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鵬半島保護與發展管理規定

《大鵬半島保護與發展管理規定》在2008.01.04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鵬半島保護與發展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1.04
  • 實施時間:2008.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分級保護,第三章 開發建設,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鵬半島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大鵬半島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鵬半島內進行的保護、開發建設以及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大鵬半島包括深圳市龍崗區葵涌街道辦事處、大鵬街道辦事處以及南澳街道辦事處的轄區。
第三條 大鵬半島實行分級保護以保護為主和有序開發的原則,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統籌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的東部濱海地區規劃開發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大鵬半島保護和發展進行統籌協調。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條 龍崗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國土、水務、財政、環保、發展改革、旅遊、農林漁業、文物、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大鵬半島保護和發展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大鵬半島從事生態保護活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章 分級保護

第七條 市政府在大鵬半島內實施空間管制,劃定核心生態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進行分級分區保護。
第八條 核心生態保護區包括:
(一)自然保護區、大鵬半島國家地質公園地質遺蹟保護區;
(二)劃入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其他地區;
列入自然保護區的地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在自然保護區外核心生態保護區內,除符合規劃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園外,不得開發建設。
第九條 建設控制區包括:
一級建設控制區:西沖片區、東沖片區、鵝公灣-洋籌灣片區以及桔釣沙片區的可開發建設區域。
二級建設控制區:下沙-迭福片區、新大-龍岐灣片區以及南澳-水頭沙片區的可開發建設區域。
三級建設控制區:大鵬中心片區、鵬城片區、葵涌中心片區、溪涌片區、土洋片區、壩光片區、官湖片區、下洞片區以及嶺澳片區的可開發建設區域。
各級建設控制區具體範圍由相關法定圖則規定。
第十條 一級建設控制區除可以發展海洋、高端休閒類特色旅遊業、高端會議展覽業以及符合規劃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二級建設控制區除可以發展旅遊業、文化產業、高等教育、科技研究開發和適度的房地產業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現有工業項目和污染型圍海水產養殖項目應當根據發展的需要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第十二條 三級建設控制區除可以發展旅遊業、文化產業、房地產業、生物技術產業、電子信息產業、與海洋資源開發有關的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產業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現有不符合規劃或者污染型工業項目應當限期關閉或者搬遷,鼓勵現有符合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進行升級改造。
相關法定圖則的編制審批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十三條 除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並報經批准外,不得在核心生態保護區和一級建設控制區毗鄰海域進行填海、圍海。
第十四條 大鵬半島內的文物古蹟,除按照國家關於城市紫線管理的相關規定納入全市紫線規劃管理外,市文物、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劃出文物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法進行相關管理。
第十五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運用衛星遙感圖像和其他科技手段對大鵬半島內的建設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並將動態監測情況向領導小組書面報告。
規劃主管部門在動態監測過程中發現違法用地、違法建築嫌疑的,應當書面移交相關執法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鵬半島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生態修復,對林地的占用和森林資源質量進行檢測,嚴厲查處毀林種果、亂砍濫伐、非法使用林地等行為,建立大鵬半島林火預警監測機制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大鵬半島生態環境進行監測,每季向社會發布大鵬半島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制定大鵬半島生態環境質量改善計畫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執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海洋主管部門、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對大鵬半島海水水質進行監測,並定期公告海域環境狀況。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洋危險生物預警監測制度。
第十九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大鵬半島水資源開發和利用,完善市政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立科學合理的供水和排水管理體系,查處破壞水土保持的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鵬半島旅遊信息發布制度,匯總相關部門信息,向社會及時發布並更新旅遊區的旅遊信息。
第二十一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大鵬半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規劃,建立文物保護和管理體系,查處破壞文物古蹟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二十二條 深圳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畫應當設定大鵬半島篇章,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相關內容相銜接。大鵬半島年度項目計畫,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方可按規定程式報批並嚴格控制相關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 大鵬半島建設控制區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點須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按照分區分級的原則,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大鵬半島建設項目產業導向目錄、建設項目產業導向目錄環保補充目錄。
目錄須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方可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五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但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是否符合本規定進行審核。
不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同時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或者由國土主管部門依法採取土地回購、土地置換等方式收回土地。
第二十六條 大鵬半島已建成的地區應當依法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條 大鵬半島內非農建設用地的開發違反城市規劃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鼓勵非農建設用地參與大鵬半島整體建設。
因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占用他人土地的,由國土主管部門依法採取土地回購、土地置換等方式收回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已向原村民劃定原農村宅基地或者已確定非農建設用地標準但至今尚未建設住宅的,以社區為單位,由龍崗區人民政府組織統建。
第二十九條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按照事權劃分的有關規定,投入資金用於保障大鵬半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生態及文物古蹟維護、原村民異地統建、原村民就業培訓以及為大鵬半島保護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獎勵。
第三十條 大鵬半島生態補償適用《關於大鵬半島保護與開發綜合補償辦法》,享受生態補償的原村民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大鵬半島生態環境,支持大鵬半島保護與開發。
第三十一條 在大鵬半島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向原村民提供不少於該企業百分之五的就業崗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市海洋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以未提供的崗位數計算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審批大鵬半島建設項目或者批准建設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龍崗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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