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事代理實施辦法隸屬於政府檔案,內容與人事代理相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人事代理實施辦法
- 地區:天水市
- 內容:人事代理
- 隸屬:政府檔案
第一條為了適應和滿足我市人力資源市場服務和管理工作需求,促進人力資源服務管理社會化,更好地為用人單位和各類勞動者提供服務,彌補人力資源服務管理不足,減少勞動爭議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甘肅省就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經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行政部門)授權或批准的人事代理工作機構依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託,代為管理人事檔案、人事關係等人事公共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市人社行政部門是全市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區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市、縣區人社行政部門所屬的人事代理工作機構具體承辦人事代理業務。未經授權或批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人事代理業務。
第四條從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熟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業務;
(三)經過人社行政部門組織的人事代理業務專業培訓。
第五條市、縣區人社行政部門所屬人事代理工作機構與委託代理單位或個人之間不具有行政隸屬關係,僅為其代理有關服務事宜。雙方通過契約形式確立人事代理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下列單位或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託人事代理工作機構代理人事業務:
(一)委託代理單位
1.在編制外聘用人員的行政(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
2.本市轄區內不具備人事管理條件的“三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
3.外省市駐天水辦事機構及各類垂直管理機構;
4.其他自願委託代理的單位。
(二)委託代理個人
1.辭職、辭退、解聘、下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各類人員;
2.畢業後暫未落實就業單位或自謀職業的高校畢業生(含“五大”畢業生);
3.脫離原工作單位(包括除名)或受聘到外地工作,戶籍關係仍在本市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
4.因私出國2年以上的人員;
5.安置到非國有企業或自謀職業的轉業軍人;
6.無本市戶籍在本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各類技能型實用人員;
7.具有一技之長的農村戶籍人員;
8.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人員。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人事代理工作機構不受理其人事代理委託:
(一)正在立案審查,沒有結案的;
(二)與單位發生人事(勞動)爭議,正在調解、仲裁中的;
(三)掌握國家機密,在規定保密期限之內的;
(四)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鑑定機構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人事關係和人事檔案未轉移到本市人事代理工作機構的;
(六)接近離退休年齡,又未參加社會保險的;
(七)其他不宜接受人事代理的。
第八條人事代理可實行全面代理,也可實行部分代理。
第九條人事代理工作機構可以為委託單位代理下列業務:
(一)策劃人力資源開發、崗位設定和員工管理方案,開展人才素質測評;
(二)申報辦理各類自主用人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流動手續;
(三)招聘、引進所需人才,按省市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錄用派遣手續;
(四)接轉代理人員的人事關係和黨、團組織關係,裝訂、整理、收集管理代理人員的人事檔案,提供身份認定、轉正定級、計算工齡、調整檔案工資、出國(境)政審、檔案材料歸檔等以檔案材料為依據的有關證明;
(五)為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代辦職稱考試報名、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手續;
(六)根據有關規定,申報代理人員戶籍關係的遷轉、管理手續;
(七)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代辦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和人員到齡申請退休的手續,設立專門帳戶,定期向社會保險機構移交代理人員的社會保險金;
(八)人員崗位技能培訓和有關崗前培訓;
(九)為招聘、求職收集供需信息,開展人力資源信息中介服務;
(十)符合政策規定的其他人事業務。
第十條人事代理工作機構可以為委託個人代理下列業務:
(一)接轉人事關係和黨、團組織關係,管理人事檔案,提供身份認定、轉正定級、計算工齡、調整檔案工資、出國(境)政審、報考研究生政審、檔案材料歸檔等以檔案材料為依據的有關證明;
(二)職稱考試報名、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代辦社會保險基金的交納和到齡申請退休的手續,設立專門帳戶,定期向社會保險機構移交代收的社會保險金;
(四)根據有關規定,代辦集體戶籍申報手續;
(五)辦理流動手續;
(六)辦理普通高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符合政策規定的其他人事業務。
第十一條單位委託人事代理程式:
(一)單位持介紹信,到轄區人事代理工作機構領取並填寫《人事代理申請表》,經單位主管部門簽字、加蓋印章後(不具備人事管理條件的“三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須出具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部門批准成立該單位的檔案),向人事代理工作機構提出委託代理申請;
(二)經人事代理工作機構審查符合代理條件的,雙方簽訂人事代理委託契約書,辦理交接手續;
(三)委託代理單位向人事代理工作機構定期通報人事政策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及時送交委託代理人員年度考核和工資(薪酬)調整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