(不伐除林木的除外)、森林植被恢復費。臨時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保護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損毀批准用地範圍以外的林地及其附著物。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為兩年,超過兩年的,按徵用、占用林地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改變林地使用性質的,其批准檔案和證件無效。對違法用地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林地原狀,退還使用的林地。對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壞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罰。
8、非法運輸、承運木材
違法行為內容:(1)行為人無木材運輸證運輸
(2)行為人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
(3)行為人使用偽造、塗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
(4)行為人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運輸
(5)行為人重複使用木材運輸證運輸
(6)行為人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278號)第四十四條:“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並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偽造、塗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並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並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2)《廣東省木材運輸監督檢查辦法》(粵府【1994】113號)第十條:“違章運輸的木材,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木材檢查站,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的,沒收其所運木材,可對貨主並處以相當於沒收木材價款10—50%的罰款;對承運單位或個人處以相當於沒收木材價款10—30%的罰款;(二)對所運木材的數量與木材運輸證記載不符的,沒收其超過檢尺允許材積誤差1%以外部分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記載不符的,沒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三)對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運輸的,限期提供木材來源合法證明和說明延誤原因,補辦木材運輸證後予以放行,逾期不補辦的,按無證運輸木材處理。補辦木材運輸證的期限,省內流通的為10日,外省運進(經)我省的為15日;(四)對重複使用木材運輸證運輸的,沒收所運木材,並對貨主處以相當於木材價款10—50%的罰款;(五)對使用偽造、塗改運輸證運輸木材和藏匿、偽裝偷運、強行沖卡逃避木材檢查站檢查的,除沒收所運木材外,對貨主處以相當於木材價款10—50%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六)在依法處理違章運輸木材時,必須按規定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林業行政處罰收據》給當事人;(七)違章運輸木材經木材檢查站按規定處理後,沿途木材檢查站不得重複處理;但如發現有明顯的處理不當或有新的違章,木材檢查站可按有關規定處理;(八)違反規定運輸野生保護動物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理。對外省(區)運進(經)我省的木材,無起運省(區)規定的有效證件的,予以扣留,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處理。”
9、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未經批准,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
處罰種類:沒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278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並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3倍以下的罰款。”
10、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處罰種類: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特許獵捕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2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第三十三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11、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違法行為內容:(1)行為人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2)行為人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
處罰種類: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狩獵證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2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第三十四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2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1)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2)沒有獵獲物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植5倍以下的罰款;(二)沒有獵獲物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3)《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01年5月31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保護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捕工具,有獵獲物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12、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2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第三十六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相當於恢復原狀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標準執行。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以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
13、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違法行為內容:(1)行為人非法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2)行為人非法出售、收購、宰殺、運輸、攜帶、貯存和郵寄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處罰種類: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2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第三十七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2)《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出售、收購、宰殺、運輸、攜帶、貯存和郵寄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4. 非法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處罰種類:沒收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2)《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01年5月31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保護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15、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處罰種類: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七條:“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捅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2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第三十八條:“偽造、倒賣、轉讓狩獵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標準執行。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照《野生運動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16、外國人未經批准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採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
違法行為內容:外國人未經批准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採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
處罰種類: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標本、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2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第四十條:“外國人未經批准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採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並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17、非法加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非法加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處罰種類: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01年5月31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加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保護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8、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而食用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01年5月31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而食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9.為非法捕殺、捕撈、宰殺、收購、出售、加工、利用、儲存、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提供工具或者場所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為非法捕殺、捕撈、宰殺、收購、出售、加工、利用、儲存、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提供工具或者場所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01年5月31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為非法捕殺、捕撈、宰殺、收購、出售、加工、利用、儲存、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提供工具或者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保護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0、擅自建立野生動物狩獵場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擅自建立野生動物狩獵場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01年5月31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建立野生動物狩獵場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撤銷,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1、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
違法行為內容: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2. 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
違法行為內容: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3.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4.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5.森林防火期內森林經營單位未設定防火警示標誌、行為人違反規定進入森林防火區
違法行為內容:(1)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
(2)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
(3)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的;(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26.生產、經營假、劣種子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生產、經營假、劣種子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處罰。”
27.未取得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
違法行為內容:(1)行為人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
(2)行為人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
處罰種類: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28. 在國內銷售境外種子、未經批准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
違法行為內容:(1)行為人為境外製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
(2)行為人為境外製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
(3)行為人未經批准私自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
處罰種類: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為境外製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
29.經營種子、種苗不符合有關規定
違法行為內容:(1)行為人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
(2)行為人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籤或者標籤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
(3)行為人偽造、塗改標籤或者試驗、檢驗數據
(4)行為人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
(5)行為人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籤、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籤或者標籤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三)偽造、塗改標籤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四)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條:“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籤、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0.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1.違反規定採種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採種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採種行為,沒收所採種子,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採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採種行為,沒收所採種子,並處以所采林木種子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2.違法收購林木種子
違法行為內容:(1)非指定單位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範圍內組織收購種子
(2)行為人未經批准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處罰種類:沒收種子、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的種子,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有計畫地統一組織收購和調劑使用,非指定單位不得在基地範圍內組織收購。
未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購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收購的種子,並處以收購林木種子價款二倍以下的罰款。”
33.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試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34.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1997年林業部令第13號)第十八條:“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項目,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的經濟補貼,並可酌減或者停止該項目下一年度的投資。
對前款行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並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35.違法核發《林木良種合格證》或者《良種壯苗合格證》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違法核發《林木良種合格證》或者《良種壯苗合格證》
處罰種類:警告,撤銷核發證件資格,罰款
法律依據:《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1997年林業部令第13號)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林木良種合格證》或者《良種壯苗合格證》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撤銷其核發《林木良種合格證》或者《良種壯苗合格證》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36.偽造《林木良種合格證》或者《良種壯苗合格證》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偽造《林木良種合格證》或者《良種壯苗合格證》
處罰種類:沒收,罰款
法律依據:《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1997年林業部令第13號)第二十條:“偽造《林木良種合格證》或者《良種壯苗合格證》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予以沒收,並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內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
37.偽造、變造、塗改林木、林地權屬憑證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偽造、變造、塗改林木、林地權屬憑證
處罰種類:沒收,罰款
法律依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塗改本辦法規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偽造、變造、塗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偽造、變造、塗改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材料的,由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認定其無效,收繳其偽造、變造、塗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材料,並可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8.當事人擅自轉讓、租賃、承包,或以有爭議的林木、林地作價入股
違法行為內容:當事人擅自轉讓、租賃、承包,或以有爭議的林木、林地作價入股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處理辦法》(2006年省政府第111號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擅自轉讓、租賃、承包,或以有爭議的林木、林地作價入股的,其行為無效,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對出讓、出租、發包或以林木、林地作價入股方的違法所得,並對調處裁定、決定確定的林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39.當事人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建設以及造林、採種、采脂、采枝葉等生產性活動
違法行為內容:當事人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建設以及造林、採種、采脂、采枝葉等生產性活動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處理辦法》(2006年省政府第111號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建設以及造林、採種、采脂、采枝葉等生產性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調處裁定、決定確定的林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有關毀林的規定予以處罰。擅自採伐有爭議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關濫伐林木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0.違反規定進行破壞濕地活動
違法行為內容:
(1)行為人擅自圍(開)墾、填埋濕地
(2)行為人擅自在濕地範圍內挖塘、采砂、取土、燒荒
(3)行為人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設施
(4)行為人非法占用、徵用重點濕地
(5)行為人開墾、占用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天然濕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6)行為人擅自移植、採伐、採摘紅樹林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破壞濕地的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2006年6月1日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濕地保護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破壞濕地的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圍(開)墾、填埋濕地的,處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二)擅自在濕地範圍內挖塘、采砂、取土、燒荒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設施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占用、徵用重點濕地的,處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五)開墾、占用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天然濕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處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六)擅自移植、採伐、採摘紅樹林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非法占用、徵用紅樹林地的,處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當事人拒不恢復濕地或者恢復濕地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濕地保護有關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所需的濕地恢復費由當事人承擔。
林業、農業、水、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等濕地保護有關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41.違反規定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未取得採集證或者未按照採集證的規定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採集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三條:“未取得採集證或者未按照採集證的規定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採集證的,並可以吊銷採集證。”
42.違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違法行為內容: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處罰種類: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43.偽造、倒賣、轉讓採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准檔案、標籤
違法行為內容:行為人偽造、倒賣、轉讓採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准檔案、標籤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收繳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六條:“偽造、倒賣、轉讓採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准檔案、標籤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44.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採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准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
違法行為內容: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採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准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
處罰種類:沒收所採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採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准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45.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違法行為內容:單位或者個人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67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6.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違法行為內容: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67號)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47.在森林公園內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
違法行為內容:(1)行為人在森林公園內進行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2)行為人在森林公園內砍伐、損毀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3)行為人在森林公園內進行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破壞景觀的行為
(4)行為人在森林公園內排放超標的廢水、廢氣和生活污水以及亂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5)行為人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改建墳墓
(6)行為人在森林公園內進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10年7月23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 “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一)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二)砍伐、損毀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三)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破壞景觀的行為;
(四)排放超標的廢水、廢氣和生活污水以及亂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新建、改建墳墓;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森林公園內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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