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鄉更新辦法(試行)

《天水市城鄉更新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6月3日天水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城鄉更新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20日
  • 發布單位: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鄉更新活動,進一步促進城鄉土地有計畫開發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最佳化產業結構,統籌城鄉發展,傳承歷史文化,提高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更新,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城鄉更新規劃範圍內,對低效存量建設用地進行整治、改善、重建、提升的活動。
第三條 城鄉更新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劃統籌、集約有序、保障權益、利益共享、公開公平、公眾參與、公益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更新應當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實現下列目標:
(一)加強公共設施建設,提升城市功能品質;
(二)拓展市民活動空間,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三)推進環保節能改造,實現城市綠色發展;
(四)注重歷史文化保護,保持城市特色風貌;
(五)最佳化城市總體布局,增強城市發展動能。
第五條 城鄉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服從國土空間規劃。城鄉更新實行城鄉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制度。
第六條 城鄉更新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分別由市、縣區政府、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主體實施。
第七條 市政府負責審議城鄉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審定城鄉更新規劃、計畫和城鄉更新資金使用安排、審定城鄉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及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對全市城鄉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八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協調全市城鄉更新工作及實施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負責編制城鄉更新項目計畫和資金安排計畫,參與城鄉更新規劃,指導和組織編制城鄉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審核城鄉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多渠道籌集資金,推進成片連片更新改造;統籌城鄉更新安置房的建設、安置和資金監管。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城鄉更新相關的產業指導政策,統籌安排涉及政府投資的更新項目及各類補助資金。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計畫,安排核撥城鄉更新項目資金。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實施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擬定城鄉更新相關的規劃及城鄉更新用地儲備範圍紅線;運用徵收和協商收購等多種方式,做好土地整合歸宗,負責城鄉更新過程中土地使用權出讓、回收和土地整理儲備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實施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
市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城市更新部門建立數據信息共享和交換機制。
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辦理城鄉更新項目的行政審批、積極配合協助城鄉更新項目的有關工作。
除市政府指定由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實施的項目外,其它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一般由縣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城市更新部門進行監督指導。
第九條 縣區政府是城鄉更新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的城鄉更新工作,組織本轄區城鄉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城鄉更新改造計畫和相關方案編制;組織實施本轄區城鄉更新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由其實施的城鄉更新項目。縣區城鄉更新部門具體組織實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配合承擔城鄉更新的相關實施工作,維護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十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更新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利益相關人及公眾的意見表達渠道,保障其在城鄉更新政策制定、計畫規劃編制、實施主體確認等環節以及對搬遷補償方案等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更新的程式、計畫與規劃
第十一條 城鄉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城鄉更新單元計畫制定;
(二)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編制;
(三)城鄉更新實施主體確認;
(四)原有建築物拆除、功能改變、綜合整治和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六)開發建設;
(七)回遷安置。
市政府因最佳化營商環境以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按規定最佳化相關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城鄉更新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作為城鄉更新單元劃定、城鄉更新單元計畫制定和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
全市城鄉更新專項規劃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制定,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明確中長期城鄉更新的指導思想、目標、策略和措施,提出城鄉更新規模和更新重點。指導全市城鄉更新單元劃定、城鄉更新計畫制定和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編制。
第十三條 城鄉更新單元規劃依據城鄉更新專項規劃,結合城鄉發展戰略制定。
第十四條 城鄉更新單元是城鄉更新實施的基本單位。一個城鄉更新單元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城鄉更新項目。城鄉更新單元的劃定應當執行有關技術規範,綜合考慮原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情況、自然環境以及產權邊界等因素,保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並且相對成片連片。
第十五條 城鄉更新單元實行計畫管理。
城鄉更新單元計畫依照城鄉更新專項規劃制定,包括更新範圍、申報主體、物業權利人更新意願、更新方向和公共用地等內容。更新方向應當按照法定圖則等法定規劃的用地主導功能確定。
城鄉更新單元計畫實行有效期管理,一般有效期為兩年,如有特殊情況,報請市縣區政府研究同意後,予以延期,不符合有效期管理規定的,由市、縣區政府確認並公告後失效。
第十六條 綜合整治類城鄉更新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報城鄉更新單元計畫:
(一)僅增加不超過現狀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的電梯、連廊、樓梯、配電房等輔助性公用設施;
(二)僅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改造。
第十七條 城鄉更新單元規劃是城鄉更新項目實施的規劃依據,應當根據城鄉更新單元計畫、有關技術規範並結合法定圖則等各項控制要求進行編制,並明確下列事項:
(一)城鄉更新單元的目標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開發建設指標、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設計、利益平衡方案等;
(二)學校、醫院、養老院、公安派出所、消防站、文化活動中心、綜合體育中心、公交首末站、變電站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要求;
(三)創新型產業用房、公共住房等配建要求;
(四)無償移交政府的公共用地範圍、面積;
(五)其他事項。
市、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編制的指導、監督,確保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第十八條 納入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的應當編制單元策劃方案,單元策劃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更新單元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鄉更新單元內更新項目的具體範圍、更新目標、更新方式和規劃控制指標及徵收安置總量;
(三)城鄉更新單元內城市設計指引;
(四)城鄉更新單元的實施經濟分析及資金來源安排;
(五)需要分期實施的,列出分期實施的項目範圍、時序和資金安排建議;
(六)加大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及文保單位方案編制;
(七)其他應當予以明確的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城鄉更新單元不得違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相關規定,注重保護城鄉特色資源,延續歷史文化傳承,塑造具有特色的城市風貌,加強對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的保護、修繕和合理利用;
(二)城鄉更新單元不得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耕地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大危險設施管理控制區、城鄉基礎設施管理控制區等城市控制性區域管制要求;
(三)城鄉更新單元內拆除範圍的用地面積原則上應當大於10000平方米;
(四)優先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鄉公共利益項目。鼓勵增加公共用地、集約利用土地。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等用地面積結合單元策劃面積規模,原則上不少於策劃方案總面積的15%。城鄉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有更高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充分開展土地、房屋、人口的現狀數據調查,測算改造成本和權益面積,按照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科學合理設定規劃建設總量。尊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合理保障公眾、權利人、參與城鄉更新的其他主體的利益。
第二十條 城鄉更新單元策劃方案,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制定,依法按程式進行公示、徵求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組織專家論證。城鄉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門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二十一條 城鄉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後,涉及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結合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組織編制城鄉更新年度計畫,年度計畫包括單元計畫,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
各縣區政府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門申報納入下一年度城鄉更新計畫的項目。
市政府各主管部門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縣區政府主管部門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可於每年6月底前分別向市(縣區)城市(鄉)更新部門申報下一年度城鄉更新計畫項目,縣區城鄉更新部門將計畫項目匯總上報市城市更新部門。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統籌、協調,經徵求縣區政府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意見後,擬定年度城鄉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審定;所需資金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按發展改革部門投資立項所確定的資金來源予以安排,其中屬於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還應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城鄉更新年度計畫可以結合推進更新項目實施情況報市政府進行定期調整。當年計畫未能完成的,可在下一個年度繼續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區納入城鄉更新年度計畫的項目,由縣區政府組織編制城鄉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編制城鄉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符合更新單元策劃方案以及城鄉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規範。
第二十五條 縣區城鄉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經專家論證、徵求意見、公眾參與、部門協商、縣區政府決策等程式後,形成實施方案草案及相關說明,由縣區政府上報市城市更新部門審核。
市城市更新部門牽頭,會同相關單位召開城鄉更新項目協調會議,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協調會議應當重點審議項目實施方案中的融資計畫、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土地房屋徵收時限、產權調換、安置房建設計畫、環境影響等重要內容。
縣區上報的城鄉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經審議、協商、論證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門向屬地縣區政府書面反饋審核意見。縣區政府應當按照審核意見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
縣區城鄉更新項目實施方案修改完善後,由縣區城鄉更新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公示、徵求意見,公示及徵求意見結束後,由縣區政府修改完善後報市政府審議通過後進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市政府議定事項和城鄉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的批覆,辦理行政審批手續。城鄉更新項目符合重點、緊急項目綠色通道審批規定的,可以納入綠色通道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更新的範圍、方式和主體
第二十七條 下列土地申請納入全市更新資料庫後,可列入城鄉更新範圍:
(一)城鄉規劃區“改變土地用途退出第二產業,進入第三產業”的用地;
(二)城鄉規劃確定不再作為工業用途的廠房(廠區)用地;
(三)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以及產業低端,使用效率低下的原廠房(廠區)用地;
(四)不符合環境要求和安全生產及產業布局調整的廠房(廠區)用地;
(五)在城鄉規劃範圍內,布局散亂、基礎設施落後、城鄉更新規劃確定改造的舊村莊;
(六)由政府依法組織實施的舊城區、危破舊房和棚戶區等地段進行更新改造的區域。
第二十八條 城鄉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
全面改造主要適用於在城鄉重點區域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產業結構、改善城鄉面貌以拆除重建為主要方式的城鄉更新項目。
微改造適用於功能改變和綜合整治,指在維持原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建築物局部拆建、功能置換、修繕整治、保護利用、完善基礎設施等辦法實施的更新項目。主要範圍為建成區內用地功能與城鄉(縣區、鎮)發展不相適應、土地利用率低、人居環境差的地塊。
第二十九條 城鄉更新規劃區內的舊村莊更新原則上以城鄉更新部門為主體,統一規劃、統一更新,不得私自引進市場主體。
第四章 更新的類型
第三十條 城鄉更新主要包括拆除重建類、功能改變類和綜合整治類。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程式進行拆除重建、功能改變或者綜合整治:
(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
(四)依法或者經市政府批准應當進行城鄉更新的其他情形。
拆除重建類城鄉更新
第三十一條 拆除重建類更新包括以下情形:
(一)城鄉建成區通過綜合整治、功能改變等方式難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以通過拆除重建方式實施城鄉更新的;
(二)環境污染嚴重、通風采光嚴重不足,不適宜生產、生活;
(三)鑑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建築質量有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四)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鄉規劃實施;
單棟或者零散建築經鑑定為危房,但無法按照要求劃入城鄉更新單元的,不納入拆除重建類城鄉更新,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置。
第三十二條 根據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的規定,城鄉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權屆滿之前,因單獨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利益或者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划進行舊城區更新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備其它法定收回條件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 無償移交給政府的公共用地中,用於建設與城鄉更新項目配套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應當優先安排,與城鄉更新項目同步實施。相關部門也可以委託實施主體代為建設。
功能改變類城鄉更新
第三十四條 功能改變類更新包括:改變部分或者全部建築物使用功能,但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築物的原主體結構。
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可以根據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需要加建附屬設施,並應當滿足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建築設計、建築節能、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等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應當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優先滿足增加公共空間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實施功能改變類型更新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築物改變使用功能的程式,向市自然資源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和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完成相關規劃和用地手續後,方可實施功能改變類城鄉更新,實施費用全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項目實施涉及規劃、環保、建設、消防等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由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相關權利主體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不動產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功能改變類項目一般不增加建築面積,因完善自身建築使用功能確需增加建設附屬設施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規劃許可手續並補繳出讓金。
第四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實施功能改變類城鄉更新:
申請將配套服務設施改變功能,改變後無法滿足相關配套要求的;
申請將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性建築、標誌性建築、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建築物等改變功能,改變後不符合保護要求的;
申請將危險房屋或者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拆除重建區域的建築物改變功能的;
建築物改變使用功能後,不符合建築結構安全、城市景觀設計、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環境、衛生、物業管理等相關技術要求的;
申請建築物部分改變使用功能,但改變的部分不能滿足獨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築物剩餘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未經評估和無害化處理的污染場地申請改變功能進行二次開發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規定不得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綜合整治類城鄉更新
第四十一條 綜合整治類城鄉更新是指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採取修繕、加建、改建、擴建、局部拆建或者改變功能等一種或者多種措施,對建成區進行重新完善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綜合整治類城鄉更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修繕建築物外觀;
(二)加建電梯、連廊、樓梯和遮蔽通道等輔助性設施;
(三)完善道路交通、給排水、供電、燃氣、消防、安防、垃圾分類、通信等公共服務設施;
(四)增設或改造養老、文化、教育、衛生、托育、體育、快遞、停車場、充電設施、社會治安等各類社區服務設施;
(五)保護、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
(六)改變建築物功能;
(七)其他加建、改建、擴建或者局部拆建行為。
第四十三條 實施綜合整治類城鄉更新不得影響原有建築物主體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原則上不得改變土地規劃用途。涉及加建、改建、擴建、局部拆建的,所在區域應當未被列入土地整備計畫、拆除重建類城鄉更新單元計畫。
第四十四條 綜合整治類城鄉更新項目涉及加建、改建、擴建、局部拆建等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實施。相關計畫規劃制定、實施主體確認、原有建築物拆除和不動產權屬註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等環節參照拆除重建類城鄉更新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舊住宅區和舊商業區因配套設施不完善或者建築和設施建設標準較低的,可以採取整飾建築外觀、加建電梯、設定連廊、增設停車位等措施實施綜合整治類城鄉更新。
實施前款所列綜合整治措施的,可以按規定啟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六條 綜合整治類城鄉更新的相關技術規範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七條 縣區政府應當按年度制定本轄區綜合整治類項目和資金安排計畫草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統籌平衡並按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已被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單獨實施的綜合整治類項目應當優先納入計畫。
第四十八條 在綜合整治類項目納入計畫後,縣區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依照項目審批檔案及相關技術規範,開展綜合整治規劃、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的編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實施方案。
縣區政府在組織編制實施方案過程中,應當徵求市自然資源、住建、人防等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對綜合整治規划進行預審,並將預審情況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十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辦理有關建設、環保、水務、人防、消防等許可的,實施單位應當依法申請並取得許可方可實施綜合整治。
第五十一條 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的費用由所在縣區政府或者其他相關人按相關規定承擔。涉及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和城市環境的費用,費用承擔比列按照市、縣區政府財政負擔事權劃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更新資金籌措與使用
第五十二條 城鄉更新可多渠道籌集更新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縣區財政安排的城鄉更新改造資金及各級財政預算中可用於城鄉更新改造的資金;
(二)國家有關城鄉更新改造政策性信貸資金;
(三)融資地塊的出讓金收入;
(四)參與改造的市場主體投入的更新改造資金;
(五)更新改造範圍內土地、房屋權屬人自籌的更新改造資金;
(六)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第五十三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加大財政對更新改造資金支持力度,安排城鄉更新資金,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鄉更新的日常工作經費。
第五十四條 城鄉更新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城鄉更新中長期規劃編制及動態修編;
(二)城鄉更新項目的前期基礎數據調查及資料庫建設;
(三)城鄉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編制;
(四)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城鄉更新項目建設投資;
(五)城鄉更新改造範圍內土地房屋徵收、收購、整備及購買服務;
(六)城鄉更新項目經濟自身盈虧難以平衡的扶持專項補助以及啟動;
(七)對不能實現項目經濟盈虧平衡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文化建築保護性整治更新改造項目進行補貼;
(八)城鄉更新政策理論、技術規範等研究;
(九)其它符合城鄉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文化建築保護性整治更新改造項目,整體納入更大範圍片區改造區域,籌措改造資金。
第五十六條 城鄉更新資金優先安排微改造項目。重點用於消除居住安全隱患,完善各種生活設施,改善人居環境,改善更新改造範圍內路、水、電、氣、消防、排污、環衛、通訊等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區域人居環境質量。
第五十七條 鼓勵社區微改造範圍內的居民採取自主配合投入的方式,參與社區微改造。被依法鑑定為危破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單棟建築,依據城市危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
第五十八條 創新融資渠道和方式,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在利用國家政策性資金,爭取更多的國家政策性貸款用於更新改造項目的基礎上,充分調動企業和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城鄉更新改造。政府組織的城鄉更新項目可按照以下方式實施。
政府組織的城鄉更新項目按許可權全部納入各級棚戶區改造計畫。城鄉更新部門按照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結合前期摸底情況,估算確定實施徵收行政行為和安置房建設所需成本費用,同步編制項目資金平衡方案報政府審定。
在項目啟動階段,政府授權城鄉更新投資公司及其他國有平台公司作為城鄉更新項目承載主體,由其按照項目資金平衡方案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城鄉更新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報自然資源部門審定。城鄉更新項目承載主體按照市場方式靈活選擇組建股份公司融資、對接政策性金融機構融資、銜接社會資本協定融資等渠道實行多元化籌資。涉及城鄉更新項目的各級政策性補助資金,全部用於支持城鄉更新項目承載主體平衡項目盈虧。
在房屋徵收階段,城鄉更新項目承載主體負責提供資金用於項目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負責配合城鄉更新部門實施徵收行政行為,按照徵收協定兌付貨幣補償、無償提供安置房,並及時兌付項目搬遷拆除、測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行政訴訟、辦公房租賃、安置房展示廳及配套建設和宣傳等全部徵收相關費用。
在土地出讓階段,城鄉更新項目土地出讓按照不低於基準地價實行帶方案(含徵收和建設方案)出讓。城鄉更新項目承載主體可參與土地競拍,如競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負責安置房建設,在徵收階段產生的徵收補償費用及安置房建設成本計入項目開發成本。如未競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城鄉更新項目承載主體前期投入資金由政府負責按實際使用的時間給予銀行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及約定的投資收益補償。競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市場主體應當承擔在徵收階段產生的徵收補償費用和安置房建設。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前,競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主體應與城鄉更新部門、城鄉更新項目承載主體簽訂安置房建設及無償移交協定,在徵收階段產生的徵收補償費用及安置房建設成本計入項目開發成本。
房產交易中心、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按照徵收協定及相關資料及時給安置戶辦理不動產確權登記。
自然資源、住建、財政、稅務、城鄉更新、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管理許可權依法履行監管責任。
城鄉更新項目享受相關規費、稅費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減免政策。對受機場限高、規劃條件控制嚴格、出地率低等客觀因素影響導致虧損的城鄉更新項目,虧損部分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市政府在其他區域土地開發、政策性資金補助等方面給予重點傾斜支持。
第六章 用地處置
第五十九條 市、縣區政府可以通過房屋徵收、土地和房地產收購儲備等方式對城鄉更新單元內的用地進行整合,統一進行更新,更新拆除整理為淨地後,以掛牌等公開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條 列入更新規劃和計畫範圍內的重點鎮改造項目由縣區城鄉更新部門按照簽訂的安置補償協定組織落實補償完畢後,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供地申請,經市縣政府同意後,由自然資源部門按法定程式組織地塊出讓。
舊廠房更新項目,政府收儲的,納入土地供應計畫,由政府按規定組織土地供應;允許自行改造的,由原產權人向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完善土地出讓手續,申請辦理相關供地手續。
第六十一條 城鄉更新項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的,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不超過相套用途經營性用地的最高出讓年期。以改建擴建方式實施且用途不改變的,其出讓年期與原土地出讓契約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變的,其出讓年期不超過相套用途經營性用地的最高出讓年期。
第六十二條 城鄉更新項目範圍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築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接受處理後,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
城鄉更新項目範圍內未辦理房地產權登記、又不屬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附著物,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相關規定完善手續後,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
第六十三條 城鄉更新單元範圍內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讓國有土地應當優先用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未被規劃用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可以根據城鄉更新單元規劃一併納入更新改造,由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辦理相關出讓手續。出讓的零星土地總面積不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
第六十四條 根據政策性住房建設及產業用房建設的有關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類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具體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十五條 城鄉更新涉及產業用地的,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市城鄉規劃或者相關產業導向目錄、升級政策。
第六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城鄉更新單元規劃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與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約定配套建設政策性住房、產業用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
第六十七條 規模較大的城鄉更新項目可以分期實施。
城鄉更新項目分期實施的時序、規模等規劃控制指標由城鄉更新單元規劃和規劃許可檔案規定。
分期實施的城鄉更新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用於產權調換安置回遷業主的建築。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十八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據本辦法,組織起草城鄉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制度、基礎數據調查技術規範、單元策劃方案編制技術規範,城鄉更新項目專家論證制度、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技術規範。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城鄉更新項目行政審批程式指引、產權調換房屋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檔案,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起草城鄉更新土地供應、土地歸宗、土地置換、土地房屋確權及合法性界定處置等具體操作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十九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設立城鄉更新專家庫,編制城鄉更新重大項目專家論證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更新項目的科學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論證。
第七十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鄉更新信息系統、常態的基礎數據調查制度,組織指導各縣區政府開展城鄉更新單元的土地、房屋、人口、規劃、文化遺存現狀、相關行政許可等基礎信息的調查工作,建立城鄉更新資料庫,將相關信息納入城鄉更新信息系統,實施全流程覆蓋、全方位監管,並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城鄉更新基礎信息應當定期及時更新。
第七十一條 實施城鄉更新過程中,應當通過發展綠色建築,營造宜居環境,改善能源結構,推廣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強建築廢棄物再利用等多種途徑,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第七十二條 城鄉更新應當建立長效機制,與土地整備、公共住房建設、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和違法用地處理有機結合,相互協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更新之機進行違法建設,堅決杜絕新增違法用地進行違法建設,促進存量低效用地再開發。
第七十三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市級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安置房源籌集、調配等工作,指導縣區政府做好安置房建設、籌集、管理等工作。
城鄉更新項目安置房源可以通過新建、購買等方式籌集。採取新建安置房方式的,可以通過集中建設和項目建設相結合等方式籌集。
需使用市級安置房源的城鄉更新項目,由縣區政府制定統籌安置房使用方案報市城市更新部門進行統籌初審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七十四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鄉更新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城鄉更新實施主體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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