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規範收費行為,嚴肅財經紀律,增強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天水市發布了《天水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天水市
  • 適用範圍:稅收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規範收費行為,嚴肅財經紀律,增強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財政部《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及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境內有非稅收入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集團)和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非稅收入是部門和單位憑藉政府賦予的強制性,壟斷性只能或國有資產(資源)、國家投入所取得的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應遵循“所有權屬國家,調控權屬政府,管理權屬財政”的基本原則,並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專設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是非稅收入主管部門。
天水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具體負責金市有關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及市級非稅收入計畫的制定、審核、匯總、收繳工作,並對各縣區非稅收入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各級人行、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配合財政部門對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辦法中非稅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主管部門、政府或行政事業單位委託的機構(以下簡稱“部門和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或依靠國有資產(資源)和國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稅收以外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廣義的非稅收入還包括社會保障資金、住房基金,政府債券等收入。因其分別具有獨立的運行管理體系,不屬本辦法規定的範圍。
第六條 非稅收入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納入預算內管理的非稅收入,另一類是納入預算外管理的非稅收入。具體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含各種基金、附加、資金和專項收入),罰沒收入和憑藉政府職能籌集的資金等;
(二)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及省財政和省物價部門共同審批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和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三)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徵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法規和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承包費、分成收入、基金上解收入等;
(五)依靠國有資產(資源)和國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取得的其他各種財政性資金。如: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股權收益、捐贈收入、廣告收入、有線電視收視費、彩票資金、銀行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六)其他非稅收入。
第七條 部分非稅收入,如門票、廣告費、有線電視收視費、場地房屋出租費等應依法納稅,納稅後的部分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收入應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一)各項收入是依靠政府賦予的行政職能取得的;
(二)從事經營、服務的人員經費是由國家財政供給的;
(三)從事經營、服務所用的資產等是國家投入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屬於非稅收入,不納入國庫和財政專戶管理、但必須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核算,並依法納稅。
第九條 非稅收入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程式和辦法進行收繳。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的立項權集中在中央和省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費和基金項目,隨意調整標準和擴大範圍。
第十條 非稅收入一般由政府委託各職能部門徵收;但政府性集資及部分時間短、地點集中的收費項目也可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執收執罰部門應將收取的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坐收坐支。
非稅收入上繳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嚴格按規定做好款項的撥付工作。
第十一條 非稅收入的收繳實行收繳分離辦法。具體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執收執罰過程中採取由徵收單位開票,委託銀行代理收款,財政統一管理的一種收費管理方法。非稅收入主管部門應依據不同部門收費的特點,分別確定不同的代收形式,並向社會公布。
(一)收費項目比較集中,收費額度較大且相對穩定的執收執罰單位,必須取消收入過渡戶,實行收繳分離制度。
(二)凡屬零星分散、夜間執勤、流動性大、收費業務頻繁、地處偏僻等原因不便於實行收繳分離方式的收費、罰沒項目,經非稅收入主管部門批准,可暫不實行收繳分離辦法。暫不實行收繳分離辦法的部門和單位,在履行徵收職能時由徵收部門和單位直接收款並開具正式收費票據,但收款單位必須將收取的非稅收入在次日或規定時間內,用規定的繳款憑證及時足額繳入代理銀行網點的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執收執罰部門在收繳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進行罰款同時,必須使用甘肅省財政廳統一印製和監製的收費和罰沒票據。執收執罰部門使用不合規票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財務部門不能作為報銷的憑證。
第十三條 實行收繳分離的部門和單位在履行收費職能時,有關幫門和單位應按以下規定程式執行:
(一)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皺款人繳費;
(二)繳款人執繳款書到代垣銀行繳款。
(三)代理銀行辦理售款手續,將繳款書回執聯鐾章詹退回繳款人,將收取款項劃入財政專戶或國庫;
(四)繳款人交款後,憑代理銀行簽章的繳款書面抗缺到執收單位換取正式收費票據;
(五)代理銀行收款後,將繳款書財政專戶記賬聯集中送財政部門記帳;
(六)財政部門定期向執收單位提供對賬單,執收單位定期與財政部門對帳;
(七)代理銀行定期向執收單位提供對帳單,財政部門根據執收單位的對帳資料與代理銀行對帳,保證執收單位、代理銀行和財政部門三方帳目相符;
(八)繳款人繳款時發生誤繳的,可以提出退款申請,經執收單位核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從財政專戶中退付。
第十四條 各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收繳非稅收入,不得隨意緩、減、免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後報向級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非稅收入的核算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各部門和單位內設的機構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不得管理非稅收入
第十六條 各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向業務主管部門和非稅收入主管部門在年初編報非稅收入計畫或預算;年終編報非稅收入決算,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非稅收入主管部門應做好季度和年度的會計報表工作,提高財務信息工作質量。
第十七條 非稅收入主管部門負責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執收執罰部門的非稅收入進行稽查。
第十八條 稽查內容:
(一)非稅收入的徵收及上繳情況;
(二)非稅收入財務制度、會計核算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各類收費、罰沒票據的使用情況;
(四)與非稅收入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稽查程式:
(一)實施稽查前,向被查單位下達稽查通知書;
(二)對被查單位非稅收入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稽查出的問題聽取被查單位的意見,並做出結論;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本辦法及有關法規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 稽查部門和稽查人員的職責:
(一)查閱或者調閱被查單位與非稅收入有關的報表、帳簿、票據、檔案等資料;
(二)向被查單位、.其他單位或知情者進行調查、取得有關證據材料;
(三)查處非稅收入中的違法行為並做出處罰決定;
(四)對被查單位非稅收入管理提出整改意見;
(五)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稽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由省政府統一印製頒發的《行政執法證》。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非稅收入徵收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由非稅收入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非稅收入主管部門應對舉報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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