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天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天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天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天柱縣鳳城街道正中街18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共租賃房、城市棚戶改造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省級、州級下達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安排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職責。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規章及相關政策;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和應訴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指導實施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四)貫徹實施國家和省相關工程建設行業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和推廣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指導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規範、標準、定額的實施;實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並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和調解工程計價爭議;監督實施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契約價、竣工結算價等備案的規章制度。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審核;負責貫徹落實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六)承擔指導城鄉建設管理的相關責任。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和監督城鎮地下管線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和監督城鎮燃氣設施建設維護與經營活動的管理,承擔城鎮管道燃氣項目立項前審查和經營許可審批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村鎮建設的政策;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指導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七)承擔全縣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及政策研究統籌協調工作,起草全縣傳統村落保護性發展政策檔案並實施;對全縣傳統村落實施方案和建設用地的項目選址提出初步意見;負責全縣農村危房改造的監督指導工作。
(八)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下同)及建設工程服務業的行業發展規劃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機構、建築業企業參與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九)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並監督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業示範縣建築企業三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負責全縣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十)承擔縣政府指定的重點工程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指導全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和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規範;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行業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責任。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及建築節能產品推廣套用;負責新型牆體材料認定、初審及新牆材的推廣套用;負責縣政府指定重點項目的勘察、設計契約登記,對已徵收項目預繳牆改基金的清理返還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基礎設施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綜合管理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準,負責建設工程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工作。
(十四)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城建檔案工作。
(十五)負責對全縣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和人員培訓。
(十六)負責組織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的專項整治和重大執法活動,查處違法案件;受理違反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組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的答覆或應訴。
(十七)負責全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具體負責以下執法職責:
  1.依照市容環境衛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依照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政設施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依照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依照建築施工、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建築施工、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城市餐飲油煙和原煤散燒、服務行業違法排污、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娛樂噪聲污染、飲用水源保護區違法行為、噪聲污染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條例的規定,對無照流動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對占道經營、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依照燃氣管道保護管理和城鎮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燃氣管道保護管理和城鎮燃氣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7.依照林業管理(不含森林公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林業管理(不含森林公安)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8.依照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水務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9.依照民政領域殯葬類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對違反民政領域殯葬類方麵條例相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0.依照發展改革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發展改革領域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1.依照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能源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2.依照經濟和信息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經濟和信息化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3.依照國土資源(不動產登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國土資源(不動產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4.承擔黔東南州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十八)負責各鄉鎮(街道)涉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十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關於城市(集鎮)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全縣城市(集鎮)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和市政設施、城鎮燃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城市餐廚垃圾和建築垃圾規範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方案、標準、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十)負責擬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檢查。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城市(集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一)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容環衛設施、管道燃氣等的建設、管理、維護和監督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全縣環衛設施和市政設施的管理與維護工作。
  (二十二)承擔數位化城市管理視頻監控平台的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二十三)承擔城鎮園林綠化管理及相關工作。
(二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五)承擔縣委、縣政府和省、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六)職責調整。
1.將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加掛縣城市管理局牌子)的職能職責全部劃入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
2.將縣公安局的指導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職責劃入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
3.將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加掛縣城市管理局牌子)所屬事業執法機構和事業單位劃歸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管理。
4.將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收回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涉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未納入跨部門跨領域大綜合執法範圍,僅在部門領域內(如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實行綜合執法的,繼續由縣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主管,負責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查處有關違法案件需要業務主管部門等提供技術支撐及鑑定的,業務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鑑定資質的,要委託有技術資質鑑定的第三方鑑定提供。業務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固定證據並移交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要及時查辦案件,適時通報案情。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建立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與業務主管部門的協調會商、案件移送抄送、舉報投訴信訪受理等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日常監管協調配合工作。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主體責任,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後監管、業務指導等職責。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保密、聯絡、督查、會務、檔案、信息、宣傳、建議和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管理機關車輛及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綜合協調城鄉建設和住房保障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開展對外交流工作。負責管理牆改基金、商品住房共用設備設施維修基金、房屋建設質量保修金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各種專項資金;負責監督使用上級城建補助資金,負責收繳住房和城鄉建設各種預算內、預算外費用;負責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管理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
負責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經費管理;編制年度經費計畫;負責系統內城市維護資金的劃撥和使用監督;負責系統內城市管理有關資金的統籌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容環衛的建設和維護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和維護專項資金的劃撥、管理和審核支付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裝備更新計畫的審核、落實和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單位國有資產、固定資產,落實單位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罰沒收入,管理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罰沒收入統一票據等各類票據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和裝備、器材等的統籌計畫、統一購置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許可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清理、公示、公開和告之;負責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踏勘,在授權範圍內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及重大審批事項的報審;負責行政審批相關文書的製作、送達;負責行政審批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程式的諮詢、答覆;負責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負責本縣住房城鄉建設改革發展的規劃、實施、維護、管理工作;擬訂行業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負責行業信息化建設安全工作;負責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業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行業職業(從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管理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資格培訓、考試、論證和農民工技能培訓、鑑定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目標績效管理工作;做好軍民融合相關工作。
(二)住房管理股
負責承擔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縣住房保障政策並組織指導實施;組織指導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組織指導編制和申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使用國家和省、州、縣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房屋信息系統;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徵收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縣房屋交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物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房地產信息查核工作;組織房地產行業對外交流和合作;指導全縣城市危險房屋排查整治和白蟻防治工作。
(三)建設管理股
負責全縣的城鎮建設統計工作;指導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對全縣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指導和考核;指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定、年檢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工程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對建築工程配套及附屬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工作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組織因勘察設計原因導致的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工作;指導房屋建築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建築節能、建設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擬訂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並組織申報;指導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申報工作,組織擬訂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縣級建築工程技術專家庫和評標專家庫專業技術諮詢工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規劃和發展,指導縣牆改辦開展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擬訂建築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工作;負責整頓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負責建築行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工程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和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外地施工企業、招投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檢測機構資質動態核查工作;指導推進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建築市場、招投標、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業企業三級資質許可、工程造價、工程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做好建設工程信息、統計上報工作;指導本級行政審批範圍內的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核定、年檢、換證;承辦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重點工程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施工契約、監理契約備案,項目報建登記,招投標備案;承辦工程造價信息收集、整理髮布工作;承辦工程計價爭議的調解工作。
指導全縣鄉村建設工作;負責全縣的鄉村建設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農村垃圾治理,指導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建設,鄉村建設指導、督查工作,負責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做好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四)市政管理股
擬訂城鎮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有關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城鎮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的技術標準;指導城鎮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和城鎮道路交通項目建設和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工作;指導城鄉垃圾處理和配套設施建設。指導城市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市政設施、環衛設施、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安全運行維護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工作;擬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標準和管理規範;擬訂全縣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規劃和計畫;指導監督全縣市容環境衛生和市政公用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培育和規範市政公用事業市場。擬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相關的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
負責提供燃氣行政許可審查初步意見,編制燃氣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燃氣行業健康發展;負責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的資質初步審查及全縣燃氣器具售後服務的監督管理和新技術、新能源安全節能型燃氣器具產品推廣;負責城市(集鎮)燃氣工程建設、燃氣經營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燃氣企業的經營許可、資質審查、申報和年度審核工作。
行使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全部行政管理權;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涉及城市管理的監察職能;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要求,抓好建成區內市政設施、環衛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網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質量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城市市政公用行業技術標準的執行,抓好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地下管網系統、城市燃氣經營、路燈照明、管理和維修,市政道路臨時占用挖掘許可初步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街道、廣場、樓群和沿河的景觀亮化照明,及重大節慶、活動的臨時性景觀照明的管理和維護;指導轄區內城鎮公用照明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市容環衛設施項目的方案審查和建設管理;參與城鄉新建、改擴建項目中的環衛配套設施方案的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主次幹道、廣場等公共區域清掃保潔、揚塵治理的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安全處置和建築垃圾的運輸監管、處置監管和特許經營初步審查;負責公廁管理及維護;指導和協助各鄉鎮(街道)開展集鎮容貌、環境衛生整治管理等工作;負責城區河道、湖泊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廢料的監督管理;負責環境衛生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城鎮園林綠化管理及相關協調工作。
(五)執法管理股(法規股)
負責綜合行政處罰職責的法規適用、界定和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的編制工作;負責制定全縣綜合行政執法規劃和年度行政執法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執法監督、應訴工作;負責有關綜合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文書、執法人員證件的管理;負責全局的普法教育和行政執法法律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組織聽證工作;負責涉及本局的行政複議、行政及民事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執法重大案件的上報備案工作;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全局的執法數據統計和行政執法業務報表統計工作。負責信訪接待、信訪調處等工作;負責信訪信件、來人反映、分類交辦、信訪督辦、跟蹤落實及相關考核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城鎮燃氣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查處燃氣行業的違法違章行為。
負責對辦案幹部進行全程跟蹤管理;負責嚴格執行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受理黨員、幹部職工的申訴和民眾的檢舉、控告,對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和幹部職工違反政紀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負責組織局系統績效考核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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