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文生犯罪

刑律名。據《大清律例· 名例律》及光緒《大清會典》卷五十三載,凡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如犯軍流徒罪,除了附杖一百照律執行外, 其流放拘役之刑準許收贖,並且仍在監學習。但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與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以及犯鬥毆傷人、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者,編配刺字, 與常人一體科斷, 不在留監習業之列。欽天監官員由天文生出身者,犯罪請旨提問,與職官一例問斷,該為民者,送監仍充天文生身役;該徒流充軍者,請旨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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